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2 总账系统实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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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二总账系统实验

【实验目的】

熟悉总账系统的主要功能及操作流程,掌握总账系统初始化、日常业务处理、期末处理的操作方法。

【实验容】

⑴总账系统初始化,包括系统选项设置和期初余额录入。

⑵总账系统日常业务处理,包括凭证管理、出纳管理和账表查询。

⑶总账系统期末处理,包括自动转账和月末结账。

【实验资料】

本实验沿用实验一中的盛达股份公司账套,所需其他实验资料如下:

1.总账初始化资料

⑴系统参数

选择“出纳凭证必须经由出纳签字”、“可以使用应收受控科目”、“可以使用应付受控科目”三个选项,其他选项采用默认值。

⑵期初余额,见表3-1:

表3-1 期初余额

【提示】本年利润账户期初余额一般应为零,因此,输入本年利润账户累计借方发生额850 792,累计贷方发生额3 403 167,从而使得本年利润账户期初余额为零;同时输入工行存款累计借方发生额2 552 375,其他账户累计发生额略。

表3-2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

表3-3 应付账款期初余额

2.经济业务

盛达公司相关会计和纳税资料如下:

⏹已知A、B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出口退税率均为13%,出口退税执

行免抵退政策,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数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计征率为3%;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材料出库成本;

⏹采用全月加权平均法核算产品出库成本;

⏹按约当产量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成本;

⏹每年末按应收账款(不含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余额的0.05%计提坏账准备;

⏹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占表决权资本30%,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所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2014年12月,盛达公司的交易和事项如下:

第1笔:1日,从乙供应商采购B材料1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20 000元,增值税20 400元,款项尚未支付,以转账支票(工行,下同)支付运费1110元,支票号ZZ0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1110元1,材料直接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B材料(10吨)12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510

贷:应付账款(乙供应商)140 400

银行存款-工行存款(转账支票ZZ01,现金流量“04”) 1 110 第2笔:2日,从甲供应商采购A材料10吨,取得普通发票一,价税合计210 000元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支票号ZZ0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借:在途物资-A材料(10吨)210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转账支票ZZ02,现金流量“04”)210 000 第3笔:3日,1日购买的B材料100公斤发生非常损失,经批准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415.1

贷:原材料-B材料(0.1吨) 1 2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5.1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1 415.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 415.1

第4笔:4日,2日购买的A材料验收入库,发生正常损耗100公斤。

借:原材料-A材料(9.9吨)210 000

贷:在途物资-A材料(10吨)210 000

第5笔:5日,以转账支票偿还甲供应商欠款250 000元,支票号ZZ03。

借:应付账款(甲供应商)250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转账支票ZZ03,现金流量“04”)250 000 第6笔:6日,甲客户以转账支票预付货款500 000元,支票号ZZ04。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

借:银行存款-工行存款(转账支票ZZ04,现金流量“01”)500 000

贷:预收账款(甲客户)500 000 第7笔:6日,利用工行存款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10 00元,其中单位负担160 000元,个人负担50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 000

-社会保险费160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现金流量“05”)210 000

第8笔:6日,利用工行存款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150 000元,单位和个人各负担75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7 5 000

-住房公积金75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现金流量“05”)150 000

第9笔:8日,利用工行存款为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50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现金流量“05”)50 000

第10笔:8日,利用工行存款支付上月职工工资325 0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25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现金流量“05”)325 000

第11笔:9日,销售给甲客户A产品500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850 000元,其中500 000款项已预收,余款尚未收取。

借:预收账款(甲客户)500 000

应收账款(甲客户) 5 3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500件)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000

第12笔:9日,甲客户以转账支票偿还欠款5 350 000元,支票号ZZ05,款项已通过工行收取。

借:银行存款-工行存款(转账支票ZZ05,现金流量“01”)5 350 000

贷:应收账款(甲客户) 5 350 000 第13笔:10日,销售给国外丙客户B产品800件,FOB价格为800 000美元,已通过中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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