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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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
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
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
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 引入过错责任,关键是确定何为过错。此 处的过错,可以借鉴《婚姻法》过错损害 赔偿制度中的过错,即男、女一方或双方 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扶助义务的 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 等。依据这些方面来认定男女一方或双方 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从而在处 理彩礼或礼金的返还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及 返还多少。
• 在司法处理上,首先应当坚持婚约财产归 还的一般原则规定,依本章第一节的内容 确定。其次,对一些特殊案例,如女方确 实存在为家庭付出很多,或因当地特殊情 况已共同生活若干年且生儿育女却未办理 结婚证等,司法处理时可以结合男、女双 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为家庭支出 的情况、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当地 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 摘要: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 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 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 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
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彩
礼及礼金的返还。
•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习俗、习惯法。 由于彩礼、礼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及文化 性,各地风俗人情又不同,在调解过程中, 要运用风俗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的道德 约束力,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下,结合习俗、文化,努力使双方达成调 解意见。同时,重运用调解技巧,发动双 方当事人均信得过的或在地方有威望的人 员,协助做调解工作,并积极引入人民调 解,尽量用诉讼调解或民间调解定纷止争。
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
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
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新闻背景:

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始运行司法查控系统,系统
• 解析: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
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
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 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 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 院则予以受理。

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首先对婚约财
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及礼金,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
害,离异的妇女在面对再婚时由于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
往往处于较不利的地位。所以对婚约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
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作为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考 虑到其作为婚约或婚姻关系当事人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 规定处理纠纷矛盾。
• 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 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 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 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 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礼
法官如盲目崇尚判决,可能会不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有甚者会激化矛盾。对此类型案件在处理上应重视调解作
用。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具有解决纠纷的独
特优势,它能够使诉讼更加人性化,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
通过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可以有效
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诉讼
• (四)重视善良风俗的指导作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
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良
风俗,可以弥补国家法的适用缺陷。实践也证明,将民间善良风俗引
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
力和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
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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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
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
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
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
保护妇女权益不足。”豎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
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然后引入过
错责任规范婚姻财产返还制度,在无过错责任下
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重视善良风俗和调解。
•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
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
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
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
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
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
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

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
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
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 (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
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
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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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视调解作用。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方式是先双方及其家长、中
间人私下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方会进入司法
审判程序。所以,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往往已经是非常尖锐了。面对此类案件,
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 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 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 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 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
目标。“

婚约财物的给付本身来源于民间习俗,且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
文化性,各地在财物的给付类型、方式、金额等各方面都有不同,司
法实践中如予以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未必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 在此类纠纷的观念认识上,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往往出现偏差, 而法官不得不考虑两类公正观的差异问题。群众公正观来源于长期存 在于社会基层的并影响到其认知的社会习俗,尤其是群众对此的普遍 性评价标准。此时,如果重视善良风俗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 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运行伊始就显示了其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巨大功效,
尤其在查处执行“老赖”财产方面更加显示了它的巨大威 力。该院明村法庭就巧妙利用该系统成功化解了一起婚约 财产纠纷。

据了解,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平度法院判决
李某返还刘某彩礼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多次索要彩
礼钱,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三)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而未办理法
定婚姻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件
情形下女方往往已经履行了配偶的义务,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孝敬
公婆,原先收下的彩礼或礼金或用于日常生活消耗掉,或转为共同财
产购置财产。“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接受赠
该案由该院明村法庭承办,但执行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 却找不到李某,其父母称她外出打工没有回家,也无法联 系到她。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找未果,通过公安机关查到 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继而查询到其名下的存款情况,均未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 在此期间,正巧赶上该院开始运行司法查 控系统,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到李某在黄 岛有存款2万余元,在到银行扣划李某存款 时,又通过其银行卡存取信息找到了其所 在单位。执行人员见到李某后,告知其拒 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经过多次耐心细 致地说服教育,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 误,并讲述了自己家庭的困难,请求延期 分次履行。执行法官遂将双方当事人召集 在一起,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自愿 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分期偿还彩礼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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