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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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
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配合调查与治疗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重新获得合格许可证
3.6欺诈
3.7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续保保费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
5.2 效力终止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6.4被保险人变动
6.5 未还款项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联系方式变更
6.8 争议处理
7.释义
7.1正常工作
7.2周岁
7.3身体伤害
7.4疾病
7.5暂时完全失能
7.6永久完全失能
7.7合格许可证
7.8意外
7.9连续参加本保险
7.10艾滋病
7.11恐怖主义行为
7.12未满期净保费
7.13 受益人
7.14 有权机构
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
他约定书,均为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
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并从本公司签发保险合同后开
始生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1.3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正常工作(见7.1),其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应当
符合本合同有关约定,但不包括现役军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1.4犹豫期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14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无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暂时完全失能每日保险金额、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未载明的,则默认相应
保险金额为零。

2.2保险责任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暂时完全失能或永久完全失能保险责任具体如
下:
2.2.1暂时完全失能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身体伤害(见7.3)或疾病(见7.4)而暂时完
全失能(见7.5),自丧失合格许可证之日起,累计经过45日的免责期(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后,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暂时完全失能每日保险金
额×经过免责期后的暂时完全失能日数”给付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

保险金按
月给付,暂时完全失能日数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依然完全失能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暂时完全失能保
险责任,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365日为限。

2.2.2永久完全失能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身体伤害或疾病而永久完全失能(见7.6)且不
可能再获得合格许可证(见7.7)的,若被保险人在自相应意外(见7.8)发
生或疾病显现之日起经过180日后依然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永久完
全失能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给付永
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完全失能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企图自杀(无论是否涉及犯罪),被保险人
激起的攻击或殴打,决斗,打斗(出于善意的自卫情形不在此限),性病或其
他性传播疾病;
(3)被保险人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明知危险而故意置身于危险境地(但为了
挽救人类生命、防止飞机或飞行设备损坏的除外);
(4)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疾
病,连续参加本保险(见7.9)情形不受此限;
(5)直接或间接由酒精、毒品引起的疾病;
(6)在受酒精或药品影响期间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显现的疾病,药品系由合格
医师处方开具并遵处方服用情形不受此限;
(7)艾滋病(见7.10)或艾滋病相关综合症;
(8)被保险人遭受压力,焦虑,失望,心理或精神障碍,精神痛苦,神经衰
弱,以及其他类似状态;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或绝
育手术,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战争,侵略,外国敌对势力的行为,敌对行为或战争类似行动(无论宣
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作为起义一部分的民众骚乱,军事行为,
篡夺政权,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见7.11),控制、阻止、镇压前述事件或前述
事件有关的行为。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
灼伤、污染或辐射,邪教组织活动。

对完全由于监管机构制定的医疗标准变化引起的丧失执照,本公司也不承担保
险责任。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
外,本公司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2)。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身体伤害或疾病致使被保险人连续30日不能从事其职业的事故的,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见7.13)须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相关情况与细节。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尽早通知本公司,无论何种情形不得晚于相应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90日。

通知日期,以本公司收到具体通知的日期为准。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的除外。

3.2保险金申请
3.2.1 申请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受益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
资料。

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我们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害程度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相关诊断证明,以及暂时或永久丧失飞
行能力鉴定书等资料;
(3)有权机构(见7.14)(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下同)
出具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适用暂时完全失能),或
有权机构出具的吊销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的证明资料及载明“不合格”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2.2 代理申请及其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配合调查与治疗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与理赔申请有关的所有合理的帮助、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向监管机构的陈述,以助于本公司核定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不予提供
的,本公司不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或中止给付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有助于重新取得合格许可证的手术或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4 保险金的给付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本公司要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上述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情形,本公司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的,除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就超过日数以单利方式计算。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本公司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3.5重新获得合格许可
证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给付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重新获得或知道本人可能重新获得合格许可证,被保险人同意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全部款项。

3.6欺诈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任何欺诈、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索。

同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7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保险费应当由您于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4.2续保保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我们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时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合同成立后,您可申请解除合同,但我们根据本合同已给付保险金或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您不得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我们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系自然人投保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效力至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上
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

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5.2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此之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受此限:
(1)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失能;
(2)该被保险人身故;
(3)该被保险人停止被雇佣从事与其持有的合格许可证相对应的职责;
(4)该被保险人无论自愿与否成为现役军人,兼职从事非战斗性质的任务训
练情形不在此限。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6.1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周岁年龄
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您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
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扣给付第2部分“我们提供的保
障”约定的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 被保险人变动在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简称“加
保”)或减少被保险人(简称“减保”)。

我们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
批注。

6.4.1加保您应当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进行核保。

经审核同意,我
们自相应批单中载明的相应日期零时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并按日收取保险
费。

6.4.2减保您应当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次日零时
或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二十四时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并按日退还相应保险费,但我们已根据本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不予退
还。

6.5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6.6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
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7 联系方式变更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8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载明
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 释义
7.1 正常工作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对其保险责任开始时,在其工作场所出现,并且体力、精
神上能够从事并胜任与其持有的飞行员执照对应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7.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身体伤害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导致的伤害,包括因意外暴露于危险环境引起的后
果。

7.4 疾病指非意外原因引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突然恶化。

7.5暂时完全失能指因身体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暂时完全不能从事与其持有的执照对应的职责
范围内的工作。

7.6永久完全失能指因身体伤害或疾病,被保险人完全不能从事与其持有的合格许可证对应的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持续至少180日,且在第180日没有恢复的可能。

7.7合格许可证指被保险人以飞行员为职业,须持有的所有合格许可证照。

7.8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非身体退化性、非慢性的使身体完
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损害的客观事件。

7.9连续参加本保险指在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之日后第十五日前,您与我们就本保险为
该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且上一年度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下一年度起始日期
连续不断,以使被保险人继续参加本保险。

7.10艾滋病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果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
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11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
(或)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

恐怖主义行为,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
身行为,或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7.12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净保险费=已支付的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
数)×(1-35%),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7.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14有权机构指有资格签发合格许可证的授权机构(含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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