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分公司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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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一、原则
严控出差,压缩开支
二、出差界定
因工作需要,经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外出办事、培训、开会等公务活动。非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在此范围内。
三、出差规定
1.审批
员工出差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3.出差住宿规定
(1)按实际住宿天数和相应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一人出差,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同时考虑到安全因素,可住相应标准的标准间。外出学习培训时应主动与人合住标准间,并分别开具发票。
(3)因公参加会议、培训,由组织方集中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实报销。
(4)分公司内部出差原则上不住宾馆,必须提前联系分公司和工地办公室,分别由分公司福清总部和各工地安排宿舍。
4.选乘交通工具规定
综合考虑经济、效率及工作需要等因素,选乘合适交通工具。
(1)下列情况可乘坐飞机
①与分公司领导一同出差,并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②以城市为单位,除飞机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在12小时内抵达,并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③以城市为单位,省外两地间机票价格(含基建、燃油费)不高于同程相应标准火车票的价格。原则上,当机票价格低于500元时鼓励乘坐飞机,往返福建全省必须选择福州长乐机场或厦门机场,所有人员往返乘坐机场大巴,分公司安排车辆在福清机场大巴乘坐点接送。省内其它机场一概不予报销。
④主要线路在高铁或动车沿线的,一律乘坐动车或者高铁,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2)遇到特殊情况,因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又确需乘坐超出规定交通工具的,须事先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5.出差要求
回家庭所在地短期出差(五天以内),应结合个人休假一并办理。
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行程,如确需调整报分公司经理批准,由此产生的公务费由个人承担。
四、出差人员补贴规定
1.伙食补贴30元/人·天,交通补贴30元/人·天(乘坐出租无此补贴)。
2.带车出差的给予伙食补贴30元/人·天,不再享受其他补贴。
3.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的公务接待必须向分公司经理请示批准。
4.由组织单位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仅报销往返机场或火车站、汽车站交通费用。
5.严控乘坐出租车,鼓励乘坐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铁,如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单次费用不得超过30元,一天不得超过两次,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5.会务费或培训费中包含伙食、住宿费等费用的,报销时相应的补贴及发票不予报销。
五、报销流程及范围
1.报销流程
①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填写清楚出差起止日期,科室长审核,分管领导(工地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可电话短信请示)签字方可。
②往返火车票、机票须由分公司办公室统一预订,个人购票不予报销;汽车票个人订购,按程序报销。
③出差结束7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附单据须经科室长和分管领导(工地负责人)签字后报分公司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分公司办公室
报分公司经理签字。
④必须提供各类正规发票和机打车票,以便财务部门核销。对于填写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涂改的发票及虚假发票,不予报销。发票单位填写:中交xxx第xxx程有限公司,其他简称一律无效。
2.报销范围
住宿费单据;飞机、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票据;机场巴士票据;订退票费单据;出行保险单据;行李费单据。
六、其他
未尽事宜根据中交xxx财发﹝2012﹞162号《中交xxx第xxx程有限公司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规定。
公差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