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假及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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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外出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局日常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及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各科室配合具体实施。

2、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局领导由人事教育科考勤,各科室应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次月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教育科审核。人事教育科每周随机检查2—3次,检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张榜公布。

3、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和公务活动。如有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按照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扣分。

4、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买彩票,利用电脑炒股、玩电游、聊天;严禁在机关或到基层打扑克、玩麻将、赌博。经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通报批评,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外出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市区范围内,按下列管理权限报告领导同意。

①科室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应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时,向科内其他同志说明去向;

②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办公,向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说明去向;

③局领导外出应请示主要领导或告知办公室。

2、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出差,科长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2天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三、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含病、事、探亲、婚丧、半脱产学习)应首先填写《请假报告审批单》(病假条应与医院证明同交),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①一般工作人员、副科长请假,2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②正科职干部请假,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③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

④局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⑤《请假报告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人事教育科,到期应及时销假;事假,充抵公休假,未经请假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年休假规定

①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五个工作日;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个工作日;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个工作日。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假和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公休假计为假期;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婚、丧假规定

①婚假3天,凡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领取结婚证的,可增加婚假12天,丧假一律为3天;

②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③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4、产假规定

①小产为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②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日;

④产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5、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①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④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⑤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全局人事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一、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

1、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范围:包括干部正常调动、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和二级机构的干部聘用。

2、调动和聘用干部在有增人计划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贯彻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根据《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局机关新增人员,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属政策性安置,或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二级机构新增人员,须通过市人事局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4、凡调入本局人员,首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和材料,呈报人事教育科,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再由人事教育科对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了解,经考核合格,由人事教育科将考察结果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经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或聘用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录用或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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