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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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空间体系规划属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一部分,是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公共停车 场规划的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停车空间体系规划和城 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在分析交通承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 公共停车场用地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规划地块内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的规划要求等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为地上停车楼形式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控制指标中应明 确绿地率要求;确定为地面停车场形式的,规划控制指标中可不 进行绿地率要求,但应进行绿化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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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许可】 以出让方式供地 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2 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地文件。
利用广场、道路、绿地下单独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 时用途应Biblioteka Baidu点考虑作为停车使用。
第十条【停车规划原则】 本市停车规划应集约利用土地和 交通资源,通过供需统筹、以供定需,有效配置城市停车资源, 引导城市机动车合理分布,促进公交优先、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 实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改善,逐步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 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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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地等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在不具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城 市公共停车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协调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和翻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满足自身配建停车的基础上,采取激 励措施增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用于缓解区域停车矛盾。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用地单位 可按照“因地制宜,见缝插针”的原则,申请利用自身待建用地 安排临时停车设施,各部门应简化程序办理,在办理时注明此停 车设施的临时过渡性质,待规划实施时无条件腾退。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选址】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 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规划和现状绿地。 因特殊原因,城市公共停车场需结合规划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 进行安排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绿地的,应统筹安 排补建绿地,确保绿地占补平衡。
驻车换乘停车场应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 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
表 1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租赁类 车位/户 0.3 0.5 0.5
0.6
0.9
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 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停放的场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 市公共停车场两大类,在形式上可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 和地下停车库。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 翻建各类建筑物时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计要求】 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设计。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采用地面停车场形式的,其规划设计方案 应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绿化要求,并根据本市绿地率计算的相关 规定,计入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
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为停车的,其停车位可计 入所属建设项目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停车规划内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 划编制停车空间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停车空间 体系规划内容应包括:停车需求预测、停车发展战略、停车发展 目标、分区的停车设施供应总量,城市公共停车场数量和分布, 现行指标的实施效果、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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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管理;限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资源的配置, 鼓励绿色出行,营造旧城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类地区为适度供给区,应适度控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适 度提高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较低的公共建筑物配 建停车位指标,实现出行车位的低水平供给,引导小汽车使用的 合理分布;挖潜空间资源,适度缓解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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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村庄停车管理】 本市村庄的停车规划管理可 参照三类区进行管理,并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三条【老旧小区停车】 市政府对于本市老旧居住区 停车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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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居住项目类别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的 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相关政策的制 定。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 通、园林绿化、民防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 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停车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 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 施。
(三)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等情 况,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四)非机动车停车场一般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的地面布 置。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设计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可 设计洗车等停车配套服务设施,实现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应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 1 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 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 1 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 值 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需要建设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建设工 程的,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 证。
第二十条【停车场验收】 停车场项目的验收包括建筑工程 的规划核验和建设用地的验收。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随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 城市公共停车场含有建筑工程的,规划部门首先对建筑工程 依法进行规划核验;规划核验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市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组织对建 设用地验收。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含建筑工程的,在投入使用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 组织对建设用地验收。 第二十一条【不满足停车场绿化要求的处罚】 经验收合格 后的停车场,擅自改变绿化方案及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 部门根据绿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涉及停车 内容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停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发展改革、规划、交 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停车空 间体系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等,结合近期发展要求组织编 制停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标准制定和执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每 五年组织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社 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进行修 订。
第九条【现状停车位短缺地区】 对于现状居住区、医院等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利用城中村整治用地、边
(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场地条件局促时可采用机械式立 体停车,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的情 况下,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出入口设置、交通组织及绿化方案 等。
(二)无障碍专用车位布置在靠近人行通道且进出停车场方 便的位置;在无障碍专用车位与相邻车位之间,应设计轮椅通道。 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须完成停车线、无障碍通道线的施划和无 障碍标志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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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停车选址】 为鼓励人们采用非机动车 出行,营造良好的非机动车出行条件,应综合考虑出行距离、道 路环境、交通换乘等影响因素,可按照安全、便利的原则单独选 址布置、结合建筑物布置、利用道路和广场等开放空间布置,或 者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内安排。
第十五条【停车场规划设计一般要求】 各类停车场应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和国家、本 市停车场库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面向社会 开放的可能性,为临近居住区提供夜间泊车服务。
居住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设计访客车位,应布设在靠近 居住区出入口位置,可考虑兼顾出租车临时停放需求,一般布置 在地面。
第十八条【停车场方案的审查】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交通 组织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绿化方案应经园林绿化部 门审查同意。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报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按照资 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配置城市空间和交通资源,改 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的 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
停车的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 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为公共交通车 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第六条【差别化规划分区】 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综合考虑道 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 以及城市环境改善等因素,制定不同分区停车位规划供给策略, 将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四类地区:
旧城地区为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一类地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区; 二类地区为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的地区,五环路以外的边缘 集团,海淀山后、丰台河西等集中建设区,以及新城建设区; 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七条【差别化停车政策】 旧城地区为限制区,应严格控 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采取从低配建、上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确定的,位于 道路红线以外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建 设的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是指为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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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类 型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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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高于 1 平方米/车位的标准设置,且管理用房、停车辅助 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 5%。
采用地面停车场形式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在绿化方案设计时, 停车场用地边缘应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 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乔木, 形成树阵(树阵的株行距可综合停车场地形地貌和车辆类型等综 合研究确定),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 停车位及通道外全部实现绿化,停车位宜采用绿化渗水铺装。
二类地区为基本供给区,应保障基本车位的规划供给。居住 类建筑物与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均略高于一类区;鼓励城 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度增加出行车位的供给;结合新区的建 设,缓解既有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
三类地区为宽松供给区,应全面保障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居 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采取高标准,实现一车一位,为城 市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高于二类区, 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进入 中心城区位置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及公共交通枢纽、首末站等地设 置驻车换乘停车场,鼓励出行者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进入中心区, 抑制小汽车进入中心地区的出行需求。
停车空间体系规划属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一部分,是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公共停车 场规划的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停车空间体系规划和城 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在分析交通承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 公共停车场用地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规划地块内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的规划要求等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为地上停车楼形式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控制指标中应明 确绿地率要求;确定为地面停车场形式的,规划控制指标中可不 进行绿地率要求,但应进行绿化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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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许可】 以出让方式供地 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2 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地文件。
利用广场、道路、绿地下单独规划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 时用途应Biblioteka Baidu点考虑作为停车使用。
第十条【停车规划原则】 本市停车规划应集约利用土地和 交通资源,通过供需统筹、以供定需,有效配置城市停车资源, 引导城市机动车合理分布,促进公交优先、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 实现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改善,逐步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为主体,城市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 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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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地等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在不具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城 市公共停车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协调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和翻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满足自身配建停车的基础上,采取激 励措施增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用于缓解区域停车矛盾。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用地单位 可按照“因地制宜,见缝插针”的原则,申请利用自身待建用地 安排临时停车设施,各部门应简化程序办理,在办理时注明此停 车设施的临时过渡性质,待规划实施时无条件腾退。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选址】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 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规划和现状绿地。 因特殊原因,城市公共停车场需结合规划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 进行安排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绿地的,应统筹安 排补建绿地,确保绿地占补平衡。
驻车换乘停车场应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 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布设。
表 1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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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租赁类 车位/户 0.3 0.5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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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 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停放的场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 市公共停车场两大类,在形式上可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 和地下停车库。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和 翻建各类建筑物时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放的停车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计要求】 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应随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设计。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采用地面停车场形式的,其规划设计方案 应参照城市公共停车场绿化要求,并根据本市绿地率计算的相关 规定,计入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
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为停车的,其停车位可计 入所属建设项目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停车规划内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 划编制停车空间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停车空间 体系规划内容应包括:停车需求预测、停车发展战略、停车发展 目标、分区的停车设施供应总量,城市公共停车场数量和分布, 现行指标的实施效果、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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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管理;限制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资源的配置, 鼓励绿色出行,营造旧城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类地区为适度供给区,应适度控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适 度提高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较低的公共建筑物配 建停车位指标,实现出行车位的低水平供给,引导小汽车使用的 合理分布;挖潜空间资源,适度缓解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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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村庄停车管理】 本市村庄的停车规划管理可 参照三类区进行管理,并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优化。
第二十三条【老旧小区停车】 市政府对于本市老旧居住区 停车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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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居住项目类别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的 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相关政策的制 定。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 通、园林绿化、民防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 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停车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停车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促 进停车规划管理的信息共享,保障停车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 施。
(三)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等情 况,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四)非机动车停车场一般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的地面布 置。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设计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可 设计洗车等停车配套服务设施,实现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应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 1 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 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 1 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 值 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需要建设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建设工 程的,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 证。
第二十条【停车场验收】 停车场项目的验收包括建筑工程 的规划核验和建设用地的验收。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随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 城市公共停车场含有建筑工程的,规划部门首先对建筑工程 依法进行规划核验;规划核验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市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组织对建 设用地验收。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含建筑工程的,在投入使用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 组织对建设用地验收。 第二十一条【不满足停车场绿化要求的处罚】 经验收合格 后的停车场,擅自改变绿化方案及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 部门根据绿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涉及停车 内容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停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发展改革、规划、交 通、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停车空 间体系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等,结合近期发展要求组织编 制停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标准制定和执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每 五年组织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社 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进行修 订。
第九条【现状停车位短缺地区】 对于现状居住区、医院等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各级政府可利用城中村整治用地、边
(一)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场地条件局促时可采用机械式立 体停车,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的情 况下,确定停车场平面布局、出入口设置、交通组织及绿化方案 等。
(二)无障碍专用车位布置在靠近人行通道且进出停车场方 便的位置;在无障碍专用车位与相邻车位之间,应设计轮椅通道。 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须完成停车线、无障碍通道线的施划和无 障碍标志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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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停车选址】 为鼓励人们采用非机动车 出行,营造良好的非机动车出行条件,应综合考虑出行距离、道 路环境、交通换乘等影响因素,可按照安全、便利的原则单独选 址布置、结合建筑物布置、利用道路和广场等开放空间布置,或 者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内安排。
第十五条【停车场规划设计一般要求】 各类停车场应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和国家、本 市停车场库的相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面向社会 开放的可能性,为临近居住区提供夜间泊车服务。
居住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设计访客车位,应布设在靠近 居住区出入口位置,可考虑兼顾出租车临时停放需求,一般布置 在地面。
第十八条【停车场方案的审查】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交通 组织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绿化方案应经园林绿化部 门审查同意。
北京市停车规划管理办法
(报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的规划管理,按照资 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配置城市空间和交通资源,改 善本市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的 规划制定和规划实施。
停车的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 场(含驻车换乘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不包括为公共交通车 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第六条【差别化规划分区】 本市停车规划管理综合考虑道 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 以及城市环境改善等因素,制定不同分区停车位规划供给策略, 将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四类地区:
旧城地区为二环路以内的地区; 一类地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区; 二类地区为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的地区,五环路以外的边缘 集团,海淀山后、丰台河西等集中建设区,以及新城建设区; 三类地区为五环路以外的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七条【差别化停车政策】 旧城地区为限制区,应严格控 制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采取从低配建、上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确定的,位于 道路红线以外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 场,其中包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独立建 设的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是指为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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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出行,引导个体交通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类 型的城市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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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高于 1 平方米/车位的标准设置,且管理用房、停车辅助 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 5%。
采用地面停车场形式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在绿化方案设计时, 停车场用地边缘应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与周边其他性质用地 的隔离;在满足停车要求的条件下应在停车场内种植高大乔木, 形成树阵(树阵的株行距可综合停车场地形地貌和车辆类型等综 合研究确定),创造绿荫停车环境;除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 停车位及通道外全部实现绿化,停车位宜采用绿化渗水铺装。
二类地区为基本供给区,应保障基本车位的规划供给。居住 类建筑物与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均略高于一类区;鼓励城 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适度增加出行车位的供给;结合新区的建 设,缓解既有基本车位的历史欠账。
三类地区为宽松供给区,应全面保障停车位的规划供给。居 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采取高标准,实现一车一位,为城 市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高于二类区, 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满足出行停车需求;在进入 中心城区位置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及公共交通枢纽、首末站等地设 置驻车换乘停车场,鼓励出行者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进入中心区, 抑制小汽车进入中心地区的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