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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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工作要求
各科室:
根据《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和《安徽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及全省和市法制办案卷集中评查反馈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文书
1、各类许可在实施审批时,一律使用《行政许可审批书》(格式附后),申请表仅作为相对人申请办证材料使用,各级审批(包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再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2、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书和决定书中的审查情况应包括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检验或监测内容。具体填写内容:①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提交的材料的要求;②现场审核:符合***规范或标准要求;③检验或监测:符合***标准。
3、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申请许可种类应填写具体的申请类型+卫生许可类型,如:***提出关于公共场所(旅店)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或医疗机构(诊所)执业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
4、各专业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地址方位示意图的,可采用“google地图”搜索图(包含申请相对人单位地址)的打印件。
5、案卷卷内目录应规范填写文号,所有接受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二、现场检查制作文书
所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一律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指导手册》中的规范样式,同时请注意“被检查人”、“检查地点”和陪同人信息填写完整。文书中有涂改内容应有相对人签字确认。
1、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
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
2、检查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应写清被检查现场所在的地点,如:××市××路××号××(单位)××(功能间)
3、验收笔录使用制式文书的,涉及到具体功能间、卫生设施的应细化,如消毒设施,应细化到具体什么设施,如电子消毒柜、消毒桶等。
4、各专业在许可前进行现场验收时,即使使用现场验收表格、量化评分表,仍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制作验收笔录。
5、各专业因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采样记录和检测报告外,必须使用现场检查笔录,对采样行为进行描述。
6、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记录。
7、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时,下达内容应与现场检查笔录中发现的问题要一一对应。
三、各行政许可、处罚案卷的备考表
统一填写:
“(备考表)卷内文件情况说明:卷内文件共件,其中缺损件、修改件、补充件、移出件、销毁件。”
四、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
1、文书要求
1)各科室移交给法制科的案件中,必须含有询问笔录,询问时应注意针对自由裁量标准条件询问清楚,便于下一步自由裁量,无询问笔录不得移交,除非法行医案件中无法实施询问的。询问笔录中有涂改内容的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询问笔录等文书中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填写完整。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及结案报告等文
书中案由应书写规范。
3)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移交的“两非”案件),必须对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进行证据转换,如对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询问笔录,必须通过对处罚相对人的再次询问,核实其是否认可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做询问笔录上的询问、记录内容。
4)行政处罚卷内文书必须逐页编写页码,单页在右上角,双页在左上角。
5)案件中有没收物品的,应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事后应补填审批表。涉及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6)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除询问笔录记录违法所得数额外,最好增设其他证明材料,如非法行医期间医疗机构处方签账目等。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事先(听证)告知、决定书上应写明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款;同时有几个违法事实时应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数额应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
8)案件证据为复印件的,各业务科室应负责证据审核和签字工作。
9)事先(听证)告知下达前应增加审批环节,下达之后需要调整处罚内容时应进行二次告知,下发处罚决定时,处罚内容应与告知内容相符。
2、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程序和时限等要求:
1)各科室受理时间应严格按照文书规范填写。
2)案件立案至调查终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完成、分管领导在“案件移交单”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法制科。
3)法制科启用单位内部案件流程跟踪表,并认真记录案件各程序办理具体时间,案件移交、分管领导审批、合议、告知等时间应详细记录。
4)法制科自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核和问题反馈工作,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配合法制科完成修改工作。
5)案件(无问题)移交至法制科后,法制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工作,需二次合议的在法定告知期限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重大案件讨论的,合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合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先(听证)告知文书制作和审批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
7)决定书制作和审批应在告知规定期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当事人到期未执行的,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强制申请文书制作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后5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9)所有文书需延长时限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明确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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