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引言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导致的某种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报告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的具体内容。
一、报告的范围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在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不适或疾病症状时,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疾病调查。
二、报告的内容1.报告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报告人员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病情描述:详细描述症状、发病时间、与工作环境的关联等相关信息。
4.就诊信息:包括就诊的医院名称、科室、就诊时间,是否经过职业病诊断等信息。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体检报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补充信息:如有需要,劳动者可提供其他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或证据。
三、报告的方式1.口头报告:劳动者可以面对面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
2.书面报告: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交报告,建议同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上级主管报告,以留有证据。
3.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确诊或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劳动者。
四、报告的流程1.劳动者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疾病症状或不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2.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疾病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单位应协助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诊断,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报告的详细情况和调查结果提交总部或相关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预防、治疗和补偿等。
五、保密与反报复1.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报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2.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报告职业病而对其进行报复,包括降低待遇、解雇等。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80820【实施日期】89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文号】【名称】职业病报告办法【题注】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导致的工人或劳动者的伤亡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2.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备案;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清理、修复和防护工作;
3.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及时送医救治,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2.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的管理;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防范;
3.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
第二条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
人。
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六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第八条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第九条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条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
第十一条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四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病情诊断: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包括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
2.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录,选择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 职业病鉴定:由鉴定机构对病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为职业病,并对职业病的病因、致病条件及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和判断。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职业病鉴定报告,确认患者是否为职业病患者,并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致病原因等相关信息。
5. 报告和备案:鉴定机构将职业病鉴定报告报送给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卫生部门,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备案。
6. 相关补偿和治疗: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患者可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和医疗救治待遇,相关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职业病患者,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治,并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1
职业病报告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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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制度
2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报告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受害员工经体检诊断后或职业病人复查享有知情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务必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波及人群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发生信息。
五、慢性职业病的疑似尘肺病人与确诊的病人发生新增、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设立健全尘肺体检摸底表、尘肺病人诊断相关的记录薄、尘肺病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以特征性疾病为主的一类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因此,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监测结果异常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疑似病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劳动者了解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方法和就医途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为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救助和帮助。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才能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劳动健康状况和职业病发病情况,有
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以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卫生
部《职业病报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报告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各车间、各部室
应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职业病,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
组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第三条、办公室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兼)职业人员负责
上报工作。
第四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了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时,职业
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致电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
小组和安全环保部,并会同工会、事故发生车间、部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填写《急性职业性中毒个案调查表》,报送卫生监督部门。
第五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等慢性职业病,由具有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或专家组负责出具诊断报告。
第六条、当年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30日前将当年
度的《尘肺患病情况》和《职业中毒患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
部上报。
第八条、职业病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车间、处室、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执行本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
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职业病报告办法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职业病的发生、发展、控制、认定、赔偿等重要情况,以及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地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
下面将从职业病报告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业病报告的对象1.劳动者:劳动者是职业病报告的主要对象,应该在感觉到自己患有职业病症状时立即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快速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2.单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现自己或其他人患有职业病症状时,应急报告给单位。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3.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业卫生监测机构等。
这些部门应当接受单位和劳动者的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职业病报告的内容1.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包括职业病的类型、发生率、发病情况和变化趋势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了解职业病的流行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职业病的控制措施:包括单位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评估单位的职业危害管理水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果。
3.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包括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的情况、认定结果和赔偿金额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了解职业病认定工作的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三、职业病报告的程序1.劳动者报告:劳动者感觉到自己患有职业病症状时,应该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2.单位报告: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例的情况。
3.有关部门接受报告:有关部门接受单位和劳动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和处理,并对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进行报告。
4.职业病报告的传递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职业病报告的内容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1. 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在医院行业中,由于医护人员长期接触各种病原体和化学药物,对职业病的发生率也有一定影响。
为保障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合理管理职业病报告十分必要。
2.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现的各类职业病病例,并针对不同的职业病进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3. 报告制度
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职业病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医院内部卫生计生委员会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告至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
同时,应及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的诊疗方案和管控措施。
医院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档案,对职业病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为职业病防治提供定量依据。
4. 预警机制
医院应当建立职业病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岗位职业病的发生情况,防止病情恶化和扩散。
医院应当积极参与职业病监测,主动开展职业病筛查活动,发现职业病隐患和疑似病例,立即进行预警和报告,并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管理责任
医院内部卫生计生委员会应当对职业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审核各部门职业病报告和档案情况,并通报上级机构。
医院领导班子应当认真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下发职业病防治措施文告,对严重职业病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医院作为公共服务领域,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职业病防治的号召,加强职业病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对医护人员的健康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同时,还应当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确保医院的持续稳定发展。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青卫政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政发〔2007〕46号)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充分利用职业卫生信息资源,为制定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青岛市卫生局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市、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
第五条市、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定期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制度。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3篇)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
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____人(含____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____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2)是一套用于管理职业病报告的制度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报告职业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对象:明确谁有义务报告职业病情况,一般包括雇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等。
2. 报告义务:明确报告职业病的时限,一般要求在发现职业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后的一定期限内报告。
3. 报告内容:规定报告的必要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可能的病因和暴露情况等。
4. 报告渠道:确定报告的渠道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或在线报告系统等途径进行。
5. 报告保密:明确报告信息的保密义务和措施,以保护患者隐私和避免信息泄露。
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江苏省职业病报告系统,加强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办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技术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职业病报告实施方案,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督促区县疾控中心及时上报职业病,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任务,规范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核实报告内容,组织年度漏报调查和质量评估,定期对辖区内的报告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完成上级交付的报告任务。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将诊断的职业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后同时报送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年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类和级别第四条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害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具备重大事故的特征,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较小,可以在单位自行处置,报告至上级单位。
重大事故是指职业病危害事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一)导致3人或者3人以上的死亡或者重伤;(二)造成10人或者10人以上的轻伤;(三)重大破坏生产设施和环境。
第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原因、性质、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妥善处理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相关证据。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程序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事故处置,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七条危害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伤员的紧急救治,并及时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第八条危害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事故的原因,制定详细的事故报告,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危害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送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88.08.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89.01.01【正文】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第一条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____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
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____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____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其他证明材料;5、职业病诊断证明;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矿井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矿方职工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上报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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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职业病报告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3.12.05
【实施日期】198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报告办法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卫生部发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全国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中执行。
三、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旗或相当县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