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1]-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题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三、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规定

授课人: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1、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

(4)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5)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1)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2)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3、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是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遵守的。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等制度。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等到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地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报告、拖延不报。

(6)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即: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熟知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是每个职工的基本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