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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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人身份欠缺

(二)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过度管制和管制真空同时并存的状况

(四)缺少具体权责规定

二、完善社会组织立法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2.“放”和“收”兼顾的原则

(二)立法模式

1.当前我国学术界的主要观点

2.外国主要立法模式的借鉴

3.适宜我国的立法模式

(三)立法制度

1.处理好几对关系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权力与责任的关系。(3)强制与引导的关系。

2.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

3.改革双重管理体制

(1)备案制与审批制相结合。(2)分类管理、分级登记。

——摘自郭广辉《法治进程中的社会组织发展研究》第五章第二节

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然而还没有一部关于社组

织的专门性法律。现行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主要有三部,分

别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相关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会组织的

管理和规范。然而,由于缺乏纲领性的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在对

社会组织的管理中存在法律援引困难、现行法律法规彼此之间难以

有效衔接等问题。同时,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相关规

定内容过于原则化,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衔接,社会组织的

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活动也无

法有效协调,从而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造成可适用的法律较少、操

作性不强以及实际执法困难等问题。例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目前

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法律地位,其登记管理只能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同其他各类

社会团体等同视之。尽管2003 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专业

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针对各地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大部分协会

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

登记程序。各地民政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制度,但大多数

规定比较笼统、缺少可操作性。

健全完善基层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

随着基层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关于社会组织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

要积极酝酿出台《社会组织法》,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提供

纲领性的实体性母法。当务之急要加快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确定基层社会组

织的法律地位,降低基层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条件,。步明确和增

加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法律规定。同,地方政府要加快

建立基层社会组织的地方规章制度,及时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或细则,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予以规范,营

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以扶持发展为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税收等

相关法规政策。国家税法中应有社会组织的税收条款,对其资格确认标准和基本税收优惠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凡以公共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利润,并具有自治自主的社会组织,都应认为具有免税资格;要最大限度地调整针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社会组织税收征管制度和财务、票据管理使用制度,积极扶持社会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摘自《中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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