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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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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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 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 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 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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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 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 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 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 博士论文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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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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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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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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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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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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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特点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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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 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 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 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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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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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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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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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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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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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 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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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 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 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 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 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 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 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 秩序。 4、促进民主政治。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 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 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 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 障财产流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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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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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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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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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 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 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 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 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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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 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 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 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 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 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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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 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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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 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 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 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 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 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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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 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 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 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 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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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 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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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
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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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度文库



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 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 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 义: (一)历史起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 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 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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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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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 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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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 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 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 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 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 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1、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 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 今仍有巨大影响。 2、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 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 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 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 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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