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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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

蔡守秋简介:

蔡守秋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历任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三届、第五届理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

"环境保护"一词起源于近代,然而环境保护的立法在中国却有着近4000年的历史。例如,在夏朝,人们懂得了"凿井而饮"。《周易》载有"井泥不食,旧井无源",并十分注意对水源的保护。商代,法律中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到战国时,国家已有正式的法律条文,约束乱砍滥伐的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当时齐国兴厚葬之风,齐恒公认识到林木伐尽了,国家将无以守备,便发布了一道命令:"棺淳过度者戮其尸"。战国时还有"弃灰于道者,黔"的法律条文,即用刀在其脸上刻下记号,再涂以墨,让路人皆知,大家指责。

秦国法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之一的《田律》就是秦朝制定的。《田律》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到夏季七月期间,不得进山砍伐林木、堵塞林间水道,不准烧草木灰,不准诱捕鸟兽……

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对环境的保护也相当重视。西汉文帝曾下诏劝民种树,景帝也曾下诏"劝民恳,益种树"。东汉时,人们还发明了最早的环卫机械--垃圾翻斗车和洒水车,在城市里设置卫生"都厕"(即公共厕所)。

到了北宋,京都开封设立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机构--街道司,专管城市街道的清扫和积水的疏导工作。明代,城市配制了专职清洁工。在太平天国时期,明文规定"兴乡兵,大村多设,小村少设,日间管理各户洒扫街榘,以免秽毒伤人。

触摸4000年的中国环保立法的历史印痕,在遥远的时空中为先人们卓越的意识感动之余,反思我们今天对环境的态度,思考中国环保立法的未来走向,也应是先人给我们的某种心灵召唤。

为此,本刊记者近日专访了著名环境法学家、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

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为,其思想脉络均源于东方特有的人与自然关系思想

"中国古代出现的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律'和'令',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思想的产物。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治国理念深受中国古代思想家'天人合一'、'人法天'等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经济是典型的农业经济,对自然的的依赖很大。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律是顺理成章的",蔡守秋认为。

蔡守秋告诉本刊记者,中国历史上统治者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为,其思想脉络均源于东方特有的人与自然关系思想。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万物一体"、"天人和谐"的有机自然观等,将对自然的态度与伦理、国家管理结合在一起,对中国古代统治者具有很大的影响。

蔡守秋指出,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关治国安邦和人生伦理的思想,也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就是将他们的思想观念与自然现象联系起来。先哲们把对自然的尊重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认为只有懂得爱护自然、对于万物有怜悯的道德同情心,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认为只有用道德教化人们,用礼仪约束人们,才能真正解决保护资源的问题。

在这样一种浓厚的人文背景之下,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对社会的发展进程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资源,也有利于加强农业经济和农业社会的自然物质基础,有利于稳定的发展农业生产和防治自然灾害",蔡守秋评价说。

当代中国环境法更加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向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的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和第二阶段基本处于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状态,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步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1979年的9月,由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应该看作是中国环境法走向体系化、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志。该法依据宪法的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等原则,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制度,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已经对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产生全面的、深远的影响。蔡守秋介绍说,此后,中国环境法更加重视预防原则、全过程管理、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和总量控制,正在向着可持续环境法的方向发展。

中国环境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已从最初的对个别环节的控制发展到对包括决策过程在内的全过程控制,从最初的对个别对象或某类对象的管理(如废物管理)发展到对各种相关对象的管理(如废物管理和产品管理、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并开始推广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新的环境资源税费、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环境法体系更加具备完整、综合性等特征。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环境立法的活跃很值得一提。蔡守秋告诉本刊记者,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21世纪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谈到中国当代环境法的发展时,蔡守秋对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所体现出来的思想仍很看重。他认为,古代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对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思想方面,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的永恒力量和可继承性。

继承之后的过程应该是超越,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也是如此。蔡守秋在展望中国环境法发展的未来时说,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具有更加雄厚、先进的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应该比以往历代所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更具有先进性、科学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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