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作业—高考中如何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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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如何实现公平

高考中的公平如何实现

一、公平的界定

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将的出关于公平的不同结论。

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作道德原则的假定,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公平就是过程公平,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

与此相反,平等主义者认为,公平是一种分配状态和结果状态,他们主张不仅在道德、政治和经济领域,人人都应受到平等地对待。

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对公平研究最深入、最为体系化的美国学者罗尔斯,则以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命题,对公平与正义(或公正)的关系作了“权威性”诊释。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其正义观。罗尔斯把公平作为一种追求和实现正义结果的工具而使用。事实上,程序公平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必须遵循“同一标准”以及公平的准则。惟其如此,才能防止某些群体或社会成员借助于双重或多重标准而实施损人利己行为,从而造成区别对待的不公平状态。只有当其价值取向正义时,公平也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我们的观点: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不同的交往范畴来看,在集体、民族国家的交往中,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等合理;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公平指他们之间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

二、高考公平的内涵

(一)高考公平的核心是高等教育机会均等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指所有社会个体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外部条件是同等的,不能因为个人的某些外在条件的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二)高考公平是指选拔人才的制度公平

表现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而效率,则是高考本身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应包含高考自身的投入与高考的质量、高考选拔出的人才成长对地方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和支持力度。

(三)高考公平包含三种含义

一是“程序公平”—即对所有应考者都一视同,二是“条件公平”即不仅对所有应考者一视同仁,而且对考生在教育条件方面也能“一碗水端平”。换言之,以同样的考试考查学习条件迥异的学生,就是有失“第二考试公平”。三是“事实公平”即不仅对所有应考者一视同仁,不仅对考生在教育条件方面“一碗水端平”,而且

视所有“天赋人权”的儿童都有平等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

三、高考不公平的表现

(一)地区间的不公平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客观上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再加上国家教育政策的不同取向,导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在区域间存在极大差异,主要表现高校规模、高考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率等方面。

有学者按照高等教育在校生数进行地区高等教育规模分级,被分在第一级(10万人以上)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南京、武汉、西安;被分在第二级(7一10万人)的城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天津、重庆、成都、广州等城市。从高等教育规模绝对量的分布来看,东部沿海地区高等教育规模较大的城市非常密集,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为稀疏。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集中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大型城市

(二)城乡间的不公平

中国社会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之间存在着生活方式、财富占有、生活机会、利益结构、社会保障、社会权利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别。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首先指城乡居民之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的大小从目前中国高校中来自不同地区学生的比例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其一,来自城镇(包括乡镇、县级城市和大中城市)学生的数量大大超过来自农村的学生:其二,来自大中城市学生的数量明显高于来自其他地区学生的数量。城乡学生在高等教育的层次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阶层间的不公平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使得我国的社会阶层分化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行,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子女与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党政干部子女进入高等学校的机会之比为1:2.5:9.4:12.8:17.9,其中在全国重点高校中的比例为l:4:17.4:22.6:31.7,农民阶层与整个非农阶层的整体差距是5.6倍,在全国重点高校中是9.2倍,其中与党政干部子女的差距则分别达到17.9倍和31.7倍。而且,这一现象目前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近年来,一篇名为《寒门再难出贵子》的文章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趋势。

四、高考不公平的原因

(一)贫富差距是制约我国高考公平的现实阻滞

在各地经济和文化水平差异很大的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也严重影响到高考公平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贫富差距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家庭经济能力差距将影响子女受高等教育机会,其次,家庭经济状况将影响子女的升学动机程度和入学机会最后,区域差别和城乡差别拉大严重影响到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二)区域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制约高考公平的实现

城乡二元教育分割结构的表现形式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整体分割,形成“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天壤之别。其实质内容是,政府有限的教育经费向着城市学校及其各级学校中的“重点”倾斜。其直接结果是,分属于两种制度下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的实现程度截然不同,不同的社会成员及其子女必须宿命地面对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反映在高等教育的问题上十分突出。在全国各行政区划,相对人口来说,高等教育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甚至一个最大型的城市,在个别省,有的地级市甚至没有高等教育机构。在全国600多个县级市中还有300个左右没有高等教育机构

(三)考试法治的不健全形晌到高考公平的实现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仍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存在,即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人仍然是少数。如果人们想通过高考成绩来获得社会资源,而他们又不可以通过正常的测评来获得高考成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通过不正当途径来获得成绩。这种不正当途径有多种,其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考试犯罪。考试犯罪实质上就是通过犯罪的途径非法地获得考试成绩。考试立法不仅是实行考试制度的基本保障,更是保证考试公平的客观需要,考试的法治化建设,不仅包括考试法制体系建设,而且要维护和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各类考试创建一个完备的法制环境和考生权益保障机制.在我国,保证高考公平,实现考试法治化建设之路任重道远。

(四)教育特权和教育腐败加剧了高考不公平的程度

由于在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仍然属于短缺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长期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高考,也受到社会特权和腐败行为侵扰。同时,在高校招生领域部分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在预留计划管理、考生照顾性政策、定何招生、自主招生、艺术院校及专业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预科生招生、保送生招生等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和规范,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行为扭曲,破坏了高考的公正公平。这种特权和腐败集中表现在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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