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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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信贷政策
(一)政策定义
本政策中的医药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医疗仪器及器械制造业和医药流通业。其中,医药制造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C27 医药制造业,C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等子行业。
(二)总体原则和目标市场
确定医药行业2014年为优先支持类行业,优先支持化学制药、中成药及医疗器械制造业,适度介入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审慎介入生物制药行业,压缩退出化学原料药行业。
医药行业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消费品行业,具有抗周期性、高成长性、高投资和高风险等特点。受药品消费刚性、新医改稳步推进、新版基药目录出台、健康服务产业政策支持等因素影响,未来医药行业将处于快速发展期,成长潜力较大。但同时,受制于政府医药费用控制,医药行业产销增速较难出现大幅反弹。医药制造企业毛利高,自筹资金仍保持最大资金来源,高端客户生产经营中资金需求小;多数国内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企业资本运作频繁,经营风险较大;且制药工业是国家环保重点治理行业之一。
我行应优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品牌、规模、技术优势且经营稳健的中药及化学制剂生产企业,提高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制药企业准入标准,优先支持新增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具有
独特资源和独家品种的医药制造企业,适度支持大病种领域、高端仿制药企业的资金需求,逐步退出在行业生产标准大幅提高和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中难以得到政府的扶持,成为被淘汰或兼并的对象的企业以及资本运作频繁及环保风险较高企业贷款。加强医药客户融资总量管理,化解存量贷款风险,提高行业贷款质量。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逐步压缩,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力度,实现结构调整。对医药制造企业,应以各类短期融资为主,适度支持优质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严格控制化学原料药企业扩大产能融资
(三)客户及项目准入底线
1、客户准入底线指标
(1)普通制药行业客户准入底线指标
(2)生物制药子行业客户准入底线指标
2、项目准入底线
(四)客户及项目政策指引1、客户政策指引
2、项目政策指引
原则上严格压缩退出医药制造行业新建项目贷款。特殊情况下,需要发放项目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项目建设主体符合鼓励进入客户准入标准;
(2)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
(3)项目合法、合规。
(五)管理要求
1、不得介入符合下列特征的企业,已介入的需逐户制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或减退计划:一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GMP、GAP等认证的企业;二是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方向、产品列入国家《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中禁止类和限制类、或列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企业;三是环保问题突出或不达标的企业;四是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版)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装置及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维生素B1、维生素B
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新建青霉素工业盐生产装置等;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等;五是生命周期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初期,或产品无特色、竞争能力不强、发展前景不明朗的中小型企业。
2、授信业务以流贷和表外业务为主,审慎办理中长期贷款。鉴
于医药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受政策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对业内客户授信品种应以期限较短的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进口开证等业务为主,授信额度原则上应对应具体需求和贸易背景,授信期限应尽量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防范短期授信被长期占用所带来的风险。对出口占比较大的中小型企业要审慎办理授信业务,防范因出口下降及收汇不及时带来的信用风险。
3、中长期贷款对象仅限于大中型优质企业或细分市场龙头企业及其投建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年以内。对于行业龙头企业可在符合相关政策、风险可控且有利于化解原有不良贷款的原则下适度给予并购贷款。
4、各行在叙做授信业务时,应积极争取客户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于我行,提高授信业务抵质押担保比例,如客户抵质押资产确实不足的,应要求保证人实力和信誉优于借款人,以有效降低或转移授信风险。
5、生物医药行业产品的主要风险为产品安全性引致的行业风险。如血液制品可能存在因未知病原体导致血源性疾病传播的潜在风险;疫苗产品因个人体质差异会出现不同级别的不良反应,并可能会出现偶合反应等。社会对医药安全关注度日益提高,需密切关注“事件风险”对相关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影响。
6、严格控制对通过频繁资本运作实现规模快速扩张或多元化经营企业的融资,关注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的企业的风险,防范客户经营波动引发我行信用风险。
7、关注《药品生产质量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管理与新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不介入新客户授信,存量授信应及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