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黔府发[2003]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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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3]0005号
【发布日期】2003-03-03
【生效日期】2003-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黔府发[2003]0005号)
2003-3-3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和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要求?
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确立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形成和完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把职能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针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二、改革的内容?
(一)减少审批事项。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国债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外,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自主决定开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指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资源开发和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及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
书均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开工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
对于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改革后的程序报批。?
(二)减少审查内容。对于申请备案的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申请审批的生产性、经营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省管的重点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由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减少审查内容。?
(三)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依次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送审;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提交开工报告。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样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四)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不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地州市备案;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在必要时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州市审批。?涉及环境评价报告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
(五)改革审批方式。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都实行“窗口式”服务,省计委为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就是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的“窗口”。申办单位原则上只与牵头单位发生直接联系。牵头单位内部也要明确一个“窗口”处室统一对外。?
具体作法是:?
――申请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或单位,在“窗口”提交申请。?
――牵头单位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审批会签单分发到有关的行政单位(其中包括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单位提交审查意见。?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部门意见之后,对是否同意审批或备案向申办单位作出批复。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以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会审。?
――申请单位办理了立项、可研等环节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需要贷款的项目,自行向银
行申请贷款。?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
决定》,乡镇企业基建、技改项目审批、备案的具体工作,仍由乡镇企业局依据本方案确定
的原则办理,事后由省乡镇企业局(而不是项目申报单位)分别向牵头单位――省计委或经贸
委备案。?
(六)投资项目立项后,其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确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三、强化审批服务?
(一)审批或备案申请的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牵头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有关内容后,牵头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
(二)对于一个审批或备案事项,依法应当先经地州市审查后报省级牵头机关决定的,地州市
牵头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直接报送省级牵头机关书面审核、决定。省级牵头机关不得要求申
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三)行政机关针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或环节,必须有法律或
行政法规的依据,并将依据和收费标准在“窗口”公示。?
四、加强审批监管?
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程序之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审
批或者备案的内容从事建设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安全技术措施“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以及劳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占
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资源以及履行既定义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及其保障体
系的情况。?
(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已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发生重大调整(指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内容,产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