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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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转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票据仍可照常 流转,背书人对后手 的受让人不承担任何 担保责任
票据可在做背书转让。持票人为出 票据不得再背书转让,如果转让了, 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 期 后 背 书 的 背 书 人 应 承 担 票 据 责任 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36条、解释第58条) (第69条) 自出票之 日起1个月 无须承兑 内
2年,自出 2年,自出 2年,自汇 2年,自出 2年,自汇 2年,自汇票到期日期 6个 月 , 自出 票日 起计 票 之 日 起 票 到 期 日 票 之 日 起 2年,自汇票到期日期起算 票之日起 票 到 期 日 2年,自出票之日起算 起算 算 计算 计算 期起算 计算 期起算 伪 造 及 后 假借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行为,票据法伤的伪造指签章的伪造,不包括其他事项。 果 后果: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真正(真实)签章的人按照其签章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行政责任。 票 据 权 利 变 造 及 后 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关系的法律内容发生变化。与伪造的区别是无中生有。 的瑕疵 果 后果: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依据变造前的文义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依照变造后的文义负责。不能辨别是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变造之前签章,依据原文义负责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导致票据无效,其他事项可以更改。 更改 对票据内容的更改,发生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的记载事项发生效力;非权利人所为,发生变造、伪造的后果 涂销 期前追索 对于远期商业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行使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的。 原因 权原因 期后追索 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提示付款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因而无法获得付款 权原因 1.提供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2.自收到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各个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改规定 行使条件 通知的,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前手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书面通知可以邮寄方式,无论收到与否均视为已经通知。 追索权 追索金额 1.被拒绝付款地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确定 在追索金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3.发出通知的费用 额的确定 追索时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法知识汇总表
汇 分类标准 出票人的身份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见票后定 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 期 付 款 (约期汇票) (注期汇 票 向付款人 提示见票 并从付款 人在汇票 约定以出票日后一定 上注明, 期间届满为到期日 见票日之 后,一定 期间届满 为到期日 票 付款期限
制表人:贾大猛指标时间:2012.4.14
票据法上 的 继 受 取 背书转让 得
票据权利 取得、行 使、保全
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 取得、行 使、保全 非票据法 继承、赠与、质押、公司合并与分立,还包括依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池中取得方式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不能主张 上的继受 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 取得
只比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只比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Baidu Nhomakorabea
未记载的 法律后果
为见票即付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住地为出票地
未记载付款地点,以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 未 记 载付 款地 点、 出票 地点,未记出票地点以 地 点 以出 票人 的营 业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 所为付款地点 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 地
提 示 承 兑 银行汇票全为即期的不须承兑,只有远期商业汇票需要承 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 兑 时间 承兑 不按期提 丧失对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示的后果
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
无须承兑
提 示 承 兑 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注期汇票应当在承兑时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 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程序 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时间 付款 远期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未在该期限内提示 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只是持票人丧失 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权利行使
权利保全
付款 清偿票据 票据权利 债务及追 的 消 灭 事 索费用 由 票据因时 效届满
应进行票 提示的处所应为票据上载明的处所,未指明处所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 据提示 按期提示 票据 做成拒绝 证 书 或 退 63条、64条规定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票理由书 中断时效 全体汇票债务人免除票据责任
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 自 出 票之 日起 付款 期限 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 当日足额付款;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 最长不超过2个月。 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 付款程序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 付 款 损 失 付款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欠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括绝对记载事项是否具备,背书是否连续;公示催告期间付款的,收 到止付通知后付款,远期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的 承担 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 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直接获得票据 构成要件 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必须是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背书)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善意。
本 票 支 用途 票
出票人身份
银行本票
个人本(我 现金支票 国不承认)
转账支票
种类
即期商业 远期商业 汇票 汇票
定日付款(定期汇票)
银行承兑 汇票、商 业承兑汇 票
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
出票
法定或绝 对 记 载 事 1.表明汇票字样2.出票日期3出票人签章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无条件支付的委托7.确定的金额 项 欠缺的法 1.必须记载,否则汇票无效;2.付款附条件,导致票据无效;3.欠缺或更改票据无效 律后果 相对记载 付款日期 出票地点 付款地点 事项
备注
我 国 票据 法上 仅指 银行 本 票 ,且 均为 即期 本票 。 本 票的 背书 、保 证、 付 款 和追 索适 用汇 票的 规定。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 据,无即期、远期之分 。我国承认无记名支票 。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 为收款人。支票的背书 、付款和追索适用汇票 的规定
背书的分类 非转让背书 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背书
背书
被背书人取得是质权非票据权利。 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并签名盖 完 全 背 书 章,少一项不构成票据质押。质押 ( 记 名 背 空白背书 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 书) 被背书人取得的是代理权,被背书 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 人不得再作背书转让票据。必须记 无效。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载:“委托付款”字样 其后手以此票据质押的,通过质押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 又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 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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