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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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

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

论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作者:丁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巅峰之作。

很有研究意义。

唐律中主要体现了儒家思想,本文重点研究儒家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并浅谈了一些借鉴。

关键词唐律德主刑辅成文法作者简介:丁佳,郑州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3-03一、《唐律疏议》的由来唐朝建立以后,唐高祖命裴寂等人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编制了《武德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对《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删定,用了十几年的时间,编成了《贞观律》。

唐律自从贞观年间修改后,就没有再作过大的变动。

唐高宗继位后,除了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的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解释无凭的问题。

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长孙无忌等19人编写《律疏》,第二年完成,当时叫作《永徽律疏》,于是颁行全国。

这样,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就有了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也都有了统一的标准,为唐律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权威的解释。

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美。

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

《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其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立法概况

唐朝立法概况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这一思想是对西周“礼刑并用”、汉朝“德主刑辅”、魏晋以来“引礼入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体现在唐律的各个方面,也体现在对唐律的疏议上。

因此,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从而有效的巩固了唐帝国的长治久安,也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立法宽简、稳定,执法严明。

唐朝统治者认真汲取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清醒地认识到民心向背决定着政权的安危。

唐太宗曾言:“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

他随时注意“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为此,他特别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认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所谓“简”,是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

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若干处,使《贞观律》比《开皇律》大为宽简。

同时,唐太宗还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反对法令数变。

3、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一)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律》:《旧唐书。

刑法志》载:“高祖初起义师於太原,即布宽大之令。

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

旬月之间,遂成帝业。

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

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於时。

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

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余无所改”。

唐高祖在位期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五十三条新格”内容,开始制定唐律,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史称《武德律》,12篇,500条。

此是唐代立法的开端。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

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这一期对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整理归纳,内容比较多,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理清条理,避免混淆。

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如何理解唐代德本邢用的立法思想

如何理解唐代德本邢用的立法思想

如何理解唐代德本邢用的立法思想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1)以礼为本,以刑为用李世民对治国方略问题曾主持大臣们进行议论。

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而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仁义治天下。

两派争论十分激烈。

李世民基本上同意和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法律思想去从事立法。

李世民综合两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统一起来,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极大影响。

在《贞观律》中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

《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说,它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与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只不过是德与礼的辅助工具。

(2)明法慎刑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

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

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

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

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

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

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3)立法宽简稳定唐高祖李渊时便强调立法要宽简,使老百姓都能知晓,才好遵守执行。

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

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

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

《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八议”制度专题研究作者:马冠群来源:《商情》2013年第21期【摘要】本文梳理了“八议”制度在封建时代规定的发展历程,论述了不同的朝代施行这一制度所体现的不同特点,对其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发展兴衰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对这一制度对当今中国法制的影响提出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关键词】八议;儒家化;中央集权“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程序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进行审议的制度。

具体地说,就是具有八种特殊身份的人犯罪时,不得直接处刑,而是要报请皇帝或者朝廷议决,减轻或者免除罪犯所犯罪行应处的刑罚。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贯穿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始终,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八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八议制度从产生到终结,贯穿了三千多年的历史进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八议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且随着维护、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还出现了与之配套的“十恶”的规定。

总的来说,八议制度正式确立之后,其涉及的八种身份比较稳定的规定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一)先秦时期八议制度最初的起源是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议”。

西周时期宗法制开始形成,“礼”则是支撑这一制度的重要工具,并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既然这一原则对于以“礼”维系统治非常重要,则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有所体现。

《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八辟丽邦法”的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可以认为是八议制度最早的历史起源。

“八辟”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原则,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否在当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进行制度化的运用则不得而知。

但是,从史料中的其他记载的事件中可以看出,这种原则在当时确实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八辟之议”的精神内核。

比如,《尚书·酒诰》中记载:“厥或诰曰:群饮。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与司法制度

唐朝的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与司法制度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一个朝代,同时也是法律与刑罚律令法典以及司法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时期。

在唐朝,法律与刑罚的制度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唐朝的法律制度、刑罚律令以及司法制度为主线,探讨唐代法律与刑罚的特点和影响。

一、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和完善。

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条、章、诏等。

律即刑律,是作为刑罚与法律的基本依据,全面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程度、证据、调查程序以及量刑标准。

令主要是下发法令与政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权限与责任,以及社会行为准则。

条是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与判断的依据,章则是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刑事责任,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唐朝的刑罚律令唐朝的刑罚律令继承了先秦、汉代以及唐初的刑律传统,但也有其特点和改进。

唐朝的刑罚律令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五刑官罚和杂罪制度。

五刑官罚指的是五刑和官罚的结合,即笞、杖、徒、罚、死这五种刑罚形式。

这些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加以区分。

而杂罪制度则规定了一些未在刑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诏令或其他令章来进行惩处。

此外,唐朝还制定了一系列供奉神明、祈求公平的儿童调查仪式,例如“拜童”的惩罚仪式,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些仪式充分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和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三、唐朝的司法制度唐朝的司法制度也具有显著的特点。

唐朝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其中刑部是具体负责刑事案件的部门。

刑部设有丞相、侍郎、司刑郎等官职,负责审判和制定刑法法令。

刑部下设有刑狱、推官以及刑罚执行等机构,实现了司法的分工和专业化。

另外,唐朝还建立了官吏评定制度,对司法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司法官员的选拔、培养和晋升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通过科举考试、实践经验等途径,选拔出具备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官员。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2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2

六赃




(一)“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唐律“监主受财枉法”条 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 (二)“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它比受财枉法的罪轻。 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 役流。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 (三)“受所监临” 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唐律“受所监临财物”条规定, 赃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与财人比照受财人减五等处罚,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 处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财物的,依照“受财枉法”论罪。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 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 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 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 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 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 绞。
回顾1:论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对唐代 立法的影响。
(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 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2. 唐初统治者将二者融合统一,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但二者地位不同,要大德小刑, 先德后刑,不能相反。 3. 这一立法思想直接导致了唐律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特点的形成,并基本贯彻了整个唐代。 (二)立法要宽简 1. 所谓“宽”就是宽平,是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 是针对隋朝法律的繁杂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2. 这样的思想直接使唐律能够“得古今之平”,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释确切,举例适当, 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1. 在立法上应该谨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能轻易 的改变和修改。 2. 唐代统治者多修改法律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而实际上,除了武则天执政和安史之乱对法 律有一定影响外,唐朝法律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为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提供了 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强调执法严明 1. 唐初统治者以古为鉴,深知依法办事,取信于民的重要性。唐太宗,鼓励臣下及时纠正自己 对自己不合法的行为及时劝谏并及时纠正错误。同时要求各级官吏不分亲疏贵贱,一律严 格执法。 2. 出现了一批如魏征、戴胄等的谏臣,保证了唐朝立法和司法的统一。 减少了统治集团决策 失误,缓和了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唐代经济、文化的持续高度发展,出现 了“贞观之治”的安定和谐局面。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3.同居相隐不为罪
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
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 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 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隋初法律思想
(一)重视法制、严格执法 (二)“导德齐礼”,“以德代刑” (三)“取适于时”,“务当政要” (四)“法令精简”,“务在宽平”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十二篇500条 (二)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三)首创“十恶”罪名
(四)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2.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四个年龄段具体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①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 ②10岁以下及80岁以上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 他犯罪不加刑。 ③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 ④14岁以上70岁以下犯任何罪,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
(一)唐律的修订
1. 唐高祖时的《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2.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唐高宗时的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
(二)《唐六典》的编纂
玄宗手写六条,曰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开元二十六年,在完全改变原定体例的情况下,最终完成。
减(六至七品文武官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妻子、子孙。他们犯流刑以下罪,各减一等处治 )
赎(应议请减者、八至九品文武官员、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

从八议制度看唐朝的刑事诉讼

从八议制度看唐朝的刑事诉讼

从八议制度看唐朝的刑事诉讼摘要:八议制度起始于西周,发展于汉,在唐朝趋于成熟。

是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运作体现了我国古代诉讼制度的众多方面。

是对唐朝的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回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体现和超越。

关键词:八议制度唐朝诉讼制度程序特权审级贵族特权八议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刑事审判程序中对八类特殊身份的罪犯报请皇帝或朝廷议决减轻或免予刑罚的制度。

八议具体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汉代,规定了“先请”制度.东汉后期,社会又流行着儒家宣扬的”八辟”思想,但尚未入律。

“八议制度”在隋朝《开皇律》中最后确立。

隋唐朝统治者总结了汉魏以来有关保护地主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立法经验,使得“八议制度”更加完备。

一、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制度的超越(一)八议之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特殊待遇《唐律疏议》记载,“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这些特殊待遇包括以下几项: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

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圣裁,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

4.“犯十恶者不用此(八议)律之罪。

(二)八议制度对唐朝诉讼制度的超越1.对审级制度的超越。

唐朝的审级可以分为五级:县司、州府、尚书省、大理寺、中书门下。

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

是对唐朝审级制度的超越和补充,用审级的例外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制特权。

2.八议制度对法律功用的超越——用法律来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平衡和特权。

八议之人,皆是地主阶级,代表不同的利益共同体。

为了维护政治的稳定,在涉及地主阶级不同利益共同体切身利益时,最高统治者需要调整各种利益,维持稳定结构。

八议制度是古代法律调整利益共同体均衡的产物与工具。

3.八议制度所体现的贵族特权八议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议是地主阶级贵族所享有的程序特权,在审级和刑法审慎性上都有别与一般刑事案件。

唐初主要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内容

唐初主要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内容

唐初主要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内容唐初主要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内容唐代初年,统治集团深知人民力量和人心向背的重要,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

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正是在这一方针指引下,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在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上,自汉武帝以来,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义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

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法律思想,并用于指导唐朝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所谓"德主刑辅",其基本要义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主要手段,以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其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两者都不可缺少。

唐初统治者则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要求国家制定法律、适用刑罚要以儒家的礼义为标准;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主张"失礼之禁,著在刑书",严重违背礼的行为必以刑罚制裁。

二是再者的地位不同。

法虽然是"国之权衡"、"时之准绳",但不能专任刑法,而要以德礼教化为主。

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而不能相反。

唐初统治集团的这种思想指导着唐朝各项重大立法活动,从而形成了唐律“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二)立法要宽简唐初统治者强调立法务求宽简。

"宽"即宽平,是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而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便主张"以宽仁治天下",对于刑法的适用尤其慎重。

唐初立法以仁恕宽厚为原则。

“简”即简约,是针对隋朝法律的繁杂而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因此唐朝在立法过程中严肃谨慎。

唐律经过多次修订,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

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

(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

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该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需要的答案。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本的“礼制”进行了改造,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而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来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正因他的不懈努力,他的仁义之心,唐初的百姓才能这么快的从隋末动乱中恢复过来,才有了“贞观之治”的盛唐气象。

二.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八议制度的最早起源可见于《周礼》中《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一节,“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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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

“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

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

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

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

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

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

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

正因他的不懈努力,保持仁义之心,唐初的百姓才能迅速从隋末战乱中恢复过来,才有了“贞观之治”的盛唐气象。

二.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八议制度的最早起源可见于《周礼》中《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一节,“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这八种人犯罪必须经过特殊的“议”才能够判决。

这一制度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虽然的确影响了当时的司法政策,比如对殷商遗民的宽宥政策等,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春秋战国诸侯崛起,礼崩乐坏,各国为了霸业争相变法,尤其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再承认“八辟”这一对特殊阶级特殊对待的制度。

到了汉代,随着大一统王朝的重新建立,有了“上请原则”。

《汉书·高帝记》记载“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裁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

这一做法在宣帝、平帝、光武帝时期都得到了沿用和发展,“八议”在两汉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曹魏时,“八议”入律,这一制度成为正式的法典律条。

经过汉末乱世,在反复的政权更迭中,有远见的魏武帝曹操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同时对儒家的礼制思想也比较认同。

因此在制定新律时,为笼络门阀士族,体现儒家礼制的原则,完善新的刑罚制度的适用原则,将“八议”直接写入国家根本法典之中。

三.“八议”在唐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1.十恶重惩原则十恶重惩原则作为维护皇权,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也是“八议”制度的例外条款。

隋代《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其改为“十恶”,这十恶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由于这十恶严重危害到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在“八议”“官当”等法定减免的适用上都要给与特殊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十恶重惩”原则被唐代及其之后的封建王朝继承了下来。

2.同等身份所犯罪名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按唐律规定,凡是属于“八议”范围以内的人员,除去“十恶”罪行之外,其余死罪皆需先奏请议;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

也就是说,除去法定例外情况“十恶”的罪名皆可适用“八议”制度。

但事实上,真正适用“八议”制度的权贵并不多,这一制度在大多情况下都属于备而不用的。

以同为宰相的裴寂和刘文静来举例,二人同属太原起兵的元老,李唐定鼎天下的功臣,都属于“八议”范围内的“议故,议贵,议功”,理应受到“八议”的庇护,但二人的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

“太宗大怒,谓侍臣曰:“寂有死罪者四:位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罪一也;事发之后,乃负气愤怒,称国家有天下,是我所谋,罪二也;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阴行杀戮以灭口,罪四也。

我杀之非无辞矣。

议者多言流配,朕其从众乎。

”这是《新唐书裴寂传》对于裴寂所犯罪名记载,太宗所列四项罪名每一项都足以至裴寂于死地,但最终能适用“八议”条款将罪行改为流配,给与他较轻的处罚。

同样是太原起兵元老的刘文静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了,根据《新唐书刘文静传》的记载,他的罪名有“会家数有怪,文起忧,召巫夜披发衔刀为禳厌”“忿不顾难,丑言怪节已暴验”,高祖并没有适用“八议”制度对其减轻刑罚,“遂杀之”。

根据数据统计,唐代宰相犯罪人数139人,确定适用“八议”者不过9人,无法确定是否适用“八议”者26人。

可见,适用“八议”减免罪行的情况并不多。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一团体原本位高权重,一些小的罪过可以通过“官当”等制度减免,并不需要“八议”。

二是“八议”制度最终还是需要皇帝裁决的,而这一团体所犯大罪终究会牵扯到政治斗争中,而无法得到公正客观的裁决。

四.唐代法律的灵魂——礼制1.礼是唐律的立法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宗法制等级制和维护皇权始终一体。

法律作为维护等级特权的工具,要使其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则必须得到普遍认同,因此儒家千百年传承的礼的精神就必须融入法律。

同时法律也通过其强制力强化礼,最主要是强化礼的核心“亲亲”“尊尊”。

礼的本质在于维护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

人者仁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礼制的核心目的便在于形成一个“尊卑有序,上下有别”的等级社会结构,从而维系王朝的统治秩序。

“八议”作为对特权贵族的优待,正是“亲亲”“尊尊”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唐律疏议》继承了维护等级秩序,这一儒家礼制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划定不同的秩序供人们遵循,人们一旦违反这一秩序便会遭到强势打压,而其中最严重的越轨行为莫过于违反“三纲”。

因此,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严惩不贷,不能在“八议”“官当”等赦免的范围之内。

2.礼是定罪量刑的直接或间接依据《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中绝大多数都与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在《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长孙无忌在解释律条时所引用的儒家经典就多达二十余种,通过引用的大量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在实际判决案件之时直接适用这一部分,将礼的因素融入法律的灵魂。

以破坏家庭秩序相关的罪名为例,为特殊保护家庭伦理秩序,“十恶重罪”中有五条都是维护这种以孝悌为核心的伦理秩序的:恶逆,不睦,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

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礼之所尊,尊其义也。

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

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而这种家庭秩序的核心便是“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儒家传统伦理,如果一旦违反这种伦理关系即构成犯罪。

比如不能遵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对祖父母,父母没有尽心奉养等行为都构成“不孝罪”;杀害五服之内的亲属,属于穷凶极恶,弃绝人理构成“恶逆罪”;“闻夫丧匿不举哀”“谋杀同府官长”等都构成“不义罪”。

甚至为了贯彻礼制中重要的核心——孝道,唐律在立法时便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四十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判以上罪,不用此律”即五服以内的亲属犯罪,在谋叛以下的,可以互相隐匿不做告发,而且是不得不隐,必须要隐。

汉代之时,衡山王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

唐律虽然没有专门的告发父母的罪名,但把这些行为都归入了十恶重罪中的“不孝”。

疏议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即举发亲属犯罪行为的,处以绞刑。

五.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德礼与刑法,礼制与法制皆为国家治理所必须,但二者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顺序有所不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将德刑关系概括“本”与“用”的关系,即原则与手段的关系,将礼的精神完全融化于律中“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许”。

德礼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劝民向善,导民以礼,有利于政权的长期稳定。

因此,倡导德礼是国家治理的优先手段,也是本源和基础。

刑与法则只能作为国家治理的辅助工具,一方面作为法律本身要轻刑慎罚,另一方面要慎重死刑判决。

当然,刑并不单指刑罚,而是指那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它以刑罚威慑官吏百姓来维系社会阶层的稳定,同时只有将硬性的法律礼制化,社会生活化,更好地为大众所接受,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因此,只有当礼与刑真正意义上达成一统,国家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繁荣发展。

“德主刑辅”这一法律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周公时期,他认为殷商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缺少德治,所以他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首先这一理论论证了西周代替商朝统治的合法性,即天命归属有德之人而非一家一姓,同样西周的统治要想继续下去也必须要修“德”。

孔子主张的“德主刑辅”也并非他的主要思想,而是他“仁”“礼”思想的延伸,他在周公“明德”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主张,即统治者通过德治来吸引百姓,强大国家。

对于刑罚他提出“刑罚中”,中即适当的意思,他认为刑罚应该是用来威慑,用来保障正常的“德政”能够顺利实施的,刑罚的适用必须适当不能过量。

“德主刑辅”这一律法原则虽然模糊了法律与儒家传统道德的底线,使得“以法治国”无法得到公正的贯彻实施。

但它代表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生态,使得统治者重视教化的作用,而并非是以为使用强制力压服百姓,从而更容易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效果。

【结语】“八议”制度赋予了贵族特殊的权利,但在唐律中“八议”的适用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相反,它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和适用标准,同时根据对于唐代宰相群体犯罪情况以及因为“八议”制度而获得减免的情况统计,这一制度在唐代的适用情况并不算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能否获得皇帝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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