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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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的主要形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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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与其外在行为表现不一致时,就会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引起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律伴小编就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的主要表现相关内容。

一、虚假表示

1、虚假表示的概念

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称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包括两种:

单独虚假表示,又称“心中保留”,指行为人故意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相对人并没有作虚假表示。如纯粹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做出的所谓“承诺”。

通谋的虚假表示,又称假装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均为虚假表示,并有通谋的事实,即双方合谋,共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实施假装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掩人耳目,即以一个虚假的行为掩盖另一个真实的行为。例如,甲向乙行贿,送给乙房屋一幢,为掩人耳目,故意与乙订立一个双方根本不打算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

2、虚假表示的效果

虚假的意思表示,尤其是通谋的虚假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但具体作法上,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单独虚假表示的无效,必须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意为条件。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虚假,则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3条)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单独虚假表示作规定,但在第58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以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行为”而设置的。具体包括:

(1)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某种违法行为(如以无息借款掩盖高利贷);

(2)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其他真实的违法行为(如以买卖行为掩盖行贿受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均认定为无效。对以虚假行为掩盖合法的真实行为的(如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以赠与行为掩盖买卖行为),则认定其虚假行为无效,按被掩盖的真实行为予以认定。

二、误解

1、误解的概念和特征

误解是指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即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或其他有关情况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以至于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

误解具有以下特征:

(1)误解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要件形成了错误的概念或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志不一致。其表现为,如果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就不会进行该种意思表示。

(2)误解只能于误解一方当事人未受对方的不法影响时才能存在。如果一方因相对方故意进行的错误陈述或其他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则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受人对价格产生的错误认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导致的。

(3)误解必须是对民事行为有关事项的认识错误。下列情形一般不能构成误解:

①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意思表示的起因或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为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不能影响行为的效力。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以条件的形式附加于意思表示,使动机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时,行为人对动机的错误,才能构成误解。例如,甲在病中的朋友已经去世,但甲误认为其朋友还活着,因此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纪念品准备赠与其朋友。此种情形不构成误解。

②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用途等判断失误而产生的错误。这种情形类似于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也不能构成误解。如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出卖的机器设备可以经过改造后用于自己的生产流水线,从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在乙交付后,甲发现根本不可能使用于自己的流水线。

③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过高估计自己的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后来发现自己根本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此种情形不属于对合同本身内容的认识错误,故不构成误解。例如,甲运输公司与托运人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之后,发现自己根本无适当的机器设备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义务。此种情形,甲无权主张撤销运输合同,而只能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2、误解的效果

误解通常是因为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产生的。同时,误解有时仅仅是对民事行为部分事项或次要内容发生认识错误。如果任何误解都可以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则善意相对人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各国民法都规定,只有对于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才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也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时,才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该行为的请求。

一般认为,下列情形为重大误解:

(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如将买卖行为误认为是租赁行为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等);

(2)对相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将甲误认为是乙而与之为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对相对方当事人的选择不会对民事行为的结果发生重大影响(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身份对出卖人的利益一般影响不大),但是,如果相对方的特定身份已成为民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或相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对民事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那么,对相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赠与行为中对受赠人是谁的误解、委托合同中对受托人身份的误解等;

(3)对标的物同一性的误解。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认定的标的物实际上不是同一事物,即为对标的物同一性的误解。例如,甲有A及B两处房屋,甲想将A房出卖给乙,而乙误认为甲想出卖的是B房,双方就此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前述情形,由于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并未就同一标的物达成任何协议,因而其行为不具有效力。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并且在交易习惯上被认为十分重要的。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我国司法解释比较注重考察误解的结果是否导致双方利益的重大不平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三、欺诈

1、欺诈的概念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2、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的构成条件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做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假的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作为)不构成欺诈,但是,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也可构成欺诈。

(2)须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行为人为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有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如果一方完全出于无意而告知对方以不真实的事实,则不构成欺诈。

(3)须相对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相对方并没有上当受骗,其意思表示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作出的,则不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须相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未遂的欺诈不发生法律后果。

四、胁迫

1、胁迫的概念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2、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条件

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一方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人的故意既包括使他人陷入恐怖的故意,也包括使他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但胁迫人是否想通过胁迫行为造成他人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则不影响胁迫的成立。

(2)须一方有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一切足以使相对方发生恐怖心理的行为。胁迫可以表现为以损害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相威胁,也可以表现为以损害财产相威胁。胁迫行为有两种:

①“危害预告”,即以未来实施的危害行为相威胁

②以现实进行的危害行为相威胁

应当注意四点:

①用来进行威胁的事项一般是违法行为,但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以本身合法的行为相威胁。这种情形,只要威胁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违法(迫使相对方作违心的意思表示),则同样构成胁迫。

②用来威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发生的可能,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用来威胁的事项客观上无发生可能,只要对特定的相对方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也可构成胁迫。

③胁迫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相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但在特殊情况下,胁迫针对的对象即使是其他人,只要足以使特定的相对方违心地作意思表示,也可构成胁迫。

④用来胁迫的损害或损害预告必须是严重的,轻微的损害不构成胁迫。

(3)需相对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

相对方的恐怖与其所作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对方虽受胁迫但未作意思表示,不发生民法上的效果。未遂的胁迫不具有民法意义。

五、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的概念

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或诱使他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甲落水,与甲同行的乙呼救,会游泳的丙乘机索要高价为下水救人的条件,乙被迫同意。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志,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2、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条件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相对方陷入危难,有所急需,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向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作违心的意思表示,以牟取不法利益。这里的“不法利益”主要是指远远超出正常价格或正常报酬的暴利。

(2)表意人客观上陷入危难紧迫状态。表意人的危难紧迫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和重大的,其产生的压力应足以使表意人违背其意志而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表意人陷入危难紧迫状态系因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为表意人所承受的压力来源的危难紧迫状态,并非由行为人直接造成,而是由行为人之外的原因所造成(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也包括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如果表意人压力来源于行为人直接的行为,则构成胁迫而非乘人之危。

(4)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造成表意人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原因。由于乘人之危行为的特点是利用他人处于危难紧迫状态的特定条件,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其行为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但必须表现为作为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构成乘人之危。

六、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行为的概念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显失公平行为发生的原因

实践中,显失公平行为通常由下列原因发生:

(1)一方慑于另一方所处之较强地位(如病人之于医生、当事人之于律师、下级之于上级),违心地提出或接受他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

(2)一方利用他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他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三种情况:

①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多是一种戏谑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真意保留的人通常没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所以该类行为因为没有法律效果意思而不成立。

②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当事人相互之间而言,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为维护交易安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隐藏行为。

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

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况,

1)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行为,但两行为都合法;

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该行为无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将会影响对案件真实性的准确判断,通过小编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形式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知道,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其形成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主观意志引发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717886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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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将来时时态用法讲解

一般将来时时态用法讲解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一般将来时时态 1. 一般将来时的定义 一般将来时表示在现在看来即将要发生的动作或存在的状态。常用时间副词tomorrow, soon或短语next year / week / month, in a few days, in the future, sometime 做状语。如: What will you do this afternoon 你今天下午干什么 We will have a meeting tomorrow. 我们明天要开会。 He is going to study abroad(到国外) next year. 明年他要出国学习。 2. 一般将来时的结构及应用 (1) shall / will + 动词原形。表示即将发生的动作或存在的状态。特别是表示客观性的事情或在某条件下要发生的事情,只能用此结构。如: What shall we do if he doesn’t come 如果他不来,我们该怎么办 Will you be free this evening 今天晚上有空吗 I think he will tell us the truth(真相)。我想他会告诉我们真实情况的。 (2) be going to + 动词原形。表示已经计划或安排好了的事情,也可表示有迹象表明肯定要发生的事情。如: We are going to have a meeting to discuss (讨论)the matter this evening. 今天晚上开会讨论这件事情。 Look at the black clouds over there. I think it is going to rain soon. 看一看那边的乌云,我想天要下雨了。 There is going to be an English evening this week. 本周要举行一个英语晚会。 (3) be +现在分词。表示即将发生的动作或存在的状态。这个句型中动词主要是瞬间动词:come, go, leave, arrive, begin, start, stop, close, open, die, join, borrow, buy等。如: Go ahead, and I’m coming. 走前面一点吧,我就来。 The dog is dying. 那条狗要死了。 Hurry up. The shop is closing. 快点,商店就要关门了。 (4) 一般现在时。表示一种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的动作。比方说,上课、飞机起飞、火车离站等。如:

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学习及重难点分析,考情预测分析之第05讲_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P24-29)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分析题)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情形效力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无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可撤销(行为人) 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可撤销(受欺诈方) 第三人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受欺诈方)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可撤销(受胁迫方)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可撤销(受损害方) 【2014年·单选题】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C 【解析】(1)“恐惧”——受胁迫;(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单方、双方还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单选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有关本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意思表示的解释案例

意思表示的解释案例 1,甲欠乙20500元,并有欠条证明。其后甲归还部分欠款给乙,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乙出具了收据一张给甲。后来乙向甲索要剩余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了争执。乙认为甲尚欠18500元,“还”字应当读“hai”,因此甲应当归还18500元。甲则认为“还”字应当读“huan”,以已经归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18500元,只有2000 元余款尚未归还,并称乙出具的第一次还款的收据已遗失。问:欠条中的“还”字的正确含义应当如何理解? 2,原告某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沙30车,每吨价格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后,由被告送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市场价已经从300元/吨涨到350元/吨,被告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原告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原告拒绝。李某遂于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的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了二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原告处,并要求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原告提出被告的做法不合理,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某手表厂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特制钻石手表。手表厂与某公司在经销合同中约定,表盘上所镶钻石为“名贵奥地利钻石”,宝石为“名贵奥地利蓝宝石”。销售价为男表每只8999元,女表每只7999元。后发现钻石宝石均为人造的,非天然钻石和宝石。于是发生纠纷,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经查,钟表业内有一个行业习惯,在手表上除非标明为“天然钻石”或“天然宝石”,否则为人造钻石和人造宝石。问:手表厂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学英语一般将来时的表达方法

一般将来时的五种表达方法 一般将来时(一) 1)am/is/are/going to + do和will/shall + do shall用于第三人称单数,常被will 代替,二者都可缩写成'll。 will 在陈述句中用于各种人称,在征求意见时常用于第二人称。 Which paragraph shall I read first. Will you be at home at seven this evening? 2)be going to +动词原形或地点,表示将来。 a. 主语的意图,即将做某事。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tomorrow? b. 计划,安排要发生的事。 The play is going to be produced next month。 c. 有迹象要发生的事。 Look at the dark clouds, there is going to be a storm. 3)be +不定式表将来,按计划或正式安排将发生的事。We are to discuss the report next Saturday. 4)be about to +不定式,意为马上做某事。 He is about to leave for Beijing. 注意:be about to 不能与tomorrow, next week 等表示明确将来时的时间状语连用。

一般将来时(二) 1.一般将来时的基本概念 一般将来时表示将来某一时刻的动作或状态,或将来某一段时间内经常的动作或状态。一般将来时由助动词shall(第一人称),will(第二、三人称)+动词原形构成。美国英语则不管什么人称,一律用will。 2.一般将来时的形式 ●will 常简略为'll,并与主语连写在一起,如:I'll,he'll,it'll,we'll,you'll,they'll。 ●一般疑问句如用will you…?其简略答语须是Yes,I will 或No,I will not;如用Shall you…?(较少见)其简略答语须是Yes,I shall.或No,I shall not. 3.一般将来时的用法 1)表示将来的动作或状态 一般将来时常与一些表示将来的时间状语连用,如:tomorrow(明天),next week(下周),from now on(从现在开始);in the future(将来)等。 2)表示将来经常发生的动作。 4.一般将来时的其他用法 一般将来时表示将来某一时刻的动作或状态,其表达形式除了“shall(第一人称),will(第二、三人称)+动词原形构成”外,还有以下几种形式。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1、怎么理解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的意义: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数额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未达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数额,则该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并未进行表决、并未就该项内容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表决的内容与决议内容不同的股东会决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的意义: 该类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在于其实质上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达到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数额,则该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属于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该类情形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样,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按照无效处理,该条规定的为无效,而非不成立,但该类股东会决议实质上是未成立。 相关阅读: 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基本内容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看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的人还看过:

四风的表现形式

“四风”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危害 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聚焦作风建设,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此,广大党员干部和专家学者认为,“四风”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解决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现将其主要观点归纳整理如下: 1、“四风”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危害 (1)形式主义误事伤民 有些党员干部和专家学者说,在有些地方,形式主义已经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比如,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浮在面上,活动此起彼伏,声势浩大,就是做不到基层去,做不到群众中去;抓几个典型,做几个景点,供领导考察调研时使用,其他地方不闻不问;制定规划、制度和规章时认真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但对于是否贯彻执行却很少关心;每逢重大节日,找一些贫困家庭、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前呼后拥登门看望,送慰问品,电视报纸一报道,关注困难家庭的工作就算做过了;等等。 许多同志认为,形式主义只注重表面工作,没有深入实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党的事业具有很大危害。 一是形式主义妨碍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形式主义不注重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心中没数,崇尚空谈,工作中处于盲目状态,必然影响党和国家政令畅通,影响实际工作,导致信息失灵,决策失误。

二是形式主义败坏社会风气。形式主义蔓延,势必助长不说真话、弄虚作假之风,助长思想懒惰、工于应付上级的不良倾向,影响干群关系,影响干部健康成长。同时,破坏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势必助长歪风邪气。 三是形式主义导致官僚主义猖獗。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共同生长,互为支撑。形式主义同官僚主义有同源性,即不深入基层,不搞调查研究;布臵工作拉架子造声势,远离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切工作讲套路,拿出一些数字应付上级。这样势必贻误工作,贻误事业,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害。因此,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刻不容缓。只有求真务实,才能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2)官僚主义脱离群众 有些党员干部和专家学者说,官僚主义的要害是脱离群众,当官做老爷。官僚主义表现为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拍胸脯决策,凭想象办事;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只当官,不做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衙门作风严重;不负责任、遇事推诿,不给好处不办事;作风粗暴、颐指气使,搞“一言堂”,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瞎指挥等等。官僚主义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许多同志认为,如果官僚主义盛行,在经济上必然阻碍健康快速发展,降低运行效率,甚至导致垄断。在政治上,必然损害社会公平,危害社会稳定。因此,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官僚主义,加大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力度,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八项规定。 (3)享乐主义导致追求享受、理想信念动摇 有些党员干部和专家学者说,享乐主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

英语一般将来时的几种表达方式只是分享

英语一般将来时的几种表达方式

英语一般将来时的几种表达方式 一般将来时表示将来某个时间要发生的动作或存在的状态,也表示将来经常或反复发生的动作,常与表示将来的时间状语连用。例如:tomorrow , tomorrow morning / afternoon …, the day after tomorrow , next year , next month … , from now on (从现在开始),in an hour (一小时后),in two days / weeks …等。一般将来时的表示方法有多种形式。例如:will / shall +动词原形;be going to+动词原形;be+v. ing;be to (be about to)+动词原形结构等。现将其用法做一归纳并予以说明和比较。 1. be going to+动词原形结构的用法 (1)这种结构表示主体现在的意图,即打算在最近或将来要做某事,主语通常指人。在被动结构中,主语也可指物,但动作的执行者仍然是人。例如: A. What are you going to do next Sunday ?下星期天你打算干什么? B. She’s going to be a teacher . 她打算当一名教师。 C. The wall is going to be brushed white . 这面墙将刷成白色。 (2)表示说话人根据已有的迹象认为很可能即将发生某事。这时主语既可指人也可指物,此结构往往表示客观事态的发展,而不是表示主观的意图。例如: A. Look at these black clouds . —It’s going to rain . 看这些乌云。天快要下雨了。 B. I’m afraid I’m goi ng to have a bad cold .恐怕我要得重感冒。 2. will / shall+动词原形结构的用法 这种结构是表示将来的动作或状态。常伴有表示将来的时间状语。shall用于第一人称,will用于第二、三人称,但在现代英语中will可以通用于各种人称。在问句中shall常用于第一人称表示建议或征求对方意见。例如: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6讲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

考点4: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P8)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口头达成协议,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毒品,为了躲避监管,两人签订了一个《面粉买卖合同》(以面粉买卖为名,拟行毒品买卖之实)。 【评析】(1)面粉买卖合同并非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合同无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依约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毒品买卖是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实质行为,但由于毒品为禁止流通物,毒品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3)如果改为“名为面粉买卖,实为奶粉买卖”,则表面行为面粉买卖合同无效,但奶粉买卖合同(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2.重大误解一手资料请加微信100506202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评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评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谈民法中意思表示

论民法中的意思表示 关键字:民法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涵义 对于意思表示,在制定法中很难找到明确的概念表述,其仅仅被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只能在学理解释中发现。德国学理上通常认为,意思表示是实现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的行为。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郑玉波则表述为:“意思表示者,乃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也。”在大陆学者中,佟柔先生认为,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把行为人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所以意思表示就是民事主体为了引起特定的法律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向外表示的行为。梁慧星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张俊浩认为,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从以上的各种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共同的地方是: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意思表示这一概念直接反映了主观与客观的连接,在这里主观与客观是相互规定的。意思,不是一般的普通的意思,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是特定的,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学理研究中,不论我国大陆还是台湾学者,主要的都是以德国法为资料来源,而且该种理论也成了主导性话语。其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与该意思的外部表示两个要素构成,该两个要素在构成上又分为客观要件,即表示行为;主观要件,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此种观点以台湾王泽鉴教授为代表。 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例如少女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路人举手招呼计程车。行为意思要求行为人的动作必须出于行为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而非仅有行为外观。此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其强调的是“表示行为是否是表意人自愿实施的,亦即是否出于表意人的意思,只有具有行为意思的表示行为,方符合意思自治要求,才可能被认定为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这是意思表示构成的核心。主体的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制度的起点和效力根源。效果意思所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内心追求,是行为人内心所想达到的法律效果,其不是指对法律效果的意识,而“需要达到意欲程度,即具有追求的意志”。例如,承租人具有以一定数量的租金承租某物的法效意思;出卖人具有以一定价金出卖自己物品的法效意思。 表示意识,就是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电话表示解约等。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不仅希望产生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且基于该目的的外在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必须理解清楚,实际是对一个“理性人”的基本要求。

四风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风题目指的是:情势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糜之 风。 情势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糜之风四风的主要表现: 情势主义表现方面: 一、用哗众取宠代替实事求是;二、用投机取巧代替实干苦干;三、用粗枝大叶代替一丝不苟;四、用走马观花代替深进实际;五、用潦草应服代替严谨作风;六、用高喊口号代替实际工作;七、用三心二意代替全心全意;八、用虚张声势代替雷厉盛行;九、用欺上瞒下代替求真务实;十、用表面文章代替表里如一。情势主义的主要本源是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官本位思想。 1、弄虚作假,不求实效。情势主义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以赢得上级肯定和领导满意。有的单位展开大型活动,既不认真领会上级唆使精神,也不深进实际**研究把握实情,为寻求轰动效应,预备工作不充分,匆匆忙忙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层层鼓动、全面展开,重情势、轻实效;有的抓工作,满足于开会布置,领导强调了,要求也提了,至于工作是不是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则全然漠不关心,只做上篇文章、忽视下篇文章;有的哗众取宠,欺上瞒下。 2、好大喜功,欺上瞒下。有的在领导眼前,不报实情、不讲真话,报喜躲忧,讲成绩夸夸其谈,长篇大论,讲题目轻描淡写,避重就轻;有的一味取悦领导,把领导的喜好做为行事的准则,更有甚者当本单位发生事故案件时,首先斟酌的是对个人升迁的影响,不是严厉查处,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而是在要不要上报、怎样上报上绞尽脑汁,千方百计把客观的、偶然的因素强调的多一些,把主观因素讲少一些,以减轻或推辞责任。 3、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有的把上级的唆使当教条,不吃透主要精神,不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而是照本宣科,机械地照搬照套。有的抓工作,片面以为想到就是做到、能写就是会做,计划措施很周到,却不重视深进实际抓落实。 官僚主义的表现方面: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如不深进基层和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餍饫整天,碌碌无为,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等。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情势。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只要能安坐办公室,就尽不愿下基层受苦;喜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盲目展摊子、上项目,留下一堆后遗症;对上吹吹拍拍、曲意逢迎,对下喝五吆六、横眉立眼,门难进、脸丢脸、事难办;思惟僵化,机械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完全不顾实际情况;官气十足、独断专行,总觉得自己高明、他人不行,容不下他人,听不能不同意见,做官心理浓厚,惰政思惟盛行,权利观念错位,映照出官僚主义的病症和丑态。 享乐主义的表现方面: 在精神状态上,思想空虚,精神委靡,贪图安逸,不思进取;在价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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