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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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国际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国际社会的各种交往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对维护世界和平、推动经济繁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不断完善国际法的规则和制度,提高国际法的实践效力。

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下面我们从法律主体、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和国际法的哲学基础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研究国际法的法律主体组成、法定程序、权力和职责分配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主体,而其他非国家主体如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也逐渐在国际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维护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性等,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的实践国际法的实践是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研究国际法实践问题中,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适用、制裁和争端解决等角度进行分析。

其中,国际法适用的问题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之一,因为国际法主要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共识,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的制裁问题也十分关键,因为缺乏强制执法措施,国际法的制裁机制往往被认为是虚设的,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国际法制裁机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面临的重大挑战。

最后,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国际法实践中最有效的机制之一,通过国际仲裁、国际法院、国际调解等手段,实现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而且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三、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国际法体系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国际法体系由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则和机构组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院、国际组织等。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国际法结课论文

国际法结课论文

摘要: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关键字: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世界格局发展前景正文:一.国际法的产生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

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

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

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

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

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

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

“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

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

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特征和作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特征和作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特征和作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主权之外的客观事实,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大小或政治体制如何。

二、国际法的特殊性和一般性。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因为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然而,国际法也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例如规范行为、制定和适用法律条款。

三、国际法的国际性和国内性。

国际法在国际范围内适用,但它也在国内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四、国际法的取代和补充作用。

国际法可以取代或补充国家法律,尤其是在国际法领域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国际法的作用:一、规范国际社会关系。

国际法规范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领域的关系,以保持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二、维护国际法秩序。

国际法是一个基本的框架,通过其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维护世界的安全、公正和稳定。

三、代表国际社会共同的意愿。

国际法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即使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争议,也要通过国际法和平解决。

四、为国家行为提供指导和规制。

国际法可以指导和规制国家行为,使得国际行为符合国际法,减少国家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五、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

国际法规定了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准则,并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以促进人类的和谐和进步。

六、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提供了用于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和程序,并为争端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和平协调。

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规范了国际社会关系,也保护了人权和人道主义准则,维护了国际法秩序,同时解决了国际争端,促进了国际和平与发展的繁荣。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的论文引言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它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体系,并且在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本论文将探讨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为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由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习惯国际法和通过国际协定等方式形成的条约国际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包括普遍性、平等性和契约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无论其大小、财富或权力。

国际法的平等性体现了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的契约性表明国家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协定来接受国际法的约束。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始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威斯特法伦条约》是国际法的首个国际协定,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随后,天主教教宗提出了“正当战争”和“正义战争”等概念,为战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十九世纪末,西方国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法院的成立推动了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二战后,国际法得到了更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体系。

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非干涉原则、国际人权原则和国际人道法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威胁或攻击其他国家。

非干涉原则指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际人权原则强调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原则则主要涉及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国际法的应用和局限性国际法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平与安全、贸易与经济、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领域。

它通过条约和多边协定来规范国际行为,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国际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缺乏强制执行机制是国际法的一大局限性,使得国际法主要依赖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自愿遵守。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引言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将介绍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然后讨论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保护人权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

最后,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由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等构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和平解决争端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确保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有效地调解了各国之间的冲突。

例如,国际法庭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在二战后的巴尔干半岛冲突和南海争端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的调解和裁决,各方得以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了地区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标准,并确保国家在内政中尊重和保障人权。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人权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各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得到了监督和约束,进一步推动了人权的普遍尊重。

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原则和方式,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例如,国际经济法规定了贸易和投资的基本规则,为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提供了框架。

另外,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法的协调和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在这些领域发挥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法热点论文

国际法热点论文

国际法热点论文引言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在不同时期都面临着各自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国际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1. 国际人权法的挑战与发展人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国际人权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争议。

例如,一些国家主张保护国家主权和非干涉原则,对于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执行持谨慎态度。

另外,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此,国际人权法需要在平衡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之间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并与时俱进。

2. 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国际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备受关注。

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各国社会和环境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然而,在国际法体系中,对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还相对较少。

因此,如何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国际法框架,促使跨国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气候变化与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各国签署了《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分配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同时,国际环境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变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形势。

4.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人们,减少其痛苦和苦难。

然而,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下,武装冲突的性质和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空间的冲突给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和执行力度,以应对这些挑战。

结论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面临着许多热点问题。

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国内外提供公正、稳定的法律框架。

同时,国际法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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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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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摘要:当前国际法发展呈现两大趋势:首先,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

这一趋势在比较成熟的国际法领域,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国际劳工法以及国际海洋法等表现非常突出。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现象明显,比较法学的复兴在法律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软法”;“硬法”;法律统一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国际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

虽然说,国际法体系是由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律规范有其自身的发展进程,但是,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仍是有规律可循的。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法的发展有两大重要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一、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的转变国际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认为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或基本原则,不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按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有三大特征:权威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即是法律;而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关注这些规则是否出自自然,强调法律的正当性。

但无论何种法学派均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1]7因此,从本质上说,判断一项规则是否是法律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该规则是否具有强制力。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或软法。

[2]179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诸如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转变的趋势加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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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争议颇多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甚至对于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不同学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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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

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

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

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

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

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

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

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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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法学领域内的一个基本学理问题,也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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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

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的开放性特征,《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对宽泛,从侵害财产权利到财产利益的损害均被其涵盖,其第2、15、19、21条等条文,共同构建了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规范体系。

其中第19条又最为关键,直接影响财产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是整个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落脚点。

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作了一般概括性规范,导致该条文在立法之中争议颇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亦对该条文多有批评。

同时,随着民事单行法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研究已逐步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一方面立法过程本身更应运用解释学探究其内涵逻辑和操作的妥适,使出台的法律条文不至于存有过多明显的遗漏;另一方面,借助法律解释学来梳理已有文本,补充和充实已有法条,进而影响新法。

[1]针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我们应坚持解释论,自财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出发,借以厘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争议,明晰以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为最高宗旨的赔偿原则体系;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基点,界定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类型,最终构建财产权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的理论框架和具体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

[2]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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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的论文摘要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基础性规则体系,国际法是帮助国家和国际组织间解决争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源、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等方面,对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为读者正确理解国际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全体规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国际法的主体为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社会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为国家内部个体;•国际法意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平等地位,而国内法意在维护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3.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具有客体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国事行为的规则;•国际法具有实际效力。

二、国际法源1.国际法的自然法源国际社会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国际关系的原始规则。

2.国际法的正式法源•国际法的协议法源:含有规则性、立法性的国际协定;•国际法的惯例法源: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行动或者实际,产生规律性后解释成法律规则的裁决;3.国际法的裁判法源•国际法院的判例法源;•国际仲裁的仲裁裁决。

三、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适用原则是以条约、惯例、通行习惯和理解方法等为依据,根据每一具体事情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国际法的普遍参与性原则2.国际法的平等性原则3.国际法的相互尊重原则4.国际法的不干涉原则四、国际法的主体及其行为1.国家主体国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的行为是国际法的主要对象。

2.国际组织主体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为实现共同目的设立的,国际组织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3.其它主体此类主体主要是指、个体、公司等非国家实体,其行为在国际法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五、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正确理解国际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把握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国际法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等。

国际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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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领域做出一点微小的贡献。

本文将围绕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国际法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个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各种主体。

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全球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现代化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欧洲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则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国际法的现代化主要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最后,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国际人权等。

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和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都展现出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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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遍管辖权的性质与适用【摘要】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共同利益为准,凡发生国际条约规定的侵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问行为人的国籍,不问行为发生的地点,也不问行为具体侵犯了何种利益,任何国家都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文概述了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历史源流及这一原则的价值,着重探讨了普遍管辖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豁免刑事管辖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原则不仅是国际刑事条约中所公认的重要原则,而且也被认为是国际刑事管辖权体系的核心。

其基本含义是, 不论国际犯罪是否在本国领土内发生、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是否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的任何国家均有权对其实施刑事管辖。

根据这个原则,某一行为如果构成国际犯罪, 并不要求这个犯罪与该国之间存在任何联系, 只要罪犯处在该国家的实际控制之下,该国就有刑事管辖权,而不必考虑其他因素。

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的通说。

一、普遍管辖权的起源与发展普遍管辖原则最早可以追溯于格老秀斯的理论,这位国际法的缔造者或者说是传播者在 17世纪初为普遍管辖理论赋予了其哲学价值。

他先驱性地提出了人类团结法的论断。

即: 在人类的普遍社会里, 如果犯罪侵犯了人类的自然法,也就是对全人类的侵犯, 因此, 惩罚犯罪的义务是普遍的。

这一论述在其战争与和平一书中进一步被演化为了或引渡或惩罚的理论。

他认为, 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每个国家都有权依法制裁那些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即使不予以制裁也应该引渡给有权制裁的国家。

这一理论后来又发展为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为普遍管辖权惩治国际犯罪奠定了理论基石。

在之后的社会发展中,这一理论也有所演化, 比如在打击海盗犯罪中各国就普遍适用了这一理论,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可以说进一步对普遍管辖权原则进行确认却出现在二战以后。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国际犯罪日益增多,严重威胁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这就使得各国不得不抛弃政治上的分歧,在打击国际犯罪领域相互配合, 共同应对日益猖獗的跨国际犯罪问题,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

如: 1963年的东京公约等。

不可否认, 即使各国间仍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 随着跨国犯罪的存在,作为国际刑法原则之一的普遍管辖权原则着实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原则。

二、普遍管辖权的性质关于普遍管辖权适用对象问题的讨论,学界理论上基本认同为国际犯罪, 但是, 对于何为国际犯罪却出现了争论。

有人认为, 普遍管辖权适用的国际犯罪是有限度的,不是对所有国际犯罪都可以当然地实施普遍管辖, 只能对严重危及整个国际社会或多数国家利益的国际犯罪才能行使普遍管辖权; 另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国际犯罪仅仅指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予以禁止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 还有学者参照普林斯顿研究普遍管辖权原则的专题会议对普遍管辖权原则的总结, 提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国际犯罪包括海盗、奴役、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酷刑罪。

在这里,笔者同意部分说, 即严重危及国际社会或多数国家利益的国际犯罪才能刑事管辖权, 这也是出于避免侵犯国家主权的考虑。

1、普遍管辖权的局限性普遍管辖权的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刑事管辖原则,是国内地域管辖、国籍管辖和保护管辖补充适用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管辖的适用应避让其他管辖的优先地位,尽可能地避免与其他管辖原则的适用产生冲突,从而实现国际社会设立普遍管辖的宗旨。

2、理论中,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不明确国际犯罪是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但目前对于什么是国际犯罪,哪些犯罪可以成立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学界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三、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普遍管辖意味着犯有国际罪行的人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国家出现,都会受到刑事追究,但它也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可以对国际犯罪进行刑事管辖,普遍管辖原则为各国在其本国内发现国际犯罪分子时进行刑事管辖提供了国际刑法上的依据,但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避免任何国家以普遍管辖为借口,来干涉他国内政,侵犯该国主权的行为。

(一)有关国际罪行的发生国际罪行是指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国际罪行不同于国内罪行和跨国犯罪。

国际罪行一般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劫持人质罪;贩卖和使用奴隶罪;国际贩卖人口罪;酷刑罪;侵害应受保护国际人员罪;劫持航空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交全罪;妨害国际航空罪;海盗罪;危害海上航行交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交全罪;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非法使用邮件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破坏环境罪;妨害国际货币罪;毁坏、盗窃、非法转移国家珍贵文物和文化财产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在法院地国的实际控制中是国家运用普遍管辖权的首要条件管辖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无非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使罪犯得到其应有的刑罚,是必须现实的施加在罪犯身上的,如果不能保证罪犯在法院地国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话,就很难谈及刑罚的执行问题。

但什么情形可以视为是在“实际控制中”呢?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应以相应的罪犯被发现在法院地国的境内为条件,对不在本国境内的罪犯行使普遍管辖权,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别国的主权。

比如比利时的《普遍管辖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不要求该人在比利时境内,2002 年4 月 16 日国际法院对“耶罗迪亚一案”的裁决表明,只有对在本国境内的罪犯进行普遍管辖才能有效地适用。

但在法院地国境内并不意味着在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被告都必须已经处于法院地国的境内,管辖权的行使是一个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多个程序的过程,只要保证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被告人在法院地国境内就符合条件。

国际法并未要求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嫌疑人必须处在法院地国境内,1949 年8 月 12 日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指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

在普遍管辖原则的实践中,不少案件是从对不在本国境内但被指称犯有国际罪犯的人的调查开始的。

在上个世纪后半叶,欧洲一些国家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罪犯进行的管辖,都是在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呼吁下发起的调查,也都是在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

例如,西班牙、法国、瑞士及比利时的地方预审法官发起的对皮诺彻特的刑事调查都是在皮诺彻特不在这些国家的情况下开始的,后来再请求对他进行引渡。

因而我们要把握好适用的度,滥用和过分限制普遍管辖权都是不正确的做法,总之在审判阶段嫌疑人在法院地国的境内就可以被认为是“在法院地国的境内”。

这样就使得实现实际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对于那些在犯罪的调查、起诉阶段不在法院地国境内的情况,一些国家采取“发国际通缉令”的方式,即由犯罪所在地国依据该逮捕令将其逮捕,然后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再向犯罪所在地国发出引渡请求,达到对罪犯定罪判刑的目的。

但现在的国际实践上,还存在不少管辖方面的摩擦,究其原因多半是由于一些国家不顾其他国家的主权而行使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没有赋予任何一个国家在国家主权的范围以外充当“世界宪兵”来管辖国际犯罪,如果以违反尊重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代价来追求个案的正义,完全是舍本逐末的行为,背离了普遍管辖权只是作为其他几种管辖权的辅助性原则而建立的初衷。

(三)实际控制国与罪犯无其他联系又未将其引渡给其他国家一国将与本国没有关联因素的嫌疑人实际控制并不意味着普遍管辖权的必然启动,毕竟对一个与本国没有实际联系的罪行进行管辖,其管辖的效力处于弱势地位,控制国应将其引渡至有更强的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因而只有在被请求国拒绝引渡或引渡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管辖权。

在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方面,应首先考虑“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紧密联系,而且引渡在前,起诉在后。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其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将在其领土内的犯罪嫌疑人交由本国司法机关对国际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不引渡的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种:1.实际控制国与主张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或相应的互惠原则。

2.与犯罪案件有紧密联系的国家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对实际控制国没有提出引渡请求。

3.如果引渡,罪犯可能会受到不人道的处罚而拒绝引渡。

4.被请求国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受到与请求中指控的国际罪行不同的罪名被处罚。

(四)适用上的局限性尽管国际公约与国内刑法设定的普遍管辖依据具有广泛的国际适用性,而且有利于制裁国际犯罪,但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刑事管辖原则,是国内地域管辖、国籍管辖和保护管辖补充适用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普遍管辖的适用应避让其他管辖的优先地位,尽可能地避免与其他管辖原则的适用产生冲突,从而实现国际社会设立普遍管辖的宗旨。

由此可见,普遍管辖在实际运用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性主要来自管辖罪行的限制,适用普遍管辖应追诉哪些罪行,历来是国际学界广为探讨的课题,因为有关“国际犯罪”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国际罪行的确认成为普遍管辖适用的限制因素之一。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滥觞于海盗罪的惩治,海盗罪是最早被国际社会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自此,国际社会在界定适用普遍管辖的国际犯罪时,往往以海盗罪为蓝本,主要考虑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和国际谴责性。

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林?詹金斯指出:“所有海盗,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类的敌人,不是某个国家或某一类人民的敌人,而是全人类的敌人。

” 普遍管辖权最初只适用于海盗罪、贩卖奴隶或与奴役相关的国际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普遍管辖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展为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

如1968年11月6日的《联合国关于法定限制不适用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公约》和1974年1月25日的《欧洲关于法定限制不适用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公约》,通过非限定性规定确立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种族隔离罪、灭绝种族罪的普遍管辖权,这种非限定性反而显示了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有限性。

正如费勒教授指出的:有时刑法被一种原则的效力所适用,该原则反映了广为人知的国际法中的犯罪。

这些犯罪预示着破坏国际文明社会整体的基本利益,而且正是这种特性赋予了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对这些罪行扩展其刑法适用范围的权利,即使这些罪行是在这些国家的领域外实施的,或犯罪人与这些国家没有特殊的联系…… 进而言之,由于这些罪行的性质和围绕这些罪行的公众呼声,普遍管辖是唯一可适用的确保公正审判的方法。

随着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适用普遍管辖的国际罪行有所拓展,一些国际公约不仅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的适用对象,而且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诸如涉及劫持航空器罪、种族隔离罪、劫持人质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等罪行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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