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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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3]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等规定,我省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时段补贴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五条按上述补贴标准兑付的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经济

隆起带地区补贴资金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负担60%。

第六条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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