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概述(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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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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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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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式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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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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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 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 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 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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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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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范围的监管
• 兼业问题
–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 《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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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如:
• 越权、超范围代理业务 • 误导陈述 • 恶意招揽 • 保费回扣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 对保险公司业务竞争进行监管的主要目 的是防止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护 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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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 应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 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商业保险业务。”
• 兼营问题
–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Leabharlann Baidu业务
– 《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 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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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 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保险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这个 技术大多数投保人是不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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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 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
来的承诺; •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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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一)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四)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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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一节 回顾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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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方 式及途径
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 三、保险监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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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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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 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 可的精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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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 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
元以上; –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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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有利于保险公 司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
• 我国对再保险的要求:
– 法定分保
• 非寿险20%法定分保
– 境内分保优先
• 再保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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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
规定 –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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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 专业人员的监管
• 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暂行规定》
•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 可的精算人员;
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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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
监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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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 的监管
• 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 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 方面的监管,如: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的, 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 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 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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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 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 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 保险监管的对象:
– 保险公司 – 保险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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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三)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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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的社会性
• 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 • 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影响要比一般企业
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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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时, 其价格只是一个“预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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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 对费率监管的目标是:
– 保证费率的充足性(不能太低) – 保证费率的适当性(不能太高)
• 对保险条款监管的目标是:
– 对合同的自由原则进行适当的限制,消除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因订约地位不平等而 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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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 《保险法》:“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 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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