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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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
作者冯守尊,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四系
摘要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
沿德主刑辅的历史发展脉搏,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其历史演进。
关键词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以德为政大德小刑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儒、墨、道、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辅”的理论和实践。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我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也作为法律思想的“德主刑辅”,其背后有众多的政治和文化观念作支撑;作为司法
实践的“德主刑辅”,它又经历了一个由观念到理论、由理论到实践的不断丰富、不
断完善的过程。
一“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的萌芽和产生
在夏商奴隶制形成和发展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
要是利用“王权神授”和“代天刑罚”的神权法思想,给他们的暴力统治涂上一层神
圣的油彩。
在夏代,奴隶主贵族已经开始利用宗教迷信来维护其统治。例如《尚书·召诰》中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中也说:“夏禹“教孝乎鬼神”。在商代,随
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商朝的统治者编造了一
个有人格、有意志、既能发号施令又能赏善发恶的“上帝”,而这个“上帝”则是商
王的祖先,即“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从而为其阶级统治从血缘上找到了作为“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在这种受命于天的神权统治下,商王的意志也就演化为
上帝的意志,服从王命等于服从神命,而违抗王命也就等于违抗神命。因此,商王便
可假借神命来作威作福,其野蛮、残酷的刑罚则成了“代天行刑”。
西周建立后,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商代的神权思想,宣称他们是受天之命以取代商
朝的,但是西周统治者宣扬天命思想遇到了问题。商王曾经以上帝子孙的身份不遗余
力地宣扬天命鬼神,但牧野之役,广大奴隶阵前反戈,配合周军一举击溃商军,纣王
自焚而死,这就使人们对神权产生了怀疑。既然上帝有那么大权威,商王又是上帝的
子孙,为什么上帝不再保佑商王,转而授命于周呢?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西周统治
者在继续宣扬天命的同时,又强调一个“德”字,用“德”作为“天命”的补充。他
们认识到:“惟命不于常”,“黄天无亲,惟德是辅”。也就是说,“天命”并不是
一成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过去,商的先祖有“德”,所以“天命”归商,但后来的商王不“敬德”,所以“早坠厥命”。现在,周王有“德”,所以“天命”便归周而弃商了。西周统治者就利用这种“以德配天”的说法,为周朝
的奴隶主统治找到了理论依据。
西周统治者和商夏奴隶主一样,一方面宣扬“天命”说为其统治寻找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利用“天罚”论作为维护其统治的重要手段。但是周公等人从商朝灭亡的
历史教训中认识到仅靠“天罚”已不足以平息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因此,他们便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明确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也就是要求统治者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对不可骄奢淫逸,正如周公所说:“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
小民之依。”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并认为“乱杀无罪,杀
无辜,怨有司,是丛于厥身!”值得注意的是,“明德慎罚”思想实际上包含着注重教化,不能一味使用刑法。《尚书·酒诰》说:批“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这也说明
西周的统治者已开始注意“教化”问题。即“明德慎罚”的思想中已经有了重视教化、德刑并用的苗头。
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是广大奴隶与平民长期不屈不挠地进行斗争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在当时世界法律史上也是罕见的。当然,周公提倡“明德慎罚”,并不是要削弱刑罚,甚或要放弃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
用刑罚来维护其统治。也就是说,劳动人民如果不受其“德”的笼络和约束,胆敢起
来反抗,统治者就会毫不犹豫地进行镇压,“刑兹无赫”。但不管怎样,周公“明德慎罚”学说的提出,说明西周初期的奴隶主贵族在使用刑罚时,已不象殷商统治者那
样毫无顾及了。虽然它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益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
种手段,但是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创始人是孔子。孔子继
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人治”,强调“整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
为本位,以宗教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外;重视“人治”,则
指提倡“圣人治国”,将国家权利集中于“圣贤”的君主;强调“德治”,表现在认
为法律强制也即刑罚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
德服人”,“为政以德”。
在西周时“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
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孔子则对德进行了继承
和改造,将“仁”入“德”,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治理国家、
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在法律思想上,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
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正如他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在统治方法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主要特征就是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而“以力服人”是过去奴隶主贵族统治劳动人民的传统方法。奴隶主贵族依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罚,也即暴力。孔子曾经把
这种传统的方法和他的“德”、“礼”为治的方法加以对比,认为“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他虽然亦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但与“德”、“礼”相比,则等而下之,他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化”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服从统治。
孔子既主张齐民以礼,又批判了“折民惟刑”的方法,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
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这与他维护“礼治”的立场并无矛盾。他提倡“德化”
和“礼教”,正是为了从思想上解除劳动人民的武装,以便更有效地维护“礼治”。
列宁曾经指出:“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
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孔子所提倡的“德治”,实质上就是对劳动人民实行怀柔与欺骗的牧师职能。他提倡“德治”,并反复说过“焉用杀”,“胜残去杀”之类的话。但他并非要统治者放弃刑罚。据《左传》记载:“郑国多盗”,郑国的统治者出兵镇压,“尽杀之”。孔子听说后大为赞叹,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济宽,残则施
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此可见,当统治者的“德行教化”不
能奏效时,孔子还是毫不含糊地主张用暴力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因此。孔子提倡“德治”,并非放弃刽子手的职能,而是主张“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
替使用。
但就“德”与“刑”的关系而言,孔子首相强调的是“德”而不是“刑”。首先,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他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在他看来,“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必须以礼乐为本,否则就不会得当;其次,从刑罚
与“德化”、“礼教”的效果来看,孔子认为,刑罚只能惩罚于犯罪之后,而“德化”、“礼教”却能防患于未然,即所谓“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