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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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1、进出口部必须严格按照退税处的规定,及时将退税必备的单证交财务部。
交单前部门应先自查,对明显的差错先行纠正。
交财务时,财务应予复验检查,属明显差错当场退回,并做好签收。
除政策变动造成的因素外,报关单、外销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之间如有不相符,财务部应在销售成立收到报关单后的30天内退给部门纠正,退回时应做好记录。
2、按退税处申报许可,财务部应不脱期地抢时间最大限度地申报,凡进出口部在30天前已将符合申报的可配拢的全套单证交齐的,财务部应纳入该期申报之中。
凡部门发现有遗漏不报的,有异议的,可提供该笔退税各单证的交单日期要求办公室对该业务的申报情况予以检查。
3、凡销售成立满三个月,部门还不能将报关单、外销发票、抵扣联、专用缴款书交齐的,其退税额实行超定额计息,对这部份退税额,退税员应每月15日将清单报各进出口部。
4、退税资金到帐后,应及时分摊到各部,上半月进帐的,必须当月分摊,下半月进帐,最迟须在下个月分摊到部。
5、对不能退税的税款,须逐笔落实责任部门,如不能落实,退税员应查明原因,由部经理书面上报进出口公司,批准后入财务部费用。
6、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各贸易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将退下的
报关单等单据及时退与进出口公司,以便尽早办理出口退税。
(2)每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应一致。
如不一致,只允许多报少出,而且数量相差不大。
如少报多出会影响退税,损失由贸易公司自负。
(注:增值税发票必须经税务局审核无误,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产品。
)凭海关已盖章的核销单、报关单和外销发票、银行收汇水单报外管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核销,并将核销单退税联退回企业。
(3)经过上述流程,将每票的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进行整理,对号入座。
并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做出软盘,报主管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进行审核,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和税务局的信息一致,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4)将软盘及所有资料报市外经贸委财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给予盖章,再报主管国家税务局。
(5)主管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由专人审阅企业上报的“二票二单”,审核无误后,最后报市国家税务局。
(6)经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