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民法民诉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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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诉真题
一、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8000 万元,借款期限未到,双方签订“以物
抵债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公司的债权人丙认为,办公楼应当值 1.2 亿,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
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
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
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 A 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丁公司认为,这种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
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
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字样。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
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向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
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
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
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
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
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二、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如何?
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
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 A 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
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
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
合并重整 ?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
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三、参考答案 + 预估采分点
问题一(预估 4 分)
问题:
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如何?
参考答案:撤销权之诉,丙为原告,甲为被告,乙为无独三(预
估2分)。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24 条规定可知,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自己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受让人作为第三人(预
估2 分)。
问题二(预估 5 分)
问题: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择一观点作答即可):
观点一
有效(预估 2 分)。
甲乙约定的“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属于后让与担保,而非民法
上认定的代物清偿协议(预估 1 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4 条规定可知,后让与担保协议中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的,合同有效(预估 2 分)。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属于后让与担保协议,无其他无效等瑕疵事由,故有效。
观点二
“以物抵债协议” 表示在外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无效,隐藏在内
的担保意思表示有效(预估 2 分)。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 条规定可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
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预估 2 分)。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后让与担保协议表示在外的是一份买
卖不动产的协议,应认定该买卖意思表示无效,但应认定隐藏的
行为为抵押合同,该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有效(预
估1 分)。
问题三(预估 6 分)
问题: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
的障碍?为什么?
参考答案:
构成行使撤销权的障碍(预估 2 分)。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
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不当减少财产的
行为;该行为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预估 2 分)。
本案中,债务人仍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并不
会影响债权,因此不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
销权(预估 2 分)。
问题四(预估 5 分)
问题:甲公司股东 A 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构成共同债务(预估 2 分)。
根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知,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关键因素是:借款时间、借款名义和借款用途(预估 2 分)。
本案中,股东 A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但该笔债务并没有经过妻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为股东 A 的个人债务(预估
1分)。
问题五(预估 5 分)
问题:因票据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
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成立票据质押(预估 2 分)。
根据《票据法》第35 条规定可知,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
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预估 1 分)。然后,再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可知,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禁止转让”的,再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