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公开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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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
中层领导人员公开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深化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工作的管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满意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选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选拔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考核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逐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包括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是指在神华系统内部公开选拔中层领导人员。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中层领导人员。

第四条公开选拔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认可;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四)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规定》所确定的中层领导人员。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公开选拔时,基本条件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累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八年;担任总部部门正职的,应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二)一般应为相应级别的后备干部。

应聘正职的,应具有同级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

应聘副职的,应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级正职和下一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总部员工薪酬档级应在7级3档(含)以上;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处级及以上职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处级和副处级累计五年以上任职经历;在企业工作的,具有相应职级的任职经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五)担任总会计师的,一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
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职称;
(六)担任党内、工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工会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面向海外招聘时,根据需要确定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职位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试;
(四)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
(五)党组初议;
(六)组织考察;
(七)党组研究;
(八)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九)任前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职位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试;
(四)党组初议;
(五)考察了解;
(六)党组研究;
(七)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八)办理任职手续。

公开招聘时,神华系统内员工,可根据需要增加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任前公示等环节。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开选拔的形式和范围,通过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告的内容包括空缺职位的具体信息(包括职位名称、职位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职责、任职资格与条件等)、招聘人数、申报范围、申报方式、时间安排、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公告时间一般为5-15个工作日,各子(分)公司应及时告知员工。

第十六条公告期间,按要求报名。

竞争上岗时,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报名截止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纪检监察部进行复审。

资格审查结果须经集团公司审定。

第十八条参加综合考试的人数与公开选拔岗位的最低比例由
集团公司党组确定。

当比例低于要求时,原则上相应岗位当期不再公开选拔。

第十九条综合考试的方法主要有笔试、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试、心理测试或借助其他评价中心技术。

综合考试根据拟聘职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领导能力等命题。

第二十条笔试一般为闭卷方式,以主观性试题为主。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与选拔岗位的比例由集团公司党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面试一般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考官由集团公司领导、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外部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二条综合考试成绩应及时向应聘者本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神华系统外应聘者一般还要进行个性心理测试,主要了解应聘者的性格特点、工作风格特点等,以考察与企业文化的相容性和岗位匹配性。

第二十四条根据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一定差额提出考察人选,提交集团公司党组研究确定。

进行了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还要参照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

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的程序、要求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应聘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要注重
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面向社会(或海外)招聘时,可通过外调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察情况,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第二十七条对拟任人选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任职手续前,拟聘人选要按要求进行体检。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
(二)应聘者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三)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四)考察组成员要公道正派,有关单位(部门)、参加考察谈话的人员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条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子(分)公司要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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