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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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
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配合调查与治疗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重新获得合格许可证
3.6欺诈
3.7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续保保费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
5.2 效力终止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6.4被保险人变动
6.5 未还款项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联系方式变更
6.8 争议处理
7.释义
7.1正常工作
7.2周岁
7.3身体伤害
7.4疾病
7.5暂时完全失能
7.6永久完全失能
7.7合格许可证
7.8意外
7.9连续参加本保险
7.10艾滋病
7.11恐怖主义行为
7.12未满期净保费
7.13 受益人
7.14 有权机构
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永安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
他约定书,均为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
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并从本公司签发保险合同后开
始生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1.3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正常工作(见7.1),其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应当
符合本合同有关约定,但不包括现役军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1.4犹豫期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14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证件。自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无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暂时完全失能每日保险金额、永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未载明的,则默认相应
保险金额为零。
2.2保险责任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暂时完全失能或永久完全失能保险责任具体如
下:
2.2.1暂时完全失能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身体伤害(见7.3)或疾病(见7.4)而暂时完
全失能(见7.5),自丧失合格许可证之日起,累计经过45日的免责期(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后,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暂时完全失能每日保险金
额×经过免责期后的暂时完全失能日数”给付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保险金按
月给付,暂时完全失能日数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依然完全失能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暂时完全失能保
险责任,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365日为限。
2.2.2永久完全失能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身体伤害或疾病而永久完全失能(见7.6)且不
可能再获得合格许可证(见7.7)的,若被保险人在自相应意外(见7.8)发
生或疾病显现之日起经过180日后依然生存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永久完
全失能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暂时完全失能保险金”给付永
久完全失能保险金。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完全失能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企图自杀(无论是否涉及犯罪),被保险人
激起的攻击或殴打,决斗,打斗(出于善意的自卫情形不在此限),性病或其
他性传播疾病;
(3)被保险人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明知危险而故意置身于危险境地(但为了
挽救人类生命、防止飞机或飞行设备损坏的除外);
(4)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遭受的身体伤害或疾
病,连续参加本保险(见7.9)情形不受此限;
(5)直接或间接由酒精、毒品引起的疾病;
(6)在受酒精或药品影响期间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显现的疾病,药品系由合格
医师处方开具并遵处方服用情形不受此限;
(7)艾滋病(见7.10)或艾滋病相关综合症;
(8)被保险人遭受压力,焦虑,失望,心理或精神障碍,精神痛苦,神经衰
弱,以及其他类似状态;
(9)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堕胎、避孕或绝
育手术,以及由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战争,侵略,外国敌对势力的行为,敌对行为或战争类似行动(无论宣
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作为起义一部分的民众骚乱,军事行为,
篡夺政权,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见7.11),控制、阻止、镇压前述事件或前述
事件有关的行为。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
灼伤、污染或辐射,邪教组织活动。
对完全由于监管机构制定的医疗标准变化引起的丧失执照,本公司也不承担保
险责任。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
外,本公司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2)。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身体伤害或疾病致使被保险人连续30日不能从事其职业的事故的,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见7.13)须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相关情况与细节。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