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一、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租(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户籍与原承租人同址以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5、在政府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下达了《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书》的地区,从暂停期限开始,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用地单位意见,没有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死亡更名除外);6、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二、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工作程序(一)申请更名的居民应携带以下材料1、承租申请人的书面更名申请。
更名申请应注明房屋所在地点、双方关系、更名原因及共居人居住情况。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直管公房更名的流程哈!这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儿呢。
就说我家之前遇到的情况吧,那时候我爷爷留下了一套直管公房。
哎呀呀,要给它更名可真是费了老劲了。
我们先是各种打听,就跟那无头苍蝇似的,到处问人这该咋办。
后来终于知道得先去那个相关的管理部门。
到了那儿,一进门,那场面,人还真不少。
我们就老老实实排队呗,等啊等,感觉等了一个世纪那么久。
好不容易轮到我们了,工作人员那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问,就跟审犯人似的。
什么家庭关系啦,各种证件啦,可把我们给累坏了。
然后呢,又让我们回去准备这准备那一堆材料,什么身份证复印件啦,户口本啦,还有各种证明啥的。
哎呀妈呀,跑了好几趟才弄齐。
等材料都交上去了,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这期间啊,我真是天天盼着能有个消息。
你说这事儿麻烦不麻烦?但没办法呀,该走的流程还是得走。
不过呢,等最后更名成功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踏实呀!
总之啊,这直管公房更名流程可真是个细致活儿,得有耐心,还得细心,一步一步慢慢来,可不能着急哟!咱可得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呀!哈哈!。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
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来的承租⼈死亡或者是搬迁等条件,⽽且也要与原来的承租⼈具有同样的⼀个户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个申请确认或者是变更管理的,需要来提出⼀定的材料。
⼀、市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共住⼆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条件⽽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效后,当事⼈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承租⼈的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公产房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如说,公产房的承租⼈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定的收益,其承租⼈的继承⼈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2021年1⽉1⽇起实施)的规定,遗产⼀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
⼆、公租房变更承租⼈准备材料(⼀)申请⼈户籍簿及(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三)承租⼈死亡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配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常⽣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的话,都有⾃⼰的⼀套政策和法律来进⾏⼀定的规制,⽐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变更的话,都是有⼀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续办理。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第一篇: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1⽇起实施对于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1⽇起实施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的合法权益,近⽇,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管理办法进⾏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1⽇起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为承租⼈办理公有住房使⽤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续。
下⽉起按新《办法为承租⼈办理置换、回购、代理转让⼿续过户公告⽆异议兄弟姐妹也可申请公有住房承租⼈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的配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过户⼿续。
公有住房使⽤权过户只能由⼀⼈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员有两⼈以上(含两⼈)的,达成⼀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员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或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的,新的承租⼈通过两种⽅式确定:⼀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母或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未指定承租⼈的,其配偶、⼦⼥、⽗母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已故的,已故⼦⼥的⼦⼥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员的,承租⼈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期满⽆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死亡的,其配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员仅有⼀⼈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分户不得将成套独⽤变为成套伙⽤在同⼀套或者同层毗邻⾮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是同⼀⼈或者与其配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
在办理承租人变更的过程中,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同意是必要的步骤。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当承租家庭提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时,需要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包括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并明确变更原因。
产权单位在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会要求收集包括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以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
这些材料中,户口本上的签字是必须的,因为它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对变更承租人的同意。
此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时,会确保变更后的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以便接受社会
监督。
这一过程进一步强调了户口本上人员签字的重要性,即他们的同意是承租人变更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1。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我在2008 年5 月26 日修改的《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将北京市申请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申请更名者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 、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申请更名者没有其他住房;6、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根据现在搜集到的材料,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可以做进一步的精确归纳。
以下是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房管所信访接待室墙上张贴的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中抄录的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 岁及18 岁以上的家庭成员);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
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 条件办理。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
非同户籍、18 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
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其中,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相关行政诉讼具有直接影响。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有的家庭,原承租人可能去世已经十几甚至更长的时间了,仍然不能完成承租人的更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京建发〔2017〕206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各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直管公房地区居民,根据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
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大对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行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基础性工作,建立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
对违规办理承租人分户和使用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2日。
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有哪些

公房变更承租⼈规定有哪些⾸先我们要先知道所谓的公房承租⼈是依法已经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如果承租⼈想要变更的话可能会⽐较⿇烦,需要的条件也是⽐较多的。
因此,想必⼤家想知道,关于公房变更承租⼈规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房变更承租⼈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公房变更承租⼈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第732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的须满⾜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2、公房承租⼈的确定⼤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仍然健在不发⽣承租⼈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当然还是原承租⼈。
(2)承租⼈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为新的公房承租⼈。
在第⼆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家都没有异议,⼀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变更纠纷如何起诉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死亡后,承租⼈的共同居住⼈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交纳、承租⼈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的纠纷,由于双⽅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怎么办理公房承租⼈变更承租⼈户⼝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的共同居住⼈之⼀的,出租⼈应予同意。
沪房管法〔2009〕396号

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法〔2009〕39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工作,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我局制定了《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管理,现对公有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变更、分列租赁户名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的条件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本规定所称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地产公司: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公房承租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一起“婚后以丈夫名义承租,十年后丈夫死亡,残疾妻子与未成年女儿的承租权受侵害”的案子而整理)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四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天津市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天津市关于加强公产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为加强对公产住房(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过户、调换、置换等工作的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维护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使用价值,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住房租赁过户(一)住房租赁过户条件。
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或不同居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需住房租赁过户的可通过房改购房办理。
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下同)、房管站(所,下同)不准擅自制定住房租赁过户附加条件。
(二)建立住房租赁过户审核、备案制度。
房管站要对住房租赁过户申请书、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户口册、身份证、租赁合同等证件,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定期对办结的住房租赁过户件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区、县房管局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住房调配(一)住房调配条件。
单位为职工调配住房时,调出、调入户须是本单位职工,确须调配外单位职工住房的,要由被调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调出户应有住房去向。
办理住房调配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调房程序办理。
在实施住房调配前,局级单位应到市房管局办理专用图章备案手续,调配住房一律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住房调配申请单》。
公房变更承租人争议相关规章汇总

公房变更承租人争议相关规章汇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1999年12月 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 1日起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现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关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公有房屋租赁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
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各区县房地集团公司依法受托管理的代管、代理经租等房屋的租赁参照公有房屋租赁执行。
二、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建立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15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
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租赁凭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及转租、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转租,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授权委托书、租赁(转租)合同、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应当提交租用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6-3执行日期:2007-7-1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过户申请书;(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标题】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内容分类】房产管理【颁布日期】2008-9-25
【实施日期】2008-9-25
【失效日期】
【文号】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
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
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沈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忠肖丹陈小萍【审理法官】刘忠肖丹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沈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军【当事人-公司】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静雯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静雯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静雯【代理律所】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军【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硚政[1998]47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武国资企(1999)51号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硚国资委[1999]02号武汉市硚口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被上诉人硚房集团具有管理辖区内国有直管公房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硚政[1998]47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武国资企(1999)51号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硚国资委[1999]02号武汉市硚口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被上诉人硚房集团具有管理辖区内国有直管公房的职责。
本案中,被上诉人硚房集团针对上诉人沈军请求确认其系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周进喜去世后新的公房承租人的申请,经审查原承租人周进喜1985年去世之时,我市并未有允许公房有偿转让的相关规定;且上诉人沈军的申请亦不符合武房管216号文、武房规12号文及《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故被上诉人硚房集团作出回复的内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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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