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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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失误责任追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责任负责制,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并明确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产生的过失定为失职或渎职。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由于工作过失过错等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认定、处罚、赔偿标准及具体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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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惩处依据和惩处方式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

(三)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罚依据:本条例、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质量奖惩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责任追究惩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罚款赔偿、降职降薪、调岗、辞退等

第三章过失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八条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1.因图纸设计、计算等错误导致技术标书缺陷而造成报价损失;

2.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错误导致生产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

3.因保管不慎造成图纸和其他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

4.故意偷窃公司技术资料用于个人利益的;

5.。

6.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秘密;

7.签订有重大缺陷的合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8.合同评审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9.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10.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

11.

12.提供虚假资料的或隐瞒相关资料不予提供的;

13.无合法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14.未按规定办理授权或转委托的;

15.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6.不主动和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

17.[

18.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9.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2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21.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22.推诿扯皮或故意延误发货的;

23.!

24.由于不认真细致造成装箱发货重大错误;

25.不执行发货规定,私自将货物外发造成公司损失的;

26.在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27.签订、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

28.不执行进料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厂的;

29.;

30.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

31.不履行检验职责造成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协件进入工厂适用的;

32.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后续质量事故的;

33.未按要求完成检验,产品到用户方后发现质量问题的。

34.因操作不当造成零部件或产品质量事故的;

35.|

36.故意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事或设备事故的;

37.故意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的;

38.不执行领料规定,私自取用仓库物资的;

39.私自出售废钢废铁和其他公司所属物品,或出售后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

务帐的;

40.因核算错误多付工资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

41.!

42.因遗忘或延迟办理导致票据单证等作废等而造成损失的;

43.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相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损坏的,

44.因不执行用电、用水、用气等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45.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

任的情况

第九条发生以上过失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涉及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过失的,因根据责任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不采纳审核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不按审批意见处理而造成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从事或处理无需审批的工作,因本人原因产生的过错的,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因主管工作安排不到位,任务要求不明确导致出现第十三条情况,主管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因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过错的,由审核人或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单位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执行上级单位批复或决定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发生的。

第四章对过失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过失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过失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过失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调离所任职部门;

四、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因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而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严重过错或连续多次发生过错的单位或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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