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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出资 (四)合伙名称 (五)营业场所及必要条件
二个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
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 公务员
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以书面 形式订立。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1. 出资的形式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原则上允许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
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 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 载明。
2. 出资义务的履行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
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 资义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表明“普通合伙” 字样。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 他财产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 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 格。
新合伙人入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 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 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入伙人的法律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
2、不足以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 约束力。
(二)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1)追偿人已实际承担连带责任,且其 清偿数额超过了应当承担的数额;
(2)须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 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3)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 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外部关系
正常情况下,合伙人或者事务执行人对外 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 力。
合伙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协议对合伙人对外 执行事务和代表合伙组织的行为加以限制。 但这种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 合伙人
(2)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致“同 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受让权。
五、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 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一)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原则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协商”。 (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 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 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 偿部分的数额和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 的数额。
(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 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 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 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用于清偿。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 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二)退伙 1、形式 声明退伙 当然退伙 强制退伙(除名) 协议退伙
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
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需要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法new
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二、法律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2)合伙企业是“人合性质”的企业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合伙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故合伙协议是一种 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鉴于这种人身性质,法律还要求在订立合伙协 议时,各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财产和负 债情况,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
的义务。
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
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 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或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之 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