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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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省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市、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

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1.活产: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

2.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计算方法:

孕产妇死亡率=万/当年活产数

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10100000 4.监测年度: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三、监测内容

1.内容

(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2.分析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一)资料收集方法

1.报告

(1)监测地区发生孕产妇死亡,村级(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报

乡(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级(街道)或社区应立即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书面报告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追踪。

2.个案调查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县(市、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二)资料的上报

省级监测点:

1.时间:监测资料按照监测年度每半年上报一次。

2.内容:

乡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半年、全年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县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于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名单(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死于省级或死前就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直接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

设区市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及县级质量调查汇总表、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市级质量控制总结、全市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

(3)各级留存资料

村级:出生季报表、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乡级:出生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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