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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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附件1)、《尘肺病年报表》(一、二)(附件2)、《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附件3)、《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附件4)、《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附件5)。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附件6)、《尘肺病报告卡》(附件7)。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即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十五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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