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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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30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 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 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 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31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 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 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 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 博士论文中提出。
12
(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13
(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六)民法与民法学
14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15
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11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7
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特点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21
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 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 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 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 识。
32
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33
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
1
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解 释
2
前 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
8
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2
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 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16
(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 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 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 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 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 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 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 秩序。 4、促进民主政治。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 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 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 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 障财产流转的安全。
19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3
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26
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 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 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 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 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 划分。
27
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 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 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 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 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 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10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 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等内容。
23
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 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 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 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 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 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4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 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 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 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 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17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 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18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
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24
来自百度文库
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 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 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 义: (一)历史起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 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 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25
(二)各种划分标准
28
(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 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 段。
29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 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 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 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 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 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1、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 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 今仍有巨大影响。 2、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 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 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 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 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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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 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 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 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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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 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 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 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 博士论文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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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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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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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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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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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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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特点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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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 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 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 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 识。
32
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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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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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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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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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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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的资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等同”, 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 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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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 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 财产关系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 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 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 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 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 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 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 秩序。 4、促进民主政治。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 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 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 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 障财产流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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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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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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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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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 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 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 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 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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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 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 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 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 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 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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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 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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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 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 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 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 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 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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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目的在于使初入民法门径者从宏观上对 民法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本章主要包括如 下内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民 法的特征;3、民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4、 民法在我国;5、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6、 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8、民法 的适用和民法解释;9、民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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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 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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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
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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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 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 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 义: (一)历史起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 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 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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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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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 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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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 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 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 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 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 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1、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 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 今仍有巨大影响。 2、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 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 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 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 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