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预算法重点法条是指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法律条款,是预算法核心内容之一。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规划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升财政效益。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预算法重点法条。
第一步,阐述预算法基本原则。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一条,是国家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财政浪费和不当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步,阐述预算制度和程序。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二条,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和程序。
这一法条中规定,国家财政预算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制定、执行、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强调了在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这一法条还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预算收支监督和评价职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阐述预算的内容。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内容的范围和要求,强调了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原则,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阐述预算执行和监督。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四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贯彻合理预算原则,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强调了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效益。
综上所述,预算法重点法条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实施预算法重点法条可以有效规划政府的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效益。
《预算法》逐条解读
《预算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这一条是《预算法》的总则,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和依据。
它强调了预算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收支行为必须规范,预算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预算的公开透明性,以确保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预算级次和各级预算的设立。
它明确了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预算,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
它强调了收支平衡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考虑到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程序和要求。
它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批准权,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预算的组成。
它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种预算类型,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的定义和用途。
它强调了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指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法ppt课件
2011.12. 2012.6. 2012.7. 2014.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分组审议 《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
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征求 各界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30960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 (三稿)》进行分组审议
• 就一般公共预算而言,由于社会的总服务供给是由民 间服务和公共服务两部分构成的。也就是说,如果
(二)钱从哪里来,可以花到哪里去
一个社会生产过程,没有使用任何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就 是纯粹的民间行为,即属于民间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民间行 为是不能花财政的钱的。政府体现和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公共 资源则是由国家所有的各种资源和资金。如果一个社会生产过 程,政府以某种方式(如财政资金、产权或特许等)介入,并 在某种程度上贯彻着国家的意志,那么,这就属于一般公共服 务。花在这方面的钱就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例如,不仅政府 提供的教育是公共服务,民间教育机构假如有政府特许或者使 用了公共资源,也就是在提供公共服务。
(四)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 二是改革税制,稳定税负。 三是透明预算,提高效率。 与此同时,在省以下实质性地推进和贯彻分税制财
政体制,努力打造与统一市场相匹配、与各级政府 事权相呼应的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 级税基,一级预算的制度安排。
二、预算法概述
二、预算法概述
三、 预算法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 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 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 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解读:明确了预算效力原则,强调预算硬约 束力,尤其是支出的预算约束力,确立“ 非预算不得支出”的强制性原则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预算法讲解》课件
目录
预算法概述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的执行与调整预算的监督与绩效评价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01
CHAPTER
预算法概述
预算法是规定国家预算的收支范围、程序、方法和审批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的定义
预算法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等特点,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预算法的特点
预算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预算的收支管理,保障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预算编制的程序
预算编制的方法包括增量预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增量预算是在上一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零基预算则不考虑过去的支出水平,从零开始编制预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预算则将绩效作为预算分配的核心因素。
预算编制的方法
预算审批一般包括人大审批和财政部门内部审批两个程序。人大审批是预算审批的必经程序,财政部门内部审批则是在人大审批之前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和调整。
社会监督
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责任要求
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程序
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算批复、资金拨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要求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预算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科学和透明的原则,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预算编制的依据
预算编制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03.22•【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读书笔记模板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读者
审查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中华人
民共和
释义
国预算
法律
法
第一时间
修订
代序
竭诚服务
释义
条文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
预算
预算法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
总则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讲解.ppt
2019年8月19
感谢你的观看
2
1、预算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国家的钱袋子” 政治权力的核心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是社会各 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2019年8月19
感谢你的观看
3
3、预算是一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也是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 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 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 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 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
2019年8月19
感谢你的观看
国社会治理政府的工具
小布什: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 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 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 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 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 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 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2019年8月19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 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 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019年8月19
感谢你的观看
23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 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 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 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法是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为人民监督好“钱袋子”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至此,历经十年修改、进行四次审议后,预算法终于以“焕然一新”的正式面貌正式亮相,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提要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二、改进预算的控制方式三、政府债务管理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五、预算执行规范性六、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七、法律责任八、实施预算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第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老法规范的范围仅涉及预算内资金,政府掌握着大量预算外资金并纳入老法的规范范围,这就带来了政府预算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不符合现代财政的要求。
针对这个情况,提出本项要求。
第二、对政府预算体系也做出了规定,即第五条,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保持相互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后三本要和第一本衔接。
(1)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法定支出挂钩、按照项目相关法的规定,对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有的要与国民收入挂钩,有的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例如土地出让金等大型预算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会使得基数太大,于是自2009年就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剥离出一般公共预算。
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和新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性基金中可以用于统筹的资金应当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这是一个趋势。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三种全会中有如下规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了体现三种全会的要求,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而其中的30%这个数字代表了两层比例关系,第一层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的比例需达到30%,上缴财政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第二层就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达到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最新版本学习解读PPT课件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 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 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 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 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 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 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 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 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 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 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 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 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 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预算法》理解及应用
新《预算法》理解及应用李英(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财政金融一、新旧预算法的区别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整部法律设计的原则、目的和指导方针。
原预算法是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法律工具,政府处于法律之上。
具体体现在原《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是管理政府财政行为的法律约束,法律至上。
具体体现在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单讲,新法确立的预算原则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
二、新预算特点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预决算原则、预算整体性、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对预决算编审、执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预算体系的完整性更强从预算体系构成和一般公共预算等具体内容的增加两个层面都有充分体现。
1.“四本预算”构成了相对完整的预算体系。
新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体系。
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和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地方债务纳入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做出说明。
虽然各级政府收入项目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四种,而实际情况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预算债务收入基本没有列示。
据2014年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超过18万亿元,同年全国总的财政收入是14万亿元,巨大的债务风险隐匿于账外、表外,愚民又误国。
国家预算法名词解释
国家预算法名词解释
国家预算法名词解释如下:
国家预算法是指国家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财政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
它规定国家预算的组成及组织方法,各级政府管理预算的权限和责任,预、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程序,预算执行制度和纪律等。
预算法作为编制和执行预算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按照财力可能,努力做到年度经常预算收支的基本平衡;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单独编制和执行预算,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三是预算法应是实体化和程序化的统一,真正体现国家对预算工作的约束,强化预算的硬约束;四是中央和地方的预备费的确定,预算的调整等,应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实现国家预算的法治化。
我国国家预算法主要体现以下指导思想。
第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
第二,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权限。
第三,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把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结合起来。
我国为使国家预算的组织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加强预算管理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期施行。
鉴于我国第一次公布和实施预算法,所以这是一部综合性的预算法,共设11章79条,对国家预算总则、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与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全面的规定。
国家预算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权责法,以划分各级预算的管理权责为内容;二是组织法,以预算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规定为内容;三是程序法,以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为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pdf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概述
2.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3.预算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预算法旨在规范国家财政行为,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健、可持续,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
其中,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等原则。
2.预算执行:预算法规定了预算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结算等。
3.预算监督:预算法明确了预算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以保证预算执行的合法、规范。
三、预算法的实施与影响
预算法的实施对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预算法的指导下,我国的预算制度不断完善,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四本预算相互衔接。
二是健全公开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开的时限,也明确了公开的主体,还明确了公开的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 2 -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方面拓展,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二是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三是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对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作了两大要求,一是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二是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
新《预算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二是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是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 3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有利于把地方政府融资引导到阳光下,建立起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 4 -体;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三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四是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五是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提高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5、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建设廉洁政府,新《预算法》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五大原则,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二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
为此,新预算法规定:一是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5 -二是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三、新《预算法》有哪些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共计改动82处,新增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5个条文和1款内容,从原79条增加至101条。
主要修改有七个方面:(一)立法宗旨发生巨大变化,融入财税体制改革精神《预算法》素有“亚宪法”、“经济宪法”之称。
其修订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条文修改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政府权力运行与政府自身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等深层次的重大课题。
此次修订中关于预算公开、人大审查等内容的增加和变化,被法律界学者认为是一巨大的进步,认为预算法已经实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新《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核心内容:一是全面规范。
原《预算法》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是政府管理法,而新《预算法》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二是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理财、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
公开透明是最有效的监督。
将预算公开入法,意义重大、深远。
(二)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 6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三)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四)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7 -新《预算法》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