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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3—2019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 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 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乌审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张凤平
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全国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情况、PADIS项
目建设情况及流动人口子系统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常住人口统计对象 1、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2、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3、户在本旗区以外的,1994年1月1日前 流入有固定的住所(自购房)和稳定收入 生活的人。
节育措施统计问题
1、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有措施的按无措施 上报;
2、有现孕史的,一律按无措施上报; 3、哺乳期(婴儿出生42天以内) 有避孕措
施的,一律按无措施上报;(产后60天必须 采取节育措施)
4、不孕、待孕、绝经、分居(跨盟市半年以 上的),短效措施一律按无措施上报,长效 措施可按有措施上报。
独生子女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属城镇无职 业居民;
2、只生育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 (归入特别扶助)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属城镇无职业居民; 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 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放弃生育指标户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民户口; 2、按政策符合再生育条件,但自觉放弃生
育; 3、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未满60周岁。
奖励确认程序和时间要求
每年1月31日前:宣传动员,本人申报; 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核、公示、上报;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审核、公示、上报; 每年4月30日前:旗级审核、公示、确认。
一、凡符合人口统计对象的各类人口所生育 的活产婴儿都要作出生统计。(出生胎儿只 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 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二、出生后死亡、溺弃的婴儿都作出生统计, 在统计出生的同时统计死亡。
三、送养他人和收养他人子女的家庭,按其 家庭现有子女数计算孩次和按生育政策规定 统计政策生育或非政策生育。
(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少生快富”工程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其 户口登记在现行普便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的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 孩;
5、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6、已采取了结扎手术。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 策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国家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治区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双女结扎户\政策二孩结扎)
市
放弃生育指标户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 农村居民户口;
已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龄妇女统计
育龄妇女:15—49周岁的妇女。 已婚育龄妇女:15—49周岁的已婚妇女。 育龄妇个案信息系统中要对年满15周岁的
妇女建立档案,年满49周岁的要注销。
独生子女统计
期末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期末持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
出生统计
跨旗区及以上流动人口生育的,除以上证件 外,同时要持有规范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 证明》,视为政策内生育。
早婚不早育也视为政策内生育。
有生育育龄夫妇姓名要与夫妇双方《身份证》 或《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致,不一致的以《身 份》或《户口簿》为主,但要在育龄妇女个 案信息卡及相关的花名中详细注明。
四、双胞胎(多胞胎)按孩次顺序统计。
五、孩次按婴儿出生时在家庭现存子女的排 列顺序填写。再婚的所生子女按重新组合的 家庭,按双方生育子女的累计数计孩次,并 按条例规定条件统计政策内外。
六、凡怀孕的都要有结果,或生或溺弃小产 或引流产,并要有记载。
七、凡跨年度流出生生育后返回跨旗区生育 后流入的,在报表起报时点回推24个月出生 的,同时在出生地未进行统计过的,一律进 入往年出生未报,并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 备注栏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详细说明。
政策外生育问题
凡户籍在自治区境内的育龄人群生育,必 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生育条例》规 定的生育条件,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视为 政策内生育。
(一)一孩生育须够法定婚龄,取得合法 《结婚证》、夫妇双方持有户籍地签发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 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二)二孩以上持合法《结婚证》、夫妇双 方持有《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 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证由村委会
出具证明);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未满60周岁。
6、女方未满49周岁。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民户口; 2、政策内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生育三个
子女); 3、夫妇一方已采取结扎措施; 4、女方未满49周岁。
现居住人口统计对象
1、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2、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3、户在本旗区外,在统计时点内居住在现 居住地从业或生活的人。
流出人口的统计对象
户口在本旗区,在统计时点内离开户籍所 在地(旗区),在异地从业或生活的人。
流入人口的统计对象
户在本旗区以外的,1993年12月31日后流 入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从业或生活的人。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 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 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乌审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张凤平
统计业务知识培训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全国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情况、PADIS项
目建设情况及流动人口子系统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
常住人口统计对象 1、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2、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3、户在本旗区以外的,1994年1月1日前 流入有固定的住所(自购房)和稳定收入 生活的人。
节育措施统计问题
1、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有措施的按无措施 上报;
2、有现孕史的,一律按无措施上报; 3、哺乳期(婴儿出生42天以内) 有避孕措
施的,一律按无措施上报;(产后60天必须 采取节育措施)
4、不孕、待孕、绝经、分居(跨盟市半年以 上的),短效措施一律按无措施上报,长效 措施可按有措施上报。
独生子女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属城镇无职 业居民;
2、只生育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 (归入特别扶助)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属城镇无职业居民; 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 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放弃生育指标户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民户口; 2、按政策符合再生育条件,但自觉放弃生
育; 3、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未满60周岁。
奖励确认程序和时间要求
每年1月31日前:宣传动员,本人申报; 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核、公示、上报;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审核、公示、上报; 每年4月30日前:旗级审核、公示、确认。
一、凡符合人口统计对象的各类人口所生育 的活产婴儿都要作出生统计。(出生胎儿只 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 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二、出生后死亡、溺弃的婴儿都作出生统计, 在统计出生的同时统计死亡。
三、送养他人和收养他人子女的家庭,按其 家庭现有子女数计算孩次和按生育政策规定 统计政策生育或非政策生育。
(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少生快富”工程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其 户口登记在现行普便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的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 孩;
5、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6、已采取了结扎手术。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 策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国家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治区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双女结扎户\政策二孩结扎)
市
放弃生育指标户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 农村居民户口;
已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龄妇女统计
育龄妇女:15—49周岁的妇女。 已婚育龄妇女:15—49周岁的已婚妇女。 育龄妇个案信息系统中要对年满15周岁的
妇女建立档案,年满49周岁的要注销。
独生子女统计
期末领取独生子女证人数:期末持有效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
出生统计
跨旗区及以上流动人口生育的,除以上证件 外,同时要持有规范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 证明》,视为政策内生育。
早婚不早育也视为政策内生育。
有生育育龄夫妇姓名要与夫妇双方《身份证》 或《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致,不一致的以《身 份》或《户口簿》为主,但要在育龄妇女个 案信息卡及相关的花名中详细注明。
四、双胞胎(多胞胎)按孩次顺序统计。
五、孩次按婴儿出生时在家庭现存子女的排 列顺序填写。再婚的所生子女按重新组合的 家庭,按双方生育子女的累计数计孩次,并 按条例规定条件统计政策内外。
六、凡怀孕的都要有结果,或生或溺弃小产 或引流产,并要有记载。
七、凡跨年度流出生生育后返回跨旗区生育 后流入的,在报表起报时点回推24个月出生 的,同时在出生地未进行统计过的,一律进 入往年出生未报,并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 备注栏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详细说明。
政策外生育问题
凡户籍在自治区境内的育龄人群生育,必 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生育条例》规 定的生育条件,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视为 政策内生育。
(一)一孩生育须够法定婚龄,取得合法 《结婚证》、夫妇双方持有户籍地签发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 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二)二孩以上持合法《结婚证》、夫妇双 方持有《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 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4、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证由村委会
出具证明);
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未满60周岁。
6、女方未满49周岁。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1、夫妇双方均为农牧民户口; 2、政策内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生育三个
子女); 3、夫妇一方已采取结扎措施; 4、女方未满49周岁。
现居住人口统计对象
1、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2、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3、户在本旗区外,在统计时点内居住在现 居住地从业或生活的人。
流出人口的统计对象
户口在本旗区,在统计时点内离开户籍所 在地(旗区),在异地从业或生活的人。
流入人口的统计对象
户在本旗区以外的,1993年12月31日后流 入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从业或生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