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首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
这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的性能要求。
制动系统的灵敏度和制动距离、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转向系统的灵活性、轮胎的抓地力、灯光的亮度和照射距离,以及安全气囊的触发时机和保护范围等都是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
其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
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条件。
良好的驾驶技能不仅包括驾驶操作的熟练程度,还包括对道路交通规则的遵守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此外,驾驶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如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
再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包括道路的设计和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交通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只有保障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最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面、严格地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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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车身结构安全技术条件(一)抗碰撞性能。
机动车的抗碰撞性能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维护性能。
机动车的部件、结构、装配等应能够使车辆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转,体现在:(1)结构安全。
机动车的结构,应能抵御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力,并具有正常的维护性能。
(2)部件安全。
车辆各部件,应能维持正常的功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使用。
(3)装配可靠性。
车辆各部件的装配应牢固可靠,无零件漏掉,异物杂碎的情况。
(4)耐腐蚀性能。
机动车的货物车辆主体部分,及其主要零部件,应按设计项目提出耐腐蚀性能技术要求。
(5)气密性能。
机动车辆的天窗、窗户、门和其他毛坯缝等各密封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密性要求。
二、发动机安全技术条件(一)发动机的运转性能。
机动车的发动机,应能按照设计标定参数和要求,正常发动和运转。
(二)发动机的可靠性。
机动车发动机,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在设计项目提出的发动机运转时间和空调条件下使用,不应发生损坏或主要零部件发生故障。
(三)发动机排放性能。
机动车发动机排放性能,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四)发动机安全关闭装置。
机动车发动机,应装置有安全关闭装置。
三、供油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油料供应管路及安全阀。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安全阀,能够在油路堵塞、出现超压或超温情况下关闭油路,并应能应用在发动机发动状态下。
(二)油料供应器。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油料供应器,具有良好的耐污、耐老化性能和封闭性能。
四、蒸发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收集排放系统。
汽车蒸发系统,应装置收集排放系统,蒸发汽油中的烃类物质和气态有机物,应能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环保新品部件。
汽车蒸发系统中的新品部件,应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可靠性强,使用寿命长。
五、燃料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燃油质量。
汽车燃料系统,应使用符合内容经安全性能检验认可的汽油,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燃油蒸煮容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7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对驾驶员、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的运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技术条件的制定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通过规定机动车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可以促进车辆制造商和使用者对机动车的整体质量水平和安全性能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3. 技术条件的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车辆总体设计要求车辆总体设计要求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础。
包括车辆的结构设计、车身外形、车辆尺寸和重量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3.2 燃料系统安全要求燃料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涉及车辆的燃料类型选择、燃料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燃料泄漏检测和防护措施等。
目的是确保车辆燃料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燃料泄漏引发火灾等危险情况。
3.3 动力系统性能要求动力系统性能要求包括发动机的安全性能、传动系统的可靠性、冷却系统的效果等。
通过对动力系统进行技术规范和测试要求,确保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动力输出和能效。
3.4 制动系统安全要求制动系统安全要求主要涉及制动系统的设计、制动系统的性能指标和制动系统的检测方法等。
通过对制动系统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可靠地制动,保证行车安全。
3.5 灯光和信号装置要求灯光和信号装置的要求包括车辆前后方灯光、信号灯、制动灯、示宽灯等。
通过对灯光和信号装置的技术规范的制定,确保机动车在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明确、准确地向其他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信息,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6 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要求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要求主要涉及车辆的防撞安全性能、车内安全空间设计、安全气囊等。
通过对车身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机动车在发生碰撞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GB7258-2019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品文档27页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2019。
本标准与 GB7258-2019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
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
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
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
1。
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
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
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
2. 技术条件的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机动车在正常使用的路面条件下,具备一定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特性,以确保驾驶员、乘车人员和行人的安全。
技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机械设计要求机动车的机械设计要求主要包括车身结构、底盘结构、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驱动系统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车辆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在行驶过程中各个部件的安全可靠。
2.2. 动力性能要求机动车的动力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最大车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都能够稳定运行,并具备足够的动力储备,以应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情况。
2.3. 电气设备要求机动车的电气设备要求主要包括电池、发电机、起动机、点火系统、照明设备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车辆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提供足够的能量供应,以保证机动车正常驾驶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4. 通行性能要求机动车的通行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制动距离、转弯半径、通过能力等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都能够安全行驶,不会对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危险。
3. 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监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监督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行驶环境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
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和车辆的定期检验。
只有经过严格检验合格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4. 技术条件的重要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能够保证在行驶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特性,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驾驶员、乘车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技术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首先,机动车本身的技术性能是保障运行安全的基础。
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部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此外,发动机、变速箱、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避免因为技术故障而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定期的车辆保养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才能够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
其次,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也对机动车运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熟练掌握车辆的操作方法,正确使用车辆的各项功能。
此外,驾驶员需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在面对复杂的交通环境时,驾驶员需要保持冷静、沉着,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交通情况,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道路交通环境也是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道路条件、清晰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合理的交通组织等都能够提升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性。
此外,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也会对机动车运行安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教育和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涵盖了车辆本身的技术性能、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状态,以及道路交通环境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运行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的水平。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稳定有序地发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是现代交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运行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具体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和相关标准。
2. 技术条件要求2.1 车辆结构和零部件要求机动车的结构和零部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承受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静、动力载荷和碰撞力。
•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以减轻事故时乘员的伤害。
•刹车系统要求灵敏可靠,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制动,保证车辆停止的安全性。
•灯光系统要求良好,确保夜间行驶和信号显示的效果。
2.2 机动车控制和驾驶要求机动车的控制和驾驶要求直接关系到车辆在道路上的操控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要求:•车辆的转向系统要求精确可靠,确保驾驶员能够灵活操纵车辆的转向。
•车辆的悬挂系统要求稳定性好,降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感,提高行驶的稳定性。
•车辆的动力系统要求输出能够稳定,能够满足车辆正常行驶和加速的需求。
•方向盘和踏板等控制装置要求灵敏可靠,确保驾驶员可以实施安全操控。
2.3 规范和标准要求为了确保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车辆的尺寸和重量要符合规定标准,以确保在道路上行驶时的稳定性。
•车辆的排放要求符合环保标准,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车辆的噪音要求符合环境噪声限制,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3. 相关标准和测试方法为了验证机动车是否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和测试方法:•制动性能测试:测试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制动,并测定制动距离等参数。
•碰撞试验:通过模拟车辆在事故中的碰撞情况,测试车辆的结构和零部件是否能够保护乘员的安全。
•灯光亮度测试:测试车辆的灯光系统亮度是否满足要求,以确保夜间行驶的安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_2004

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
要满足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外观:车辆应具备完好的外观,车身不得有明显的
破损或锈蚀,窗户、车灯、车牌等应正常工作。
2. 动力系统: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和动力装置应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保证动力输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制动系统:车辆的制动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刹车性能,包
括制动踏板、制动油、制动液和刹车片的功能正常,并能
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刹车。
4. 照明系统:车辆应配备良好的照明设备,包括前后车灯、示廓灯、转向灯和制动灯等,保证夜间行驶的安全性。
5. 车轮和悬挂系统:车辆的车轮和悬挂系统应具备良好的
减震性能,保证车辆行驶时的平稳性和稳定性。
6. 转向系统:车辆的转向系统应灵活可靠,确保车辆在转弯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改变方向。
7. 车身结构:车辆的车身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撞击能力,能够保护车内乘员在事故中的安全。
8. 安全设备: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刹车系统等安全设备,增加车辆行驶中乘员的安全保障。
以上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概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在机动车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要求和限制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执行是保障社会交通安全和防止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
通过提出机动车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规范车辆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
主要内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结构和构造要求:包括车身强度、车门和车窗的设计、车辆的整体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2.灯光和信号装置:包括车辆前后灯光的亮度、制动灯、转向灯、示宽灯等信号装置的要求。
3.制动系统:包括机械制动系统和液压制动系统的设计与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
4.转向系统:包括转向装置和转向盘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的转向稳定性和操控灵活性。
5.动力系统:包括发动机的设计和要求,确保车辆具有足够的动力输出和良好的燃油经济性。
6.悬挂系统:包括前后悬挂系统和轮胎的要求,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
7.安全气囊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气囊的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
8.安全带系统: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的要求,确保车辆在急刹车和碰撞事故中乘员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9.防盗系统:包括车辆防盗装置和防盗标识的规定,确保车辆能够有效防止盗窃和骇客入侵。
实施和监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实施和监督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
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对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效实施。
总结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要求和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社会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b6c7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在各种复杂道路条件下,保持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所需要具备的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提高,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车辆技术、驾驶员技术和道路环境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车辆技术。
车辆技术的先进程度直接影响着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各项技术指标的性能。
其中,制动系统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条件之一,它的可靠性、灵敏度和制动距离直接关系到车辆的安全性。
此外,车辆的动力系统、底盘系统和车身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条件也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其次,驾驶员技术是机动车安全运行的关键条件之一。
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水平和驾驶习惯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良好的驾驶技术包括对车辆性能的熟悉程度、驾驶技能的掌握程度、对道路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以及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等。
此外,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素质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只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身心素质的驾驶员,才能更好地保证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再次,道路环境也是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道路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良好的道路环境包括道路的平整程度、标线和标识的清晰度、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等方面。
此外,道路的交通流量、交通组织和管理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道路环境能够提高机动车的行驶舒适度和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车辆技术、驾驶员技术和道路环境等多个方面的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保持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因此,提高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改善道路环境,共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受检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送检时,需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明。
2、送检车辆的基本信息,须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基本信息一致。
3、车辆的进、排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不得随意改装。
4、车辆应确保无三漏,轮胎表面符合要求并保持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5、受检车辆保持空载,热车无异常技术状态及进、排气系统无泄漏等情况。
6、车辆进站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自觉按序排队。
7、车辆交与检测站工作人员时,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
8、检测站工作人员接受待检车辆,应认真规范操作,爱护车辆,不得将受检车辆驶离检测区域。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验收、建档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实施;2、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收集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督促检测人员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3、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手续;4、负责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三色标志的管理;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各种计算机设备要严格登记,专人保管。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日保养、周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日保养;每天正式工作前的15分钟进行。
周维护;每周五下午进行。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操作他人计算机,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设备。
五、严禁私自对计算机设备拆装、插入U盘,以及上检测工作指定网站外的其它网站。
六、各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和设备干净,认真维护办公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各室统一管理,使用时要作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常使用。
2、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每台仪器设备都要有档案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合格证以及维修运转记录。
3、检测人员要作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不得独力操作。
5、精密仪器,重要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经理,不得自行处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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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问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质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上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 -01实施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 .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部尺寸限界》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I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先向盘式拖拉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铀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2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a.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
小型汽车驾驶室内部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b.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1.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a.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b.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
允许站立面积l平方米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l平方米核定5人。
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
1.5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20%。
1.6比功率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 kw/t 。
1.7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
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1.8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
1.9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 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
1.10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
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6至46 km/h。
1.11车辆外观车辆的外观:a.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能;b.车体应周正,左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2 发动机2.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2.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2.3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2. 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2.5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 转向系3.1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2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
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超过15度。
3.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3.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3.7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3.8机动车辆的最个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
当转弯直径为24m 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9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10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3.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12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4制动系4.1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4.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3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
4.4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5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4.6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于500N。
4.7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 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
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
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
4.8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min,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4.9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4.10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
)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4.11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12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4.13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4.14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a.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
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b.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c.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16车辆的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
4.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得大于0.8s。
4.18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的20%。
5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5.1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困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
开关上须有符合GB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
5.2照明和信号装置5.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钉、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84的有关规定。
5.2.3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
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5.3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5.3.1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
前照灯在距屏幕10m 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高度应为0. 75~0. 80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
5.3.2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 85~0.99H。
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170mm。
5.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5.4.1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5.4上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5.4.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5.4.4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