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员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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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最近,市人社局领导提出,人社服务大厅要由“一站式”服务向“一窗式”经办转变,听有窗口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办理全部业务。为了尽快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全懂全精”的要求,我们医保局制定了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我今天主要讲一讲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于本人刚刚轮岗不久,也正在尽快熟悉业务。讲课难免有疏漏的地方,敬请在座的各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我今天主要从四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特殊人员构成情况

目前,我市特殊人员主要有四类人群:一是离休干部;二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三是副级县以上干部;四是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离体干部。共有124人,其中乡镇6人,城区114人,异地居住4人。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共有217人。

3、副县级以上干部。共有101人,其中市“四大家”领导47人,市直主49人,副厅级以上5人。

4、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共有129人。

二、特殊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1、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实报实销。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政策

(1)普通门诊待遇: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按现行政策配置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年度配置金额不满800

元的,由民政部门补足差额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日常普通门诊

就医费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根据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组织医疗专家确定的慢性病协议定额,到市优抚医院享受慢性病待遇。

(3)住院医疗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门由民政部门按100%比例予以报销。

3、副县级以上干部医疗待遇政策。享受特殊医疗政策的

人员,其在医保定点公主医院发生的且在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但享受副厅以上待遇人员门诊

和住院费用均按100%比例予以报销。

4、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帐户配置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普通门诊待遇。以当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配置额度为标准予以补助,在每年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

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按个人自付部分的90%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医疗待遇。其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政策外的全额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实行定点管理

一是在乡镇居住人员门诊就诊定点乡镇卫生院。

二是在城区居住人员门诊就诊定点市一人民医院、湖北

脑血管病医院医保门诊和八中门诊。

三是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要求在镇级以上公立医院。

(2)报帐流程。

一是在乡镇居住人员凭离休干部待遇证、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电脑发票(需离休干部本人签字)等资料,到人社服务大厅审核结算(瘫痪在床离休干部可由乡镇卫生院代办手续)。

二是在城区居住人员如在市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的,先

由本人垫付,然后携上述有关资料到人社服务大厅审核结算;

如在湖北脑血管病医院医保门诊、八中门诊就医的,由本人持特殊人员专用处方到大厅审核制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直接到门诊取药,不用个人付款。

三是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后,凭上述资料到

大厅审核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在本市住院的,凭离休干部待遇证、医疗卡、住院证等证件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登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二是转

外住院的,需经市一人民医院办理转手续,在省指定的7家(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南医院、亚洲心脏病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总医院)开通前台结算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结算;如不能在前

台直接结算的,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

二是异地居住住院的,如在我省7家开通前台结算定点

医院住院的,可用电话传真住院信息,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结算;在其它医院住院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然后在出院后携上述有关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普通门诊由个人帐户配置金额支付。

二是特殊慢性病门诊委托市优抚医院按协议进行管理,

实行定额包干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实行住院首诊制和转诊制度。由市优抚医院实行首诊

负责制,对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市优抚医院办理转院手续,但

需报医保局备案(由市优抚医院承办),转诊应首选定人民医院。

(2)报帐流程

一是在市优抚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前台结算,在政策范围

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市优抚医院按民政部门规定直接按10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是在省内开通了前台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也是直接

在前台结算,政策范围内的个人部分也可按民政部门的规定直接予以补助。

三是在其它医院住院的,携有关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由医保局按协议扣减市优抚医院住院指标。

(三)副县级以上干部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与离休干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但副厅级以上人员报销比例是100%。

四、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普通门诊以当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配置额度为标准予以补助,在每年初由市医保局直接划拨到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是特殊慢性病门诊在享受定额报销的基础上,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并且在慢性病定点门诊直接刷卡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其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与普通职工医保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其个人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90%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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