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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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草,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
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己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己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编制数额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即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职员;副厅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四级职员;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八级职员。
4、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5、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模、编制员额、隶属关系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综合确定管
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3:6。
(2)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4:3。
(3)州(地、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2:5:
3。
(4)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0.5:3:6.5。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4、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主体业务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适用于主系列岗位的设置。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急需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特设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