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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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新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以及直升班学生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
主任:章云生
副主任:何通海
成员:
高一:徐乐、周建峰、陈永芳、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二:徐乐、陈炳伟、徐仲文、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三:徐乐、陈国有、李仙鸿、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职责: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委员会
主任:学校党总支书记汪少华
副主任:陈报南、楼育林、林樟华、吴国福、学生会主席
组成人员:张苏丽、刘东升、卢长明、陈亚利、练仲、朱跃俊,各班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
职责:负责接收学生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以及纠正。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
1、重视结果与过程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4、突出评价激励与发展功能的原则。
三、学分构成:高中新课程学分要求
说明:
1.选修Ⅰ学分分解为选修ⅠA、选修ⅠB和选修ⅠC三部分:选修ⅠA是列入高考命题范围模块所对应的学分;选修ⅠB是全省学校统一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学生至少获得12个选修ⅠB学分;选修ⅠC是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
2.选修学分Ⅱ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2学分、专题部分1学分,校本课程至少3学分。
对毕业后不同方向发展的学生的课程修习的基本要求
(一)准备高中毕业后直接就业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最少获得110个学分(高中会考科目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28个学分(其中选修ⅠB,至少获得12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二)希望在人文学科方向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最少获得110个学分;然后修习语文、英语、数学(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科目的选修Ⅰ A模块,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B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12个学分),选修Ⅰ合计至少获得28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希望在理工学科方向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获得110个学分;然后修习语文、英语、数学(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科目的选修Ⅰ A
模块,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B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12个学分),选修Ⅰ合计至少获得28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希望在技术学科方向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获得110个学分;然后修习语文、英语、数学(理)等科目的选修Ⅰ A模块,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 B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12个学分),选修Ⅰ合计至少获得28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五)希望在艺术学科方向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获得110个学分;然后修习语文、英语、数学(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科目的选修ⅠA模块[或语文、英语、数学(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科目的选修ⅠA模块],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 B模块中选修(应适当多选音乐或美术课目的模块,至少获得12个学分),选修Ⅰ合计至少获得28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六)希望在体育学科方向进一步学习的学生
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获得110个学分;然后修习语文、英语、数学(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等科目的选修Ⅰ A
模块[或语文、英语、数学(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科目的选修ⅠA模块],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 B模块中选修(应适当多选体育课目的模块,至少获得12
个学分),选修Ⅰ合计至少获得28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一)学分基本构成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课时记录。
学校对学生修习课程及各模块进行登记,学生在修习课程前填写修习报名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过程反映。
对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教学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学分的认定,须有实践场所、服务对象单位的书面评鉴意见和学生在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过程的翔实记录
3、修习完的课程考试成绩。
各学科每个模块修习结束后,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作为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以上,其中,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反映认定。
1)学生在修习过程中态度是否认真,能否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独立完成作业,完成作业次数占布置作业次数的80%以上,否则不予认定。
2)其它各项学习活动情况,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平时成绩等。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
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进行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
考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
(三)学分认定实施程序
1、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教务处综合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汇报情
况,由学分认定委员会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公告。
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5. 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
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
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
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
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6. 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7. 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予以真实记录。
8. 认可学生在省内其他普通高中学校获得的学分。
跨省转入我校学生,依据转入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认可其学分。
本校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的课程可以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四)学分认定的有关注意事项
1 .学分认定时间。
学科类课程在修习完每个模块后,由学校确定时间组织考试、进行学分认定;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由学校在学期或学年末根据情况进行统一认定。
2. 学校将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
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
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3.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的指导监督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