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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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从八议制度入手,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
因素
八议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
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正因他的不懈努力,保持仁义之心,唐初的百姓才能迅速从隋末战乱中恢复过来,才有了“贞观之治”的盛唐气象。
二.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八议制度的最早起源可见于《周礼》中《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一节,“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这八种人犯罪必须经过特殊的“议”才能够判决。这一制度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司
法原则,虽然的确影响了当时的司法政策,比如对殷商遗民的宽宥政策等,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春秋战国诸侯崛起,礼崩乐坏,各国为了霸业争相变法,尤其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再承认“八辟”这一对特殊阶级特殊对待的制度。到了汉代,随着大一统王朝的重新建立,有了“上请原则”。《汉书·高帝记》记载“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裁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这一做法在宣帝、平帝、光武帝时期都得到了沿用和发展,“八议”在两汉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曹魏时,“八议”入律,这一制度成为正式的法典律条。经过汉末乱世,在反复的政权更迭中,有远见的魏武帝曹操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同时对儒家的礼制思想也比较认同。因此在制定新律时,为笼络门阀士族,体现儒家礼制的原则,完善新的刑罚制度的适用原则,将“八议”直接写入国家根本法典之中。三.“八议”在唐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
1.十恶重惩原则
十恶重惩原则作为维护皇权,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也是“八议”制度的例外条款。隋代《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其改为“十恶”,这十恶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由于这十恶严重危害到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在“八议”“官当”等法定减免的适用上都要给与特殊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十恶重惩”原则被唐代及其之后的封建王朝继承了下来。
2.同等身份所犯罪名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按唐律规定,凡是属于“八议”范围以内的人员,除去“十恶”罪行之外,其余死罪皆需先奏请议;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也就是说,除去法定例外情况“十恶”的罪名皆可适用“八议”制度。但事实上,真正适用“八议”制度的权贵并不多,这一制度在大多情况下都属于备而不用的。
以同为宰相的裴寂和刘文静来举例,二人同属太原起兵的元老,李唐定鼎天下的功臣,都属于“八议”范围内的“议故,议贵,议功”,理应受到“八议”的庇护,但二人的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
“太宗大怒,谓侍臣曰:“寂有死罪者四:位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罪一也;事发之后,乃负气愤怒,称国家有天下,是我所谋,罪二也;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阴行杀戮以灭口,罪四也。我杀之非无辞矣。议者多言流配,朕其从众乎。”
这是《新唐书裴寂传》对于裴寂所犯罪名记载,太宗所列四项罪名每一项都足以至裴寂于死地,但最终能适用“八议”条款将罪行改为流配,给与他较轻的处罚。
同样是太原起兵元老的刘文静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了,根据《新唐书刘文静传》的记载,他的罪名有“会家数有怪,文起忧,召巫夜披发衔刀为禳厌”“忿不顾难,丑言怪节已暴验”,高祖并没有适用“八议”制度对其减轻刑罚,“遂杀之”。
根据数据统计,唐代宰相犯罪人数139人,确定适用“八议”者不过9人,无法确定是否适用“八议”者26人。可见,适用“八议”减免罪行的情况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一团体原本位高权重,一些小的罪过可以通过“官当”等制度减免,并不需要“八议”。二是“八议”制度最终还是需要皇帝裁决的,而这一团体所犯大罪终究会牵扯到政治斗争中,而无法得到公正客观的裁决。四.唐代法律的灵魂——礼制
1.礼是唐律的立法原则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宗法制等级制和维护皇权始终一体。法律作为维护等级特权的工具,要使其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则必须得到普遍认同,因此儒家千百年传承的礼的精神就必须融入法律。同时法律也通过其强制力强化礼,最主要是强化礼的核心“亲亲”“尊尊”。
礼的本质在于维护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人者仁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制的核心目的便在于形成一个“尊卑有序,上下有别”的等级社会结构,从而维系王朝的统治秩序。“八议”作为对特权贵族的优待,正是“亲亲”“尊尊”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唐律疏议》继承了维护等级秩序,这一儒家礼制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划定不同的秩序供人们遵循,人们一旦违反这一秩序便会遭到强势打压,而其中最严重的越轨行为莫过于违反“三纲”。因此,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严惩不贷,不能在“八议”“官当”等赦免的范围之内。
2.礼是定罪量刑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中绝大多数都与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长孙无忌在解释律条时所引用的儒家经典就多达二十余种,通过引用的大量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在实际判决案件之时直接适用这一部分,将礼的因素融入法律的灵魂。
以破坏家庭秩序相关的罪名为例,为特殊保护家庭伦理秩序,“十恶重罪”