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下企业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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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管理、设备设施、生产现场、隐患排查和治理、自评和评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非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和不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申请和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现场
从事产品生产、制造、经营及提供服务的场所,既包括生产、经营一线的工作场所,又包括辅助生产服务的工作场所,如库房、锅炉房等。
3.2 安全防护装置
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装置设施,如防护罩、护栏、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3 危险品
具有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的物质。
3.4 其他生产设备设施
本标准未列入的设备设施,包括企业生产经营专用设备设施。
4 基础管理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1.1 企业应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1.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设备安全管理、危险作业许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危险品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安全奖惩等内容。
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4.1.3 企业应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岗位醒目位置张贴。
4.1.4企业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4.2 人员管理
4.2.1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企业应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3 安全投入
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隐患整改、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组织应急演练、设置更新安全标志标识和职业危害防控等,并建立使用台帐。
4.4 现场管理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检维修作业、交叉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履行批准手续,进行安全生产交底,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5 应急管理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和人员等
变动情况以及演练效果及时修订预案,每 3 年须修订一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重要危险岗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从业人员应熟悉处置方法。
4.6 其他
4.6.1企业每年至少 1 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纳入年度奖惩考核体系。
4.6.2 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的内容和分类,汇编本企业制度文件,集中管理过程记录,并装订整齐、分级保管、取用有序。
5 设备设施
5.1 设备设施档案
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档案,并对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同时建立维护、保养、运行台帐,台帐记录应及时、完整。
5.2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强检计量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合格,安全使用证有效。
5.3 安全防护装置
5.3.1生产设备设施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
a) 以作业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 2 m 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b) 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 3 mm 的部位;
c) 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d) 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e) 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f) 超长设备后端 300 mm 以上的工件;
g) 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h) 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i) 高于地面 0.8 m 的操作平台。
5.3.2安全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 危险品储存和使用
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5 其他生产设备设施(包括专用设备)
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6 生产现场
6.1照明和采光应符合要求,道路、通道、出入口、地面等符合安全要求。沟﹑坑﹑池等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栏杆或安全盖板。设备设施、物料应摆放整齐、清洁。
6.2 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检验并有记录;疏散通道、出口应保持畅通,标志明显。
6.3 企业应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6.4 生产现场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安全知识,按章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5 企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点(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应按规定登记申报。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
6.6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7 隐患排查和治理
7.1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坚持日常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7.2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重大隐患应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3 企业应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整治、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