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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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雨、污水厂站
及防洪等工程。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施
工企业均按本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
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
等应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
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
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
建和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见附
件)。

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各地区可根据需要自行拟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中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须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
人审核。

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罚制度。

对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

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四、施工试验报告
五、施工记录
六、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九、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十一、竣工图
十二、竣工验收单
十三、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

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
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大型桥梁、厂、站等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设计,如模板及支架设计、地下沟槽支撑设计、降水设计、
施工便桥、便线设计、方涵顶进后背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

8、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种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

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新技术的,应有鉴定证明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一、水泥
1、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

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4、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仍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在可使用条件下,应注明允许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6、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单上的内容相一致。

二、钢筋
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2、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3、集中加工的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和钢筋试验单的抄件(复印件)。

4、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铰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做机械性能试验。

5、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试验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三、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1、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质量有疑异时,必须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份检验。

2、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
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①产品质量证明;
②钢结构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③所有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④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⑤发运构件清单。

四、焊条
1、焊条应有出厂合格证。

2、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五、砖
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用于承重结构或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进行复试(必须项目为标号)
六、砂、石
1、市政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有关规范取样进行试验。

2、砂、石试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应使用,采取技术
措施进行处理后,应有复试报告,并有审批手续。

七、混凝土外加剂
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

内容包括: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

使用前,新型材料应进行性能试验。

八、防水材料
1、油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

2、沥青:应有沥青的出产地、品种、标号和报告单,必须试验的项目为针入度、软化点和延伸度。

3、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鉴定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并有抽样复验记录。

九、防腐、绝缘、保温材料应有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的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生石灰
无袋装生石灰或散装生石灰进场后均应按批量取样,试验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一、粉煤灰石灰砂砾、石灰土
1、每批粉煤灰石灰砂砾混合料进场,生产厂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明。

若供料期超过10天,生产厂家每10天提供一次出厂合格证明。

2、路拌要有以下试验资料。

①粉煤灰石灰砂砾配合比实测数值(粉煤灰、石灰含量);
②粉煤灰石灰砂砾的活性氧化物含量;
③粉煤灰石灰砂砾出厂含水量;
④粉煤灰石灰砂砾颗粒筛析结果;
⑤粉煤灰石灰砂砾抗压强度(7天、28天)。

前四项随料提供,后一项按龄期
后补。

3、石灰土参照“2”的内容执行。

十二、沥青混合料
1、沥青拌合厂应按规格、品种、批量向施工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沥青混凝土类型(矿料级配及沥青规格用量)
②稳定度
③流值
④空隙率(饱水率)
⑤饱和度
⑥标准密度
或者按下列内容提供
①沥青混凝土类型(矿料级配及沥青规格用量)
②10℃劈裂抗拉强度;
③10℃劈裂抗拉垂直变形;
④试件饱和率;
⑤标准密度。

十三、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各种管材、管件、设备、配件都应有出厂合格证。

合格证的内容应能说明该产品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2、钢管、钢管件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并做检查记录。

3、各种金属管及管件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需按现行标准进行规格、尺寸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各种阀门在安装使用前应按现行标准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十四、厂、站工程成套设备,随机文件必须齐全,其中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

必要时要求解体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十五、各种保温材料及制品应有
产品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测试试验记录,其种类、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十六、预应力混凝土设备检验资料
1、应有预应力锚头、夹片、顶塞等出厂合格证明及硬度试验记录。

2、采用金属波纹管成孔时应有波纹管的质量合格证明及现场检验记录。

3、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对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进行鉴定的记录。

十七、混凝土预制构件技术质量资料
1、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梁、板、墩、柱等构件生产厂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①构件混凝土强度资料;
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记录;
③施工图纸。

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④所用钢筋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⑤构件质量评定资料。

2、施工单位应根据出厂合格证明依照现行验收标准逐件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

3、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道牙(侧石)、方砖、栏杆、地梁、防撞墩等,生产厂家应提供合格证明,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及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施工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是施工过程中为检验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的试验工作。

一、压实度试验资料
1、填土压实度资料
①有按土质种类做的最佳密度与最佳含水量试验(击实试验)报告;
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取样的工地土壤压实度试验记录。

③石灰土、石灰粉煤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石灰土稳定碎石、水泥
稳定土等半刚性道路基层,有7天、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道路路基、基层压实度资料
①土路床、石灰土、粉煤灰石灰砂砾、水泥稳定砂砾、水泥稳定土、石灰土稳定碎石,有按重型击实标准的试验报告(有特殊情况时,土路床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
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压实度试验记录。

3、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
①有沥青厂提供的标准密度资料;
②有按质量验评标准分层、分段的工地压实度试验资料(面层蜡封法,大黑碎可用灌砂法)。

二、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资料
1、凡结构工程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材料有变化时,应有修改配
合比的试验资料。

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试验资料
①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的28天标养试块抗压强度;
②有按验评标准进行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水泥混凝土路面要试块抗折强度试验报告);
③现浇结构混凝土及冬期施工混凝土均应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做为拆摸张拉、施加临时荷载、检验抗冻能力等的依据;
④如果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有钻芯试压报告和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⑤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请设计验算时,应有设计人员签署的验算资料和处理意见,并附上原抗压试块试验报告资料。

3、混凝土耐久性试验资料
凡设计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
土除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有关规定组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单。

4、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28天的试块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抗折、抗渗、抗冻都以现场试件为准)并应在试块强度试验单上注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三、砂浆试块强度试验
1、砌筑用砂浆必须有按部位规定组数的强度试验报告,砌筑主要结构部位的配合比由试验室试验确定。

有砂浆配比通知单。

2、砂浆标号以标准养护龄期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有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4、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3组的7.07×7.07×7.07立方体试块,其中一组做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组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考值资料。

5、凡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有鉴定处理意见,并经设计部门签认,质量监督部门同意。

四、钢筋焊接试验资料
1、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正式焊接之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内容应包括焊工编号、钢筋型号、规格、焊接方法、焊条类型、规格,并对抗弯、拉结果有明确结论。

2、钢筋焊接必须按规范规定的批量留取试件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并对抗弯、拉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五、钢管及其他设备、容器焊接试验资料
1、正式焊接前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内容包括:焊工编号、母材种类、型号、规格、焊条类型、规格、焊接方法,焊后抗拉、弯试验结果,并有明确结论。

2、焊缝按有关规范规定取样做焊接物理性能试验。

3、焊缝按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做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检查。

第十七条施工记录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做好位置、尺寸、土质、标高等验收记录,如与原设计地基情况不符,设计提出处理要求时,要有处理记录,在平面位置图上标明部位、尺寸、标高及处理方法、处理日期,一般基槽可用隐检记录代替,重要工程或设计提出要特别验槽的需做此项记录。

二、桩基记录
1、打桩记录表。

2、钻孔桩记录汇总表。

3、钻孔桩(包括挖孔桩)钻进记录。

4、钻孔桩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5、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6、各处桩基记录都应附有标明桩位的平面图。

三、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1、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

内容包括:构件
类别、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

2、厂、站工程大型设备吊装施工记录包括:
①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②设备出厂合格证明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位置、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

四、现场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表。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表。

3、张拉千斤顶、油泵、油表、校验记录绘制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五、沉井下沉观测记录
下沉沉井时每一工作班结束后均应有包括下列内容的记录;刃脚标高、土壤情况、停歇时间及原因、倾斜或移位数值及纠正措施、下沉情况、地下水位标高、沉井内水位标高、加载重量及重心位置等。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筑C20强度等级以上的混凝土均应填写浇筑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天气、浇筑部位、浇筑顺序、浊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及试验编号、外掺剂名称、掺用数量、混凝土搅拌方式、坍落度、振捣方法、浇筑当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以及混凝土浇筑负责人等。

七、箱涵顶进记录
顶进每班均应填写顶进记录,内容包括:顶进长度、顶力数值、位置偏差(高程、中线)及校正情况、土质、水位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

八、厂、站设备安装记录
排水厂、站设备安装按设计要求对每台设备的安装和试用情况以及单项试验及综合系统试验情况做好记录。

九、沉降观察记录
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察记录
十、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对水泥混凝土、砌体工程、钢管
焊接、沥青混凝土等的冬期施工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测温记录。

十一、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 2、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第十八条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测量复核指施工前对测量放线、标高等测量标志的复测,以防止发生测量返工事故。

一、构筑物(桥梁、道路、排水管道、水池等)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应有由施工现场专项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测量复核原始记录。

二、基础尺寸线包括基础轴线、
断面尺寸、标高(槽底标高、垫层标高)应有测量复核原始记录。

三、主要结构的模板,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板清理等应做预检记录。

四、桥梁下部结构的轴线及高程,上部结构安装前对支座位置、高程、规格等均应做预检记录。

五、测量复核及预检应在项目实施前,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测量人员、质检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隐检记录
隐检项目是指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并请建设单位(设施管理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参加,检查意见应具体,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填写复验日期并由复
验人做出结论。

隐蔽项目包括:
一、地基与基础,包括土质情况、槽基几何尺寸、标高、地基处理、基底密实度。

二、主体结构各部位钢筋,内容包括: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接头情况及除锈、代用变更情况。

三、桥梁等结构物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直径、位置、坡度、接头处理、孔道绑扎牢固等的情况。

四、现场结构焊接,包括焊条牌号(型号)焊口规格、焊缝长度、高度及外观清渣等。

钢结构焊接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5—83)第3、4、11条规定,管道焊接按照《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82)第四章。

五、桥梁工程桥面防水层下找平层平整度、坡度、桥头搭板位置、尺寸。

六、桥面伸缩缝埋件规格、数量及埋置情况。

七、钢管管道内外绝缘防腐。

八、φ1200mm以下钢管管道椭圆度。

九、雨、污水管道:混凝土管座、管带及附属构筑物隐蔽部位
十、水工构筑物及沥青防水工程,包括防水层下的各层细部做法、工作缝、防水变形缝等。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一、各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及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检查项目、实测项目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

二、部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工序质量评定表,填写部位质量评定表,计算部位合格率,签字手续完备。

三、单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部位质量评定表,由施工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做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的
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使用功能试验是对市政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进行的实际使用功能检查。

使用功能试验按有关标准进行,并须邀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试验合格后做试验记录,由各方签字,手续完备。

使用功能试验项目一般包括:
一、污不管道闭水试验:合格标准按现行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二、水池满水试验,合格标准和试验方法按现行国际《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BGJ141-90)。

三、消化池气密性试验:合格标准和试验方法按现行国际《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四、其他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设计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设计施工图补充和修改的记载,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必要时应附图。

一、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三方代表签证,有关经济洽商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方代表签证。

二、洽商应原件存档,相同工程如合用一个洽商时,可用复印件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三、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洽商手续。

四、洽商记录按签定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
一、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

绘制竣工图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
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的绘改在蓝图上。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底图,并将原设计图附上。

二、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进行。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单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施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正式签署的竣工交验文件,要求书写规整、清晰、签字齐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竣工核定证书
工程竣工交验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竣工等级核定,质量监督部门通过检查技术资料,现场实测实量和外观检查结合施工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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