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名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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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地名申请规定
1、凡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区及公建名称的命名、更名及使用应遵守本规定。
2、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本规定所称“专名”是指地名中构成名称含义的词语;“通名”是指地名中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名词,如“碧华里”,“碧华”是专名,具有唯一性;“里”是通名,在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
3、地名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
4、地名专名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或经常用于翻译外国地名、人名的字组成的无明确中文含义的词组。
5、地名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6、地名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居民区及公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
7、常见地名通名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
(1)大厦:适用于单体或连体高层建筑,用于居住用途时层数应在10层以上,用于综合性建筑物时高度应在24米以上。
(2)楼:适用于不具备大厦规模的多层综合性建筑物。
(3)城:适用于大规模居住区或大规模商业型建筑物,用于居住区时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型建筑物时建筑物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广场:适用于较大型商业、娱乐及综合性建筑物,占
地面积均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5)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6)苑:适用于若干园林式或花园式住宅小区组成的大型居住区。
(7)家园、庭院:适用于绿地率在35%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8)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率在40%以上的独立居住区。
(9)居、园、轩、坊、阁、庭、里、榭、邸等;适用于单体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区。
(10)别墅、庄园: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居住区。
(11)公寓:适用于公建性质,配套设施完善,提供高水准物业管理和相关服务,以出租为主的建筑物。
(12)山庄:适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区。
(13)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注:地名命名时最好不超过5个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