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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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实行文明办公,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服务或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

(五)违反限时办结制,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

(六)违反县局文明办公有关规定,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七)对上级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

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股室和分管局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股室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四)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及对有关股室责任人的处理,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和相关材料,并经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对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股室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失实或不公正的,可以在10天内提请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复核,并依最终处理结果执行。

第九条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局人事股股长、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等组成,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局人事股,并建立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档案。行政责任追究将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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