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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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
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
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
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篇二: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20141010
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江苏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费用减收免收和加强防雷技术服务相关生产资料采购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科技服务,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的规定收取下列服务费,需要减免收费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气象资料服务费;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审验费”);
(三)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检测费”);
(四)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雷评费”)。

第三条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在相关网站、本单位公示栏和业务洽谈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服务对象、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局政策法规、纪检监察、财务和气象科技服务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减免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部门。

各县(区)局参照市局成立相应减免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具体办理市、县(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交的收费减免审批事宜。

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复核上报减免申请材料,传达减免审批结果和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办理收费减免审批事项坚
持“按章办事、合理减免、手续完备、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及时办理”的原则。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行事、以权谋私。

第六条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同意,可以给予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防雷检测费和雷评费:(一)由市、县(区)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明确规定的政府重点工程、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廉租房等)、公益性福利工程(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特定招商引资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二)由市、县(区)及相关部门领导书面批示指定的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三)因生产企业未正式投入生产、
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
原因,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
(四)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并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五)个人需要开具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费;
(六)其它需要减免的情形。

第七条签订了长期协议的项目、已经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统一减免辐度的一费制收费的项目等原则上不再减免收费,但生产企业出现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情形,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申请减免气象科技服务费,必须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况由申请单位向各科技服务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公文;
(二)与申请项目相符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或者有关领导的书面批示件;
(三)防雷图审和竣工验收事项填写《防雷审验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1);防雷常规检测事项填写《防雷检测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2);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事项填写《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3);气象资料服务事项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
(四)个人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仅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视事项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确认。

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应在减免审批表初审一栏填写本单位初审意
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通过科技服务单位初审的减免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规定的全部
书面材料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减免审批:(一)凡属第六条第(五)项情况,由申请个人当场填写《气象资料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4),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直接审查批准;
(二)凡属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况,申报材料符合有效文件或批示件的具体减免额度的项目,属县(区)的,由县(区)服务单位初审后,报县(区)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属市本级的,由局科技服务
(三)凡属第六条第(三)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经县(区)局审批小组讨论复核后,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减免幅度不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减免幅度超过30%的,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四)凡属第六条第(四)项情况,属各县(区)的事项由县(区)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各县(区)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建议,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属市本级的事项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气象科技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需要局审批小组审批的申请材料,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复审,通过复审的材料报审批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市局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讨论,议决或票决形成减免意见,由记录人员在审批小组意见栏签署小组意见,并签字。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各个事项的讨论逐项记录,并经参会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通过局审批小组的减免审批事项,由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
申报材料和会议材料报局主要领导,局主要领导可视情况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并签署局审批意见。

局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减免审批意见反馈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由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反馈到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减免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证明材料,可向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且必须提供和补充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各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新的申报材料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局审批小组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单位的申请理由的正当性和充分性,根据生产企业的停产、亏损程度和建设项目延期、烂尾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服务成本,一般给予防雷审验费不超过30%的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不超过50%减免,防雷检测费30%-50%的减免,雷评费不超过30%减免。

第十五条审批小组讨论小组意见,
一般采取议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议决无法形成减免意见的,采取票决方式形成减免意见,票决应达到小组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减免意见。

同一减免事项可多次议决和票决,直到形成减免意见。

第十六条减免事项办理应及时。

不需要经过局审批小组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上报局审批小组审批的,
篇三: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浙价服[2013]83号)
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气象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3、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4月2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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