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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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行“谁违章、谁下岗”,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发电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单位、班组应逐级建立职工违章记分卡,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记分和考核。
第四条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第五条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本级查处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复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反违章成绩显著和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应补充完善适应于本单位的违章种类。
第二章违章定义
雇佣的临时工、民工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违章按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指挥性违章——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落实国家、行业、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不能真正到位,不能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章违章分类
第十条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严重和一般性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违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性违章(Ⅰ类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非电源侧不验电。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6、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
7、运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
8、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9、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0、运行人员允许未经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的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
11、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者。
12、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者。
13、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14、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15、调度命令错误或误传调度命令。
16、约时停、送电。
17、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8、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9、变电站电气倒闸操作时,不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
20、五种恶性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杆塔)和误调度未遂。
21、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五防”、报警、保护装置。
22、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23、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
24、倒闸操作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
26、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杆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松动拉线(或临时拉线)者。
2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
28、高空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29、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30、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
31、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32、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
33、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34、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屏蔽服。
36、指挥存在重要缺陷或无电气防误功能设备送电,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37、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8、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39、醉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
40、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性违章(Ⅱ类违章):
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
2、非工作班成员或票外人员参与现场工作。
3、领导及专责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者。
4、0.4KV停电线路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5、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