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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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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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 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 同生效。而 保险合同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 第三,缴纳保费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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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 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 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 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 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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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0元。
8
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 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 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 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 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
保 险 学(第二版)
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 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 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 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 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 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 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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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 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 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 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或给 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 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 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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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 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 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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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缴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 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 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 《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 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缴保险费,乡负责人
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
• 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 “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 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 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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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1. 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 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 单上签 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 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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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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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 原因引起 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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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
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 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 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⑴某钟表 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 9800元;⑵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 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 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 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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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 第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 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不意味着保险合 同生效。而 保险合同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 第三,缴纳保费不一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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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 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 月24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 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安全乡农户 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 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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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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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 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 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 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 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
保 险 学(第二版)
主编 魏华林 林宝清
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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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 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 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 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 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 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 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0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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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 费。直至次年7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 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 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或给 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 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 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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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 • 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 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 •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 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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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缴保险费7.5元,保额250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 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 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 《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 • 7月2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缴保险费,乡负责人
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
• 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 “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 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 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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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启示
• 1. 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 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 单上签 名或盖章。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 人员予以解释。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 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 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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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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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 原因引起 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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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 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 • 某年12月25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
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 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 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⑴某钟表 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 9800元;⑵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 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 共计金额720万元,保费为2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 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