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狂犬病暴露处置规范 (1)
狂犬病基本知识和预防处置规范(2009年版)新华

狂犬病暴露定义
更加科学:真正健康的动物是不可能传播 狂犬病 WHO提出暴露以后观察动物10日,动物还 健康就停止接种。 为什么我们不采用?
前提是非高发区而且动物有完整接种记录 发达国家能够方便快速检测动物唾液或者颅脑 是否有病毒
狂犬病暴露定义理解
平时具体到工作怎么办?
现在很难甄别是不是健康! 高风险:家养动物及野生动物以及蝙蝠咬伤后 还是必须处理 风险低的健康动物比如牛、羊、猪不建议处理, 但是患者要求的还是处理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 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 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 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理解:可能的话尽可能先停用计划免疫接 种目的是区别副反应来源
第十二条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 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 免疫力非常关键, 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 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 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06版为“同一厂家” 修改理由:目前一些大城市狂犬 病预防处置门诊并不允许病人带走疫苗,部分门诊的病人 就诊量很大,对某一病人而言,一个月内的5次接种很难 都用同一批号的疫苗。出于可操作性考虑,临床专家建议 将“同一厂家同一批号”改为“同一品牌”。
第十四条
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 禁忌症。 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 不需做特殊处理。 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二条
必须强调按时全程 病人自己没按时来可以但是医务人员不能 够算错时间 具体工作:第二针可以适当错一两天、第 三针两三天、第四针可以时间长点、最后 一针可以取消。错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 间相应顺延 前三针错后时间太多重来,没特别情况不 要提前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在门诊部的应用 [J], 罗君;浮宗宪;朱路平
2.湖州市狂犬病暴露人群流行特征与暴露预防处置现状分析 [J], 闻栋
3.狂犬病暴露人群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杨莉莉
4.西安市第九医院2019年犬伤门诊狂犬病暴露患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陈燕
5.2009年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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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规范(1)

• 无论暴露者是否自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 员按照下述步骤规范处理:
1. 彻底冲洗
患者拒绝必须签字
2 .消毒处理
3 .是否缝合、是否抗破伤风+抗感染,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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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伤口处理—彻底冲洗( 1)• 伤口冲洗:全面彻底!
1、用20%的肥皂水(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 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至少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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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露分级说明(2)
4、破损皮肤被舔 或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直接判定为III 级,如下:
• 应注意皮肤皲裂、抓挠等各种原因导致的微小皮肤破损。 • 与动物亲吻、小孩大便时肛门被舔及其它粘膜被动物唾
液、血液及其它分泌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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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暴露 皮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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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要剃去伤口周围头发 • 注意伤口深部的大血管、神经,不能误伤。 • 在麻醉、注射被动免疫制剂时不能误入血管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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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3)
(4)外生殖器粘膜
• 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冲洗方向向外,避免污染 深部粘膜。消毒剂最好用碘伏,浓度0.5-1%即可。
(5)肛门部粘膜
狂犬病暴露预防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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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操作指南(2007) ——中国CDC(2007.12)
2、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 版)——卫生部(2009.12)
如果内容有冲突,以工作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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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露分级说明(1)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版 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规范的处理可大大降低伤口内病毒残留量
• 伤口处理具有极大意义,无论暴露者是否自 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员按照上述步 骤规范处理
• 患者拒绝必须签字
93岁老人被自家猫咬伤。
伤口缝合建议
•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 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 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
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 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 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
– 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 – 和应急抢救药品。
•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 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 – 知情同意书、 – 接种登记、 – 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基础知识
狂犬病毒的抵抗力如何?
狂犬病毒对温度敏感,60℃ 30秒或100℃2秒即可被灭活; 在20~22℃ 1~2周和4℃ 5~6周,病毒丧失感染性。但是50% 甘油PBS(磷酸盐缓冲液)保存的感染组织在-20℃下可保存 4~5年;病毒经冷冻干燥后,于4℃下保存数年,仍具有感染 性。病毒对紫外线和日光较为敏感。甲醛、β丙内酯、磷酸三 丁酯、乙醇、碘酒、汞、肥皂、10%氯仿、20%乙醚以及氧化剂 和表面活性剂均可灭活狂犬病毒。
基础知识
病毒怎样在全身扩散?
狂犬病毒在神经轴内运行时是不繁 殖的,到达中枢神经系统内后开始 大量复制,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顺 向轴浆流动进入周围神经,通过周 围神经进入神经分布的组织器官, 导致非神经组织(如唾液腺的分泌 组织)的感染。 此时病毒已广泛分布于身体内,才 会出现临床症状,才能查出狂犬病 毒抗原,抗体则在发病晚期才会出 现。 临床上通常采集病人头颈部皮肤、 唾液进行实验室诊断。
伤口处理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 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 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 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 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 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 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伤口处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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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1.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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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条
•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 –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 – 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 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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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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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增)
• 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 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 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 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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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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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 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 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 病疫苗。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之欧阳音创编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 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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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 行合理布局。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 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ຫໍສະໝຸດ 2016/9/1239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 急抢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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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 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 疫苗。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 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 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 年加强1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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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 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 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 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 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 继续原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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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 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 当首先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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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 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 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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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判定为 I 级暴露者 – 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 –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 位于头面部者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 暴露处置 第六条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 – 立即处理伤口 – 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 – 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臵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臵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修订说明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疫苗接种
– 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 轻微反应无需特殊处理 • 反应较重,及时就诊 反应较重, • 严重不良反应 ,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
–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 使用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抗狂犬 公斤体重 病血清按4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计算 公斤体重 – 按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 口周围
•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处理
–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 〕 373号)进行 号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进行暴露前免疫
– 高暴露风险者定义
•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人的人员、 人的人员、兽医等
露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对再次暴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 疫制剂;②上次暴露已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不需再次暴 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 不良反应处理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 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 –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 检测
– 须经–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
• 0、7、21(或28)天各接种 剂量狂犬病疫苗 、 、 ( )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 年后加强 针次, 年后加强1针次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 针次, 以后每隔3-5年加强 年加强1针次 以后每隔 年加强 针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2009年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发布

即使没被狗咬伤 ,从事狂犬病研究 的实验室工作人 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人群 也应接种狂犬 病疫苗。1 月 1 2 7日, 卫生部下发 《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 工作规范 ( 0 9 2 0 年版 ),要求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进行 》
东南网讯 1 月 8日,厦门机 场检验检疫局检疫犬 检总局发布的 《 于防止旅 客携带 日本牛 肉入境的警示 2 关 卡特 在N 9 5 H 3 航班的旅客 携带物 中查获 “ 神户牛 肉” 8 0 通报 》 4 0 ,至今仍未解除。 克。检疫犬截获 “ 神户牛 肉”在厦 门口岸尚属量犬 处理
天下来 ,共捕捉 了 3 头扰民的流浪犬、无主犬 。 期 间,专业捕犬队将天天上路 “ 5 治犬 ” 。执法部 门提醒市
据介绍 ,专项整治将一直持续到 2 l 年 2 中旬,在这 民 ,家犬 乱跑 ,按无主犬抓捕。 00 月
暴露前免疫。
20 0 9年 版 狂 犬 病 暴蜃 蒙预 防 处 置 工 作 规 范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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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狂犬病暴露 ,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 暴露 ,也应进行免疫预防。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传染
确定健 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 病防治处处长贺青华介绍说 ,根据专家研究 ,高暴露风 破损皮肤处 ,或者开放性伤 口、黏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 险人群接种狂犬病 疫苗后可 以获得保护效果。 但他强调 , 病病毒 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专家表示 ,从事狂犬病研 暴露前免疫只针对特定人群 ,绝大部分公众并无必要提 究 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前接种狂犬病疫苗。 人群 ,接触狂犬病病毒的几率较大 ,因此 ,即使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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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
数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条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
第十条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应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第十四条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需做特殊处理。
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
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五条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
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第十七条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
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
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第十八条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不得把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十九条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
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
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条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
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二十二条使用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如需检测抗体水平,应当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包括快速荧光灶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试验2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不良反应处理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进行。
第二十四条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当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第二十五条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第二十六条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由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所致。
当人被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舐伤口或粘膜后,其唾液所含病毒经伤口或粘膜进入人体,一旦引起发病,病死率达100%。
被可疑动物咬伤后,立即正确地处理伤口,根据需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严格按照要求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则能大大减少发病的风险。
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可立即起效。
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保护性抗体。
为安全有效地使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在您使用之前我们将有关信息告知于您,您可以根据【不良反应】狂犬病疫苗:个别人接种后可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
如:注射部位局部反应(疼痛、红肿、硬结等);皮疹和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发热或全身不适等全身反应。
抗狂犬病血清:个别人注射后可能出现血清病、皮疹、荨麻疹,甚至过敏性休克等异常反应。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般无不良反应,少数人有红肿、疼痛感,无需特殊处理可自行恢复。
【注意事项】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属于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疫苗。
接种后留观30分钟,如出现轻微反应,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特殊情况可电话咨询接种单位,必要时可赴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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