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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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一]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不久,化学研究所向法院状告了该私营企业及赵某和李某。
问: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1995年1月27日,成都鞋城与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鞋城负责销售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面值共20万元)彩票,成都鞋城按39%缴纳福利基金,享有6%的发行费,独立设奖并且返奖率须达55%。当日,成都鞋城即发布了有奖销售公告,将有将销售办法公布于众。从次日开始,成都鞋城在成都天座商城营业城,使用成都市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提供的10万张社会福利采票有奖销售。具体做法是:凡购买成都鞋城商品达100元者赠送彩票一张,多买多赠,不购买成都鞋城的商品或买买商品不足100元者不赠彩票,亦不单独销售彩票。消费者购买成都鞋城商品所得彩票当场揭开兑奖,如内印的图形和事先的中奖图形相符即为中奖。奖品设6个等级,其中特等匀的奖品是奥托微型汽车,奖品由成都鞋城出资设立,至2月22日,成都鞋城已随销售的商品赠送彩票6027张。四川小工商局经调查后,即于2月23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告书”,责令成都鞋城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听侯处理。
问:成都鞋城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为什么?
[案例三]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入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
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
试问:(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当正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案例四]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
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纲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