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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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有效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旨在探讨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效与撤销的概念1. 无效无效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发布、实施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形。

2. 撤销撤销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发布、实施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自某一特定时间起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

三、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1)对合同的影响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对于基于该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回归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已履行的部分将根据合同性质、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返还或补偿。

(2)对行政行为的影响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对于基于该规定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影响(1)影响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法律法规体系出现漏洞,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引发法律冲突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同一领域内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引发法律冲突。

3. 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影响司法裁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司法裁判出现错误,损害司法公正。

(2)增加司法成本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法律依据,增加司法成本。

4. 对国家利益的影响(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如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损失。

(2)影响国家形象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国家形象受损,影响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在法律领域中,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和应用。

一、无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无效是指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无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例如,一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利用欺诈手段让对方无法自由决策的合同等,都属于绝对无效。

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是指一项行为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仍有当事人可以主张权益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签署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利用了对方的无知导致合同成立,被威胁方或利用方可以主张相对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或协议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法院宣告为无效。

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恢复原状或者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可撤销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可撤销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法条件下解除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

可撤销的条件通常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全面了解或者自由决策。

可撤销通常需要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并请求法院宣告。

1. 欺诈当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误解或做出错误决策时,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欺诈可能涉及虚假陈述、故意隐瞒、误导等行为。

2. 强迫或威胁当一方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合同时,受威胁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强迫或威胁可能涉及人身安全、重大经济利益或名誉等方面的威胁。

3. 无能力或精神障碍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由于无法理解合同内容或者由于精神障碍导致无法自主决策时,受影响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且合同一旦被撤销,当事人需要将彼此的权益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三、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和可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1. 无效强调的是法律行为或协议本身就无法成立或产生效果,而可撤销则是指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被解除。

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一)案情1992年6月初被告与某个体户李某商定,由李某将1.5×38巴西晴纶短纤200吨提供被告,被告支付35万元货款,但被告要求李某提供晴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

李某明知是1.5×38巴西涤纶短纤的商检单及小样,仍以所谓1.5×38巴西晴纶短纤的商检单、收据及小样提供给被告,被告以为李某提供的是巴西晴纶短纤,又以同样的方式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巴西纶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1.5×38巴西晴纶短纤4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1.33万元,总标的为53.2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6月10日之前,对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被告提供的商检单、收据和小样为准。

提货与验收方式为:原告自提时自验,提货前,原告先预付定金40万元,余款提货时付清。

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

被告并在原告请求下商请S市新桥贸易公司作保。

合同订立后,原告于7月初向被告汇去40万元,同年7月底,被告在收到李某交付的货物以后,未加检验,即通知原告前往S市某港口仓库提货,原告在该仓库提货59件,合计人民币为27万元。

原告在提货后,先用手工方式进行鉴别,发现质量有问题,即送交某省纤维检验所测定,结果证明原告送交的样品为涤纶,不是合同规定的1?5×38巴西产的晴纶短纤。

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将货物退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与赔偿经济损失。

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将货物、货款退还和赔偿其经济损失181 708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也对保证人即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其代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要求追加李某为第三人,故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将李某追加为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协议购销巴西晴纶短疑的合同与原告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是同一的,属连环购销合同。

该连环购销合同因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订立而无效。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_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_和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_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合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如下: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4.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的;5.一方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6.显失公平的合同。

7.赠与合同中,动产尚未交付,不动产尚未过户的,或者受赠人失去生活能力的。

8.附条件赠与合同或遗嘱中,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

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合同可撤销和合同无效的区别如下:1.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3.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4.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5.期限限制不同。

找法网提醒您,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不可撤销合同能解除吗不可撤销合同能解除,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除: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协议解除;2.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况出现时,依约解除;3.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出现时,依法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有几种类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在商业交易或合作中,人们常常会签署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但有时候合同可能存在瑕疵或非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将对《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进行解析。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分为以下三种:1.违法合同违法合同指的是盗抢、诈骗、贿赂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的是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未经必要的书面形式、被错误地认定为合同的行为或是具有错误内容的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欺诈、威胁等原因,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被欺诈方可以在撤销合同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以上三种无效合同,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1.违法合同的处理违法合同是完全无效的,其效力为不存在。

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双方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该标的物;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协商解决。

2.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虽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一些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进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判定。

如果这个合同涉及到课税的问题,那么合同的收入和支出将不予承认;如果合同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推理。

3.撤销合同的处理在被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合同中表示的内容将被取消;如果欺诈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无效合同的预防预防无效合同的发生是重要的,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预防无效合同的方法:1.注意合同的内容签署合同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说课稿

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说课稿

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说课稿《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说课稿中山市建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科组罗素晶今天这节课要给学生介绍的是三种不同效力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和类型。

(一)教材分析1、教材的地位合作用《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是选自高三《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中的一个内容。

它本身的作用是让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如果已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不是一个有效合同,就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这类合同依其效力状态的不同,可分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三种类型。

从而具有辨认一些简单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能力,体现的是知识和能力的迁移。

还有就是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巩固课内教材所学的知识,加强法律意识,让学生在就业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2、教学目标知识目标:学生掌握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特征;及合同撤销和无效的法律后果能力目标:学生具有初步的辨认各种效力合同的能力,并能根据实情作出相应的合理处理。

3、教学重点:可撤销合同的类型、特征4、教学难点的确立及突破难点是辨别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可让学生从案例中自己分析,结合课本进行归纳对照,加深对这两种合同各自类型的认知突破。

(二)学情分析本课面授的对象是04会计班,该班课堂纪律一直都是比较优良。

《经济法基础》是在他们毕业前才开的课,该书的教材内容很丰富,举的例子多,易学易懂,更重要是实用性很强,对于将来在工作岗位上处理一些业务时,能帮助更加规范和保护好单位及个人的利益。

所以学生的学习欲望都比较强,课堂学习气氛也很活跃。

(三)教学设想1、教材处理:针对学生情况和教学目标,在设计教学时,采用简化对法律条文的定义概念的解释,而是从案例开始提问,以解决问题的方式找到知识要点,掌握法律条文,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2、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研讨法,归纳法第 1 页共 3 页3、教学手段:幻灯片等多媒体手段,它既便于学生直观,节约时间,又能利用情境营造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兴趣,在获取知识的同时能快速进入角色。

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无效合同的范围、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本文将详细阐述合同法无效法律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合同无效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无效是绝对无效,即合同无效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影响。

3. 合同无效是普遍无效,即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以及合同利益相关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如合同约定的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领域,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导致合同无效。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如合同约定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或者合同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均导致合同无效。

3.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以下情形下,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而无效:(1)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2)一方当事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3)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4. 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违反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1. 审查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默示形式等。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发生失效或需要解除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失效和解除的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失效1.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无效合同的成立可能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导致合同无效。

1.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为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主动要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1.3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况。

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2.1 违约解除违约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违约解除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2.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法律禁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协商处理相关权益和责任。

2.3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协商解除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解除手续和权益处理。

三、合同的后果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处理相关争议和权益。

此外,合同的失效和解除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问题的产生,例如违约赔偿、损失补偿等。

当事人在面临合同失效或解除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效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法⽬的,通过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效,但可撤销合同,从⼀开始就具有法律效⼒,是合法的。

店铺⼩编通过下⾯的⽂章,希望能够帮助⼤家了解⼆者的差别。

⼀、⽆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效合同合同是⼀种双⽅民事⾏为,因此⽆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为部分的内容掌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效:(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相关知识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意思表⽰的瑕疵,撤销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效合同相⽐,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效。

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以外的任何⼈。

⽽⽆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效,从⼀开始即不发⽣法律效⼒。

⽽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以撤销⾏为为之,⼈民法院不主动⼲预。

⽆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预,宣告其⽆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所谓重⼤误解是指当事⼈对合同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订⽴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损失的⾏为。

合同订⽴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误解。

(2)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当事⼈利⽤优势或者对⽅没有经验,在订⽴合同时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为。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合同订⽴时,如果合同订⽴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变化⽽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中的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中的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中的无效与撤销的区别一、引言在法律领域,无效和撤销是两个常用的概念。

尽管无效和撤销都指涉到对某一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影响,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显著区别。

本文将探讨无效和撤销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个概念。

二、无效的定义和特点1. 无效的含义无效是指某一法律行为或合同在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非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

换句话说,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存在严重瑕疵的行为或合同。

2. 无效的特点(1)无效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从始就被法律所否定。

无效的法律行为或合同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2)无效是绝对的,即使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也无法使一个无效的行为或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3)无效可以被一方或法律主体依法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裁定其无效。

三、撤销的定义和特点1. 撤销的含义撤销是指某一法律行为或合同在原本具备法律效力后,由于一些特定原因被法律允许或者某一方主张而被废止或解除的过程。

2. 撤销的特点(1)撤销主要是在法律行为或合同原本有效的基础上进行,即撤销前的行为或合同是有效的。

(2)撤销是相对的,需要原本当事人的同意或符合法律的规定方可生效。

(3)撤销的效力一般只对撤销申请人和被撤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影响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四、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根据以上的定义和特点,可以总结出无效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如下:1. 法律效力:无效是指违法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合同,始就缺乏法律效力;而撤销是指在原有效的基础上,由法律允许或当事人主张解除某一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

2. 相对性:无效是绝对的,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或其他条件;而撤销是相对的,需要得到原本当事人的同意或符合法律的规定。

3. 效力范围:无效的效力普遍,即使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也无法挽回其法律效力;而撤销的效力主要只对撤销申请人和被撤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结论综上所述,无效和撤销虽然都指涉到对某一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影响,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显著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都有效,还存在很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你知道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协议撤销与无效性

协议撤销与无效性

协议撤销与无效性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并认定原协议无效,特制定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合同撤销
1.1 双方确认,对于原协议的全部约定和条款,自行撤销并视为无效。

1.2 原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将立即停止,并不再对双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合同无效性认定
2.1 经双方协商,认定原协议无效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材料错误或误导:原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材料错误或误导陈述,导致协议签署双方的真实意图无法得到准确反映。

(2)合同要素不完备:原协议在约定合同要素时存在不完备或不清晰之处,导致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义务难以理解或无法执行。

(3)违反法律规定:原协议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原协议无效。

2.2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对原协议的任何承认,仅仅是就原协议的无效性达成一致意见。

三、其他条款
3.1 协议订立地和生效:本协议签署地为[签订地],自双方均签字并获得合法代表授权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取代原协议,成为双方之间的约定和协议,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3.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终止,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方可生效。

3.4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适用法律]。

3.5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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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一)
论文摘要
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根据参考书,结合自己在学习中的理解、认识,具体从三方面阐述理论,并加以自己的观点。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笔者首先从其涵义来论述合同无效就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并就以合同无效的原因五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论述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并从四方面加以论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最后阐明了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运用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无效
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但达成的协议是否一定有效,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

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比如甲、乙双方于2000年2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则合同应该从订立时起即2月1日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不是从11月1日裁决时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其订立合同的故意。

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问。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业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是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合法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构成胁迫。

以欺诈、胁迫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在一般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但合同法对此作了区别规定,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

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这一立法变化的目的在于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把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当事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比如,某进出口企业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与境外企业订立没有实际交易的买卖合同,如其得逞,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无效合同。

又比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压低标价,这就损害了第三人即招标人的利益,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的要件:
(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出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为配合。

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由表面行为及隐藏行为两个行为构成。

表面行为也称为虚构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其表而无其实,欠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实际上买卖房屋,而订立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以租赁合同掩盖买卖合同。

而隐藏行为是指用一个表面的民事行为掩盖了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它是否有效,要依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合法还是违法而定。

当隐藏行为是合法的,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则有效。

相反,若隐藏行为本身违法,则隐藏行为也无效,此种情况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如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故意将财产假赠他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涉及的面比较广,例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常所谓的违法的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而对其中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则可以约定任意排除。

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违反任意性规定不构成合同的违法。

需要指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

而禁止性规定只是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

因此,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禁止性规定。

二、合同的撤销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真意,因此,应该在尊重其真意的前提下,允许其提出主张,进行纠正,即可变更,也可撤销。

但是,在其没有提出争议进行处理以前,这种合同事实上已经发生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受害人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受害人如果提出便更或者撤销的要求,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调查属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而合同一经被撤销,即与无效的合同一样,自合同订立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这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的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2)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即利用相对人所处的危难境地使其接受不利内容的合同要约,而承诺订立合同。

(3)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乘人之危必须是乘危人故意而为,相反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知他方处于危险境地而提出苛刻的合同条款只能认为是正常的合同协商,不构成乘人之危的行为。

(4)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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