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放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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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放行管理制度
1 目的:
使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的进厂产品能及时投入加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务紧,来不及验证的进厂产品。
3 职责:
3.1 质量保证部负责将因生产任务急而来不及验证的进厂产品上报总工程师审核。
3.2 总经理批准紧急放行的待验进厂产品。
3.3 检验员负责将紧急放行的产品作出标识,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能及时返回,更换和处理。
3.4 搬运人员严格按搬运要求作业,认清和保护好产品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防止标识丢失或损伤,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因磕碰,划伤造成损害。
4 工作程序:
4.1当因任务紧,生产急需而不能按正常检验控制程序进行进厂产品检验时,检验人员应核对品种,规格,数量,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总工程师审批。
4.2审核和批准:
4.2.1总工程师在收到《紧急放行申请单》后,根据以下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紧急放行条件:
(a)供货商的等级是否是A级供货商,以往供货情况是否保持良好的合格率;
(b)是否是急需的原材料,外购件且库房确无存货;
(c)标识和记录及可靠的追回办法是否落实。
4.2.2总工程师在收到审核签署完毕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将“紧急放行通知单”返回给检验人员。
4.3 检验员收到批准后的申请单后,应做好该批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记录。
4.4 在后继检验中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应根据记录及时追查,更换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