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课程”是课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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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性课程”并非从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课程”的概念,从这一名称出现之日开始就是一种无奈的代指,不等同于一种课程类型。
因此隐性课程的“开发”也不同于常规意义上课程的开发。
在我们对隐性课程进行“开发”时,要明确其中“开发”的特有内涵,注意“隐性”本身特有的价值,切勿将“开发”异化为“控制”。
【关键词】隐性课程概念泛化课程开发
长期以来,“隐性课程”这一概念在学术界中无法达成共识,对概念本身把握的模糊致使不同学者之间存在着争议,即使是同一学者在自己的表达中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与争议。
隐性课程的内涵与外延究竟如何界定?隐性课程究竟属于哪一个范畴?隐性课程与通常意义上的课程是什么关系?这些基本问题理应受到我们的关注。
一、“隐性课程”之名:一种无奈的选择
二、隐性课程定义中的概念泛化现象:隐性课程不是课程
正是由于这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以课程之名代替了影响之实、以课程之名代替教育环境之实,长此以往,有学者便将这种“附带学习”和“间接学习”望文生义地归在了“课程”的范畴中。
比如有学者认为“隐性课程的上位概念是课程,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同属于课程的下位概念”[2];也有学者认为隐性课程是课程的一种类型,与显性课程相对应,“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共同构成学校课程的全貌”[3];还有学者认为有关隐性课程的研究之迷茫与矛盾在于“隐性课程的上位概念‘课程’定义至今五花八门,对课程的认识有多少种,对隐性课程的认识就可能有多少种”。
[4] 那么,冠以“课程”之名的隐性课程到底是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课程”呢?笔者认为,如果说将隐性课程当作是传统课程的一个类别,那么人们在提及“隐性课程”这一概念时,便是对其上位概念“课程”之内涵的泛化。
一方面,课程属于教育领域,是一种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课程并不是教育的全部,也不是教育的唯一手段和方法。
因此,不能将具有教育性的事件全部笼而统之地称为课程。
另一方面,教育本身是一种有意识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变化的活动,因此,课程理应也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有学者认为,隐性课程是校园文化建设,“它是通过整个学校的环境、气氛、学校的风气所施加给学生的影响,起到教育作用的”[5];也有学者认为,“隐性课程是以教育的物质环境、精神氛围等方式存在的,未明确陈述的课程;隐性课程是潜藏在课内外、校内外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因素”。
[6] 这都是将隐性课程理解为一种教育环境,依此理解,凡是具有教育性质而又游离在正式课程之外的因素,都可以称为隐性课程。
因此,如果我们仍然认为隐性课程是一种课程的话,那么无论学校内外,只要是能够影响学生身心、产生教育影响的因素都可以称为“课程”了,显然在这里“课程”的概念被泛化了,甚至连教育也被泛化成为一种可以是无意识自发的活动或影响。
可见,“隐性课程”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课程,也不能在课程这一领域之内完全与显性课程相提并论,更不能将这种貌似“显”与“隐”的区别作为课程类型分类的一个维度。
所谓“隐性课程”中的“课程”只是一种代指,其内涵应当是整体的教育生态环境以及获得非预期结果的没有意识到的过程,而不能简单地望文生义地将其看做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意义上的课程。
在笔者看来,课程在时间上有着延续性的特点,是基于特定材料的行为或者活动过程。
获得预设之外结果这一不确定、无意识的过程的确是学生学习的进程,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这一过程在什么时候发生,当其发生之时,我们也没有意识到。
其情形正如霍瓦斯所说的那样,人类所能认识的远远多于他们所能告诉的。
个人的知识如此深深地根植于那些不能充分表达的经验之中。
[7] 因此这一过程是我们通过反思而推测到的,这也是隐性课程之“隐”的表现。
三、隐性课程开发之可为与不可为
既然“隐性课程”已不再是“课程”,那么隐性课程还存在“开发”的问题吗?有必要进行隐性课程的开发吗?如果有,应当如何开发?在哪一层面上进行开发呢?当前有关隐性课程开发的探讨有很多,在笔者看来,鉴于其特定的地位和教育意义,隐性课程的开发有其特定的可为与不可为之境,在论及这一问题时应当有所注重。
1.隐性课程“开发”的内涵
隐性课程不同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课程”,因而隐性课程的“开发”也有其特殊的含义。
一方面是对本来未被察觉到的教育影响、学习过程进行挖掘,以更为明显直接的方式来影响学习者。
这就要求开发者加强教育的敏感性,善于发现学生接触的文本以及所处的环境中具有教育意义的事件,有意识地对表面现象进行分析,关注其背后可能暗含的意义,将具有正向功能的内容转化为正式的课程材料,同时避免负向功能可能对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则是对非言语的教育环境进行有目的的改善或是创造,正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通过“无声”的环境影响学生。
因此,开发者要注重良好校园的营造,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科学性的观念意识对学生的影响,在平时的师生交往中以平等民主的方式进行,在班级的管理方面避免阶级意识、官僚意识的养成等。
2.重视隐性之“隐”的特殊价值
美国道德教育心理学家柯尔柏格认为,隐性课程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比显性课程来得更为有力。
[8] 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学生有所获得,隐性课程正式通过润物无声的方式影响着学生。
理论知识可以通过言语的形式进行传递,然而一旦涉及关于情感、态度以及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方面,这些恐怕难以完全通过语言进行传授。
因此,我们不仅要承认隐性课程的客观存在性,更重要的是注重其特有的“隐”的价值。
3.勿将“开发”异化为“控制”
自泰勒以来,课程领域长期以“开发”作为研究的范式,直至20世纪60~70年代,在概念重建主义的影响下,课程研究逐渐向“理解”的范式转变。
课程作为一种文本,不再被僵化地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而是一个经历对话、接受批判、进行反思的平台。
因此没有理由要求不同个体对于同一文本的理解达到相同的结果,每个人都应当做出自己的解读、可以为之辩护、有权要求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理解。
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课程开发,往往是基于一定的规范性目的而进行的,这与隐性课程强调个性的特点有所违背。
所以,隐性课程的“开发”更多的是提供有正向作用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经验、理解、对话的机会,而不是向学生提出更多规范性、统一性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控制”。
其实,当我们企图开发出直接阐明教育目的的课程资源时,往往在无形之中控制了学生的思维、束缚了他们自己的理解,遮蔽了更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