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纪律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日常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工作生活安全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员日常管理,包括工作、生活和休息等方面。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第四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岸上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具有健康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得饮酒醉酒和滥用药物。

第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值班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船长是船员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保障船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制度,对船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海事公约和国际规定,正确处理船舶遇险、触礁、海上意外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协助其他船员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生活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有害健康的活动。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

第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船舶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员作息时间第四条船员作息时间实行四班制,即甲班、乙班、丙班、丁班,每班8小时,休息4小时。

第五条船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

第六条船员休息期间,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章船员生活用品管理第七条船员应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船员应爱护个人生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九条船舶提供的生活用品,船员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船员饮食管理第十条船舶食堂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船员应按时就餐。

第十一条船员应遵守饮食纪律,不得在餐桌上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二条船员如有特殊饮食需求,应提前向船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船员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第十四条船员应穿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在船舱内行走。

第十五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船舱整洁。

第六章船员健康与医疗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九条船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八章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船员表现优秀,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船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司船员队伍的稳定和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船员,离职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依法的原则,维护公司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入职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纪律管理、奖惩管理等。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七条新船员应当经过公司招聘程序遴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方可入职。

第八条入职船员应当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照公司规定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着装、出勤、作息时间等执行。

第十条入职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通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后方可成为正式船员。

第十一条入职船员如需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船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培训机构,配备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

第十四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船员参加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听从培训师的指导,积极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完成培训任务的船员将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并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七条船员的考勤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时间和考勤地点准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公司请假。

第十九条船员不得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船员的迟到早退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被辞退。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艇船员管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务艇船员的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务艇的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和其他船员。

第三条公务艇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员管理规定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安全生产、促进船舶经营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勤勉工作,尊重管理,服从指挥,维护船员团结。

第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船舶公共设施、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船舶设施、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护和维护船舶名誉,不得泄露船舶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船舶经济利益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活动。

第二章船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能力,取得相应船员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副船长的管理和指挥,配合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尊重乘客和其他船员,友善待人,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有礼。

第十二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公司和船舶的利益,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活动,为公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公务艇船员的管理机构为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务艇船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二)拟订和推广公务艇船员的培训计划;(三)组织公务艇船员的考核和评价;(四)处理公务艇船员的纪律问题。

第十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务艇船员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

第十七条公务艇船员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和船舶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游艇部船员岗位规章制度

游艇部船员岗位规章制度

游艇部船员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部船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船舶安全和乘客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游艇部所有船员,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游艇部船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操作规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游艇部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协助船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游艇部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施和设备,保持船舶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长的指挥,配合完成航行、停泊、载客等工作任务。

第七条轮机长负责监督船舶的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八条舵手负责舵盘操纵,配合船长控制船舶的航行方向和速度。

第九条水手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油漆和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服务员负责协助乘客登船、下船,并提供周到的服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岗下岗,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游艇部船员应当服从船长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擅自离岗或离船。

第十三条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影响工作的物质。

第十四条游艇部船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船舶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发现危险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游艇部船员,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游艇部船员将被开除岗位,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游艇部管理部门。

总结:游艇部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证船舶安全和乘客安全。

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

希望所有船员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船舶秩序。

第五章.船员纪律.doc

第五章.船员纪律.doc

第五章船員紀律第一節前言一、為維護在船工作秩序與工作安全,並明確各職級船員應遵守之紀律,特以書面表列各相關規範裨益遵守。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應盡良善勞動者之責任,遵守各港口國相關法令及本船隊行政作業手冊相關規範。

三、船員如有違反港口國法令、紀律或侵害公司權益者,將依本船隊行政作業手冊第六章第三節所定之獎懲辦法予以適當之懲戒。

第二節船員應遵守之紀律一、忠誠義務遵守事項:1. 確保船舶安全,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

2. 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行為。

3. 忠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怠忽職責或酒醉當職之行為。

4. 遵守開航規定,不得有擅自離船或逾限漏船之行為。

5. 善保船員證件,不得有塗改毀損或謊報遺失之行為。

6. 誠信履行契約,不得有非分要求或失信違約之行為。

7. 尊重多元價值,不得有影響同仁政治宗教傾向行為。

8. 兩性工作平等,不得有歧視或騷擾船上同仁之行為。

9. 依法接受傳詢,不得有隱瞞不報或虛偽陳述之行為。

10. 維護公司聲譽,不得有揚惡隱善或虛假表述之行為。

11. 恪守公私之別,不得有公器私用或假公濟私之行為。

12. 維持工作氣氛,不得有結黨營私或分盟結派之行為。

13. 落實船期計畫,不得有延誤或輕忽船期計畫之行為。

14. 守法負責盡職,不得有應為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行為。

二、法定義務遵守事項:1. 恪遵各國法令,不得有蓄意或唆使他人違法之行為。

2. 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

3. 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非法走私之行為。

4. 培養高尚品德,不得有鬥毆賭博或酗酒吸毒之行為。

5. 維護船員利益,不得有索取或接受回扣退傭之行為。

6. 保護智慧財產,不得使用未經合法授權軟體之行為。

5-17. 忠實登錄資歷,不得有簽註不實資歷或偽造之行為。

第三節船員違紀事件處理一、發現走私、麻醉品、毒品及槍砲彈藥之處理1. 各國為了預防恐怖活動的攻擊及防止外來疾病的輸入,槍械、毒品等造成對人民的危害,在機場或港口都採取嚴密的措施,如加強安檢、廣設監視錄影機、增加便衣人員等方式加以防範,籲請同仁切勿自誤。

船员劳动纪律

船员劳动纪律

船员劳动纪律
1、配合施工的所有船舶,必须服从项目部船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安排,遵守规定
的作业(息)时间,并提前做好各种动船准备工作。

2、作业前各种船舶不得以索取补贴、奖金、物资为由影响或延误工作。

3、工作前3小时不准饮酒;严禁酗酒。

1、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带防护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带铁钉鞋才打赤膊及
穿短裤,船员有责任规劝和制止有违章现象的其他人员上船作业。

2、在工作时间内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准带家属、小孩和亲友上船玩耍、住宿。

不准在船上进行赌博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停泊时,驾、机两部领导应安排船员进行预防检查、养护和修理工作,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工作时间外要留足够的人员值班,其余人员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归船时不得迟到。

3、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得动用公家物料和设备,器材,如有损坏和动用的要照价
赔偿。

4、未经船长(驾长)同意,不得动用舢板或绕道使用。

租用的小型船舶(运货船、
交通船)上所配的消防及救生衣、救生圈设施不得随意挪动。

10、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项目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船员纪律管理条例

船员纪律管理条例

船员纪律管理条例第一篇:船员纪律管理条例船員紀律管理條例一、总则船员应自觉遵守船舶各项管理条例,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凡无视纪律、我行我素均可导致纪律处分。

二、管理条例(一)口头警告适用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

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存档备案。

口头警告有效期三个月,处以半个月不得下船,涉及食物浪费的,并处扣罚小费HKD100元/次。

1、无故迟到、早退。

无故迟到、早退达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无故迟到、早退达3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扣发1天工资;2、工作时间串岗;3、工作散漫、粗心大意;4、服务欠佳,被客人口头投诉;5、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不佳;6、无充分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和会议;7、在邮轮内粗言秽语;8、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烟头、纸屑等;9、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听音乐、玩游戏、看视频节目、聊天、嘻戏、打闹、吃零食等;10、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11、未按规定堆放垃圾;12、未经批准搭乘接送旅客的交通艇返船;13、将榴莲、臭豆腐等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带上船;14、浪费食物;15、将餐厅餐具、食物带出餐厅(点餐除外);16、穿着睡衣走出舱室,或家居式背心、短裤、拖鞋(包括拖式凉鞋)走出宿舍区;17、非工作需要进入客区;18、营业期间(下午18时至次日下午15时)着便装进出客区;19、宿舍卫生脏、乱、有异味;20、于非吸烟区吸烟,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分直至解雇。

注:遗失工牌、头花的,扣罚50元/个,损坏的,以旧换新;致制服等遗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书面警告违反以下有关规定或重复违反口头警告所列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签批备案。

书面警告有效期六个月,视情节轻重扣罚半个月小费或处以一个月不得下地,或二者并罚。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船员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提高工作纪律和诚信意识,维护船舶安全,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报务员、水手、机工等职务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船员在船舶上以及与船舶相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船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运营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坚守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偷盗、贪污、滥用职权等违反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船员应当加强自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第六条船员应当密切关注船舶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解决,不得隐瞒、瞒报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不得擅自泄露船舶内部信息,涉及船舶安全、公司内部管理等机密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船员在作业中应当遵循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改变操作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不诚信行为管理第九条船员不得抄袭他人工作成果,并冠以自己名义,不得夸大事实或故意误导他人。

第十条船员不得私自挪用船舶设备、物资或他人财务。

不得盗窃、偷盗公用物品或私有财物。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如实填写各类航行记录、作业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相关文件。

如遇错漏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船员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三条船员不得泄露公司内部管理机密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船舶安全、公司管理等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船员不得擅自拒绝或者改变指令,不得无故撒手不干或者敷衍塞责。

第十五条船员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不得参与非法活动或者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船员不得向外界夸大船舶问题或者隐瞒实际情况,不得损害公司形象或者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船员在发现他人不诚信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航运公司船员的规章制度

航运公司船员的规章制度

航运公司船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航运公司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航运公司的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轮机长、轮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航运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服从船长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船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能,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确保航行安全。

第二章工作岗位和职责第六条船长是船上的指挥官,主要负责船舶安全运行、船员管理和航行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船副协助船长完成各项工作,负责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人员轮班工作。

第八条轮机长负责船舶的机务管理,确保轮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岗位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流程和规定进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船员应按照轮班制度进行工作,确保船舶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船舶的航行计划,确保航行安全和顺利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着装整洁、精神饱满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船员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船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七条船员应遵守船员职业道德准则,保护船员的尊严和权益。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九条船员应听从船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或违抗命令。

第二十条船员应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船员,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或停薪留职等。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船员将被开除,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海员管理章程

海员管理章程

海员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管理,保障海员权益,促进海上安全和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航运企业及其所属海员。

第三条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服从企业管理,履行海员职责。

第二章海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航运企业应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海员,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违法用工行为。

第五条应聘者应符合国家海员资格要求,持有有效的海员证书,并经过体检合格。

第六条航运企业应与录用的海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海员培训与教育第七条航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海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海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海员职责与权利第九条海员应认真履行航行、操作、维护等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顺畅。

第十条海员享有获得合理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利。

第十一条海员有权向航运企业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五章海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航运企业应建立海员考核机制,定期对海员进行工作业绩、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

第十三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海员,航运企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或失职的海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海员健康与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航运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海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健康保障。

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海员应优先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航运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上述海员管理章程结构清晰,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规范海员管理,保障海员权益,促进海上安全和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船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船舶上的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大副、二副、三副、水手、厨师、报务员等。

第三条船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船员身心健康;(二)依法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三)科学合理,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四)安全第一,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船员选拔标准进行。

第五条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船员培训大纲和船舶实际需求进行,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基础培训:包括航海、轮机、通信、消防、救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设备维护、应急处理等专业技能培训;(三)岗位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岗位需求,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七条船员培训结束后,应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八条船长(一)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管理;(二)组织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四)组织船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五)负责船舶的船舶交通管理、船舶调度和船舶进出港口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驾驶员(一)负责船舶航行操作,确保船舶安全;(二)协助船长处理船舶有关事宜;(三)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四)负责船舶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轮机长(一)全面负责船舶动力系统的运行和安全;(二)组织制定船舶动力系统安全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四)组织船舶动力系统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轮机员(一)协助轮机长进行船舶动力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二)负责船舶动力设备的操作和监控;(三)参与船舶动力系统的应急处理。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家规范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和形象。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船舶上的船员人数应与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所需相符合。

第五条船舶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级别的船舶工程技术人员,确保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船员的配备应根据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来确定。

第三章入职与培训第七条船员的入职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员在培训期间应严守纪律,按时参加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工作。

第四章工作行为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船员应保持船舶清洁卫生,确保船舶环境安全和船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服从上级指挥,按照航海定规操作和管理船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时刻关注和维护船舶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船员应熟悉和掌握船舶的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员应按时履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船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章奖惩管理第十九条船员应当恪守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优秀的船员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船员若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船员管理规定的内容,船员们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为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贡献。

同时,公司将会为优秀的船员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船员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一、工作岗位要求1. 船员参加上岗前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 每位船员需熟悉本船舶的工作岗位和职责,遵守指挥长的指挥;3. 船员需遵守工作时间表,严格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4. 船员在工作岗位上需保持清醒的头脑,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离岗;5. 船员需积极配合其他船员,互相帮助,确保工作顺利进行;6. 船员需精通本职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不得有懒惰、马虎等不良习惯。

二、工作纪律1. 船员需遵守航海规章,严格履行船舶领航区域的规定;2. 船员需服从指挥长的指挥,不得违抗;3. 船员需遵守工作时间表,准时上下岗,不得擅自逾越工作时间;4. 船员需维护船舶设备和设施,不得私自损坏;5. 船员需保持工作岗位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6. 船员需严格遵守航海规定,不得私自开启船舶禁用设备;7. 船员需遵守航海文化规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8. 船员需保护船舶环境,不得乱丢垃圾;9. 船员需按照指挥长的指挥要求,不得擅自修改航线。

三、船舶安全1. 船员需遵守船舶安全制度,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2. 船员需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了解应急措施和逃生方法;3. 船员需遵守火灾预防措施,确保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4. 船员需定期对船舶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5. 船员需定期参与模拟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方法;6. 船员需保持清醒头脑,不得在工作时饮酒或吸烟;7. 船员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危险操作;8. 船员需定期检查船舶消防设备,保证设备完好;9. 船员需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四、生活管理1. 船员需遵守船舶生活纪律,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2. 船员需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整洁;3. 船员需遵守船舶生活制度,不得擅自外出或逗留;4. 船员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有不文明行为;5. 船员需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6. 船员需积极参与船舶文化活动,丰富船上生活;7. 船员需尊重他人,不得有辱骂、攻击等不文明行为;8. 船员需尊重船上其他人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9. 船员需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舶上从事航行、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机务主管、轮机长、水手、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航海纪律,服从船长指挥,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管理、操作和维护知识技能,持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和资格。

第五条船员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压迫行为。

第六条船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享受相应的休息、休假和福利待遇,不得存在非法加班和延时工作。

第七条船员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船长和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港口工作报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工作、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十条船舶公司招聘船员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招聘活动,确保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船员招聘计划,确定各岗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严格审核船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书和资格,确保招聘的船员具备合法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和管理船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做好对新船员的培训和适应工作,确保其迅速融入船舶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船员管理制度和守则,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員紀律管理條例
一、总则
船员应自觉遵守船舶各项管理条例,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凡无视纪律、我行我素均可导致纪律处分。

二、管理条例
(一)口头警告
适用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

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存档备案。

口头警告有效期三个月,处以半个月不得下船,涉及食物浪费的,并处扣罚小费HKD100元/次。

1、无故迟到、早退。

无故迟到、早退达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无故迟到、早退达3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扣发1天工资;
2、工作时间串岗;
3、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4、服务欠佳,被客人口头投诉;
5、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不佳;
6、无充分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和会议;
7、在邮轮内粗言秽语;
8、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烟头、纸屑等;
9、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听音乐、玩游戏、看视频节目、聊天、嘻戏、打闹、吃零食等;
10、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
11、未按规定堆放垃圾;
12、未经批准搭乘接送旅客的交通艇返船;
13、将榴莲、臭豆腐等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带上船;
14、浪费食物;
15、将餐厅餐具、食物带出餐厅(点餐除外);
16、穿着睡衣走出舱室,或家居式背心、短裤、拖鞋(包括拖式凉鞋)走出宿舍区;
17、非工作需要进入客区;
18、营业期间(下午18时至次日下午15时)着便装进出客区;
19、宿舍卫生脏、乱、有异味;
20、于非吸烟区吸烟,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分直至解雇。

注:遗失工牌、头花的,扣罚50元/个,损坏的,以旧换新;致制服等遗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书面警告
违反以下有关规定或重复违反口头警告所列规定,给予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签批备案。

书面警告有效期六个月,视情节轻重扣罚半个月小费或处以一个月不得下地,或二者并罚。

1、无故缺勤1天的,扣发3天工资;
2、当班时睡觉;
3、当班时有酒味;
4、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岗位无人值守的;
5、顶撞上司,谩骂、诋毁同事,破坏团结的;
6、对客人粗暴,不礼貌,遭到客人严重投诉;
7、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上级工作安排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直接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除外);
8、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邮轮客用设施及物品;
9、未经批准,私自配制舱房或工作区域钥匙;
10、将公司(邮轮)物品转借他人或挪作私用的;
11、对公司(邮轮)物品因保管、使用不善导致损坏或遗失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有管理连带责任。

12、由于违反管理条例、操作流程及经营服务宗旨,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事故、事故隐患或对经营造成影响的;
13、进入异性舱室,影响他人休息的;
14、在宿舍内烹煮食物,或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管制物品,亦或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存在安全隐患的;
15、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拆卸宿舍设施设备的;
16、聚众赌博,输赢金额超出月工资额的;
17、不配合船级社、香港海事处、入境事务处、海关等有关部门检查,拒绝邮轮内部检查或拒绝协助相关人员检查;
18、船员就医,须遵医嘱,不得点名用药,不得要求病假或要求安排上岸治疗,除工伤或急性病危及生命安排上岸治疗外,其余由船员自行回国治疗,由于问医不及时导致病情加重或恶化的必须安排上岸治疗,船员自行负责。

凡点名用药,要求开具病假证明或要求安排上岸治疗性质恶劣的,适用于本条例书面警告处罚规定;
19、于旺季或人手不足时以不真实理由申请离船休假的;
20、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岸的;
21、于口头警告有效期内再次违反口头警告有关条例的。

(三)最后警告
违反以下规定,或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六个月内再次违反以上所列规定,亦或违反书面警告所列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向酒店部经理提交“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董事长审查签批备案。

最后警告有效期六个月,扣罚当月小费,并处以一个月不得上岸,如不悔改,可实时解雇。

1、未经客人允许,擅自拿取客人遗留物品的,情节恶劣的,予以解雇;
2、于船上私自存放菜刀及其他杀伤性利器,以及仿真手枪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3、船员未在有效期内续办健康证、客船证(或再有效签证)的,给予最后警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或影响船舶检查的,予以解雇;
4、醉酒当班或饮酒过量神志不清的。

(四)实时解雇
凡违反以下规定,或在最后警告发出后,再次违反所列规定的,可实时解雇,并承担以下责任:A、涉及贪污、受贿或其他非法所得的,上交非法所得;B、对邮轮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C、对旅客或其他船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D、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

实时解雇由部门主
管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董事长审查签批执行。

1、经船医鉴定身体状况不适合在船上工作或情绪、精神状况不稳定;
2、试用期内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3天或者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的;
3、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为旷工),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可实时解雇;
4、试用期内顶撞上级及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上级工作安排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直接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除外);
5、试用期满转正船员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实时解雇;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7、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物品,私换外币;
8、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
9、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包括直接将餐具扔到垃圾桶的;
10、非工作需要进入客人舱房;
11、非职责范围内,招接或介绍小姐、先生,或者商谈价格,从中牟利的;
12、打架或酗酒闹事;
13、于宿舍内使用明火设备或因吸烟等行为致使着火的;
14、安排他人搭乘或自行搭乘邮轮货梯的;
15、恐吓、威胁甚至对同事或客人造成身体伤害;
16、有调戏、非礼行为;
1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其他员工,直接或间接煽动员工情绪,影响恶劣的;
18、携带或收藏违禁品,吸食毒品;
19、隐瞒病史(经船医鉴定不适合在船上工作的疾病或潜发性疾病);
20、船员因病回国治疗,返船前不提供检查报告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1、引导或变相引导其他船员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从中矣取利益的;
22、参与赌博,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23、男女非法同居或混居的(进入异性舱室关门视为混居或同居),解雇男女双方;
24、因感情问题在公共区域吵闹、冲突甚至有过激行为的,辞退男女双方;
25、有自残倾向或行为的,实时解雇;
26、非法怀孕的,解雇男女双方;
27、与港澳籍员工、AGENT、客人发生男女关系;
28、泄漏邮轮商业秘密,给邮轮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9、于船舶离港移民官截止办理船员旅客出境手续前未能返船的;
30、遗失海员证的,立刻离船,由代理通报出入境事务处,接受调查;
31、触犯法律、法规,包括上船前有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
邮轮对同一部门员工谈恋爱持保留态度,如部门主管人员认为影响工作的,其中一方调换部门或予以劝退。

船员离船休假,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的,视为旷工,适用于本条例有关旷工的管理规定;船员于离船休假期间离职的,视为擅自离职,按《船员招聘、入职、离职及人事变动操作流程及管理条例》第二•5条规定执行。

凡解雇或擅自离职的,均列入黑名单,不再聘用。

员工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以上各类过失中,邮轮管理部门或人员有权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三、监督执行部门
以上规定由各部门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及保安人员(监督范围为公共或宿舍区域违反管理条例现象)执行。

执行人员监督检查方式分为随时随地监督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或全面性检查)两种。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的,从严处罚。

四、员工上诉
1、员工如对其处罚意见不服,有上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部门主管或酒店部经理上诉,由酒店部经理联合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员工如选择书面形式上诉,需注明姓名及部门,无记名投诉可能导致不受理。

五、处分生效
1、当员工同意接受处罚,并在“员工过失通知单”签字确认后,纪律处分即生效。

纪律处分有效期内被处罚船员不予晋升。

2、如员工拒绝在过失通知单上签字,但经酒店部经理审核后,认为部门处理意见正确,经酒店部总经理签字后,纪律处分生效。

六、其他适用条例
凡触犯船舶或部门管理条例,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直至辞退。

七、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邮轮酒店部、娱乐场所有船员。

娱乐场涉及工作上的管理条例,以娱乐场部门管理条例为准。

凡违反船舶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的,以船管部、船长、安全长官查处为准,以上部门/人员未查处的,本条例监督执行人员可依照本条例查处,不予重复处罚。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八、奖励基金及活动经费
船员因违反以上管理条例及船舶或部门其他管理条例的,罚款将作为船员奖励基金及活动经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